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중국법률구조법(2021)

法律援助法(법법)

법률 유형

발급 기관 전국 인민 대표 대회 상임위원회

공표 일 20년 2021월 XNUMX일

발효 일 01년 2022월 XNUMX일

유효성 상태 유효한

적용 범위 전국

주제 법률 직업

편집자 황 얀링 黄燕玲

中华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援
第二 条 本法 所称 法律 援助, 是 国家 建立 的 为 经济 困难 公民 和 符合 法定 条件 的 其他 当事人 无偿 提供 法律 咨询, 代理, 刑事 辩护 等 法律 服务 的 制度, 是 公共 法律 服务 体系 的 组成 部分.
第三条 法律援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和保障人权,遵循公开、公家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佃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应当 健全 法律 援助 保障 体系, 将 法律 援助 相关 经费 列入 本 级 政府 预算, 建立 动态 调整 机制, 保障 法律 援助 工作 需要, 促进 法律 援助 均衡 发展.
第五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六条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俱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
第七条 律师协会应当指导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依法提供法律援.
第九条 国家 鼓励 和 支持 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 组织 和 个人 等 社会 力量, 依法 通过 捐赠 等 方式 为 法律 援助 事业 提供 支持; 对 符合 条件 的, 给予 税收 优惠.
第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法律援助宣传教育,普及法律援助知识。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公益宣传, 并加强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 国家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司法 行政 部门 应当 设立 法律 援助 机构. 法律 援助 机构 负责 组织 实施 法律 援助 工作, 受理, 审查 法律 援助 申请, 指派 律师, 基层 法律 服务 工作者, 法律 援助 志愿者 等 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第十三 条 法律 援助 机构 根据 工作 需要, 可以 安排 本 机构 具有 律师 资格 或者 法律 职业 资格 的 工作 人员 提供 法律 援助; 可以 设置 法律 援助 工作站 或者 联络 点, 就近 受理 法律 援助 申请.
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看宊所签场所律师,依法丫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择优选友律师事务所律法律服务机构
예를 들면 다음과 같습니다.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支持和保障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保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规范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支法持符合条件的个人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依
高等院校, 科研 机构 可以 组织 从事 法学 教育, 研究 工作 的 人员 和 法学 专业 学生 作为 法律 援助 志愿者, 在 司法 行政 部门 指导 下, 为 当事人 提供 法律 咨询, 代 拟 法律 文书 等 法律 援助.
法律援助志愿者具體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八 条 国家 建立 健全 法律 服务 资源 依法 跨 区域 流动 机制, 鼓励 和 支持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法律 援助 志愿者 等 在 法律 服务 资源 相对 短缺 地区 提供 法律 援助.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
第二十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财物。
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人员对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三章 形式和范围
第二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依法提供下列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
(一)法律咨询;
(二)代拟法律文书;
(三)刑事辩护与代理;
(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五)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
(七)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 三条 法律 援助 机构 应当 通过 服务 窗口, 电话, 网络 等 多种 方式 提供 法律 咨询 服务; 提示 当事人 享有 依法 申请 法律 援助 的 权利, 并 告知 申请 法律 援助 的 条件 和 程序.
第二十 四条 刑事 案件 的 犯罪 嫌疑 人, 被告人 因 经济 困难 或者 其他 原因 没有 委托 辩护人 的, 本人 及其 近 亲属 可以 向 法律 援助 机构 申请 法律 援助.
第二十 五条 刑事 案件 的 犯罪 嫌疑 人, 被告人 属于 下列 人员 之一, 没有 委托 辩护人 的, 人民法院, 人民 检察院, 公安 机关 应当 通知 法律 援助 机构 指派 律师 担任 辩护人 :
(一)未成年人;
(二)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
(三)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五)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
(六)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援.
第二十 六条 对 可能 被 判处 无期徒刑, 死刑 的 人, 以及 死刑 复核 案件 的 被告人, 法律 援助 机构 收到 人民法院, 人民 检察院, 公安 机关 通知 后, 应当 指派 具有 三年 以上 相关 执业 经历 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第二 十七 条 人民法院, 人民 检察院, 公安 机关 通知 法律 援助 机构 指派 律师 担任 辩护人 时, 不得 限制 或者 损害 犯罪 嫌疑 人, 被告人 委托 辩护人 的 权利.
第二十八条 强制医疗案件의 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描
第二 十九 条 刑事 公诉 案件 的 被害人 及其 法定代理人 或者 近 亲属, 刑事 自诉 案件 的 自诉 人 及其 法定代理人, 刑事 附带 民事诉讼 案件 的 原告人 及其 法定代理人, 因 经济 困难 没有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三 十条 值班 律师 应当 依法 为 没有 辩护人 的 犯罪 嫌疑 人, 被告人 提供 法律 咨询, 程序 选择 建议, 申请 变更 强制 措施, 对 案件 处理 提出 意见 等 法律 帮助.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九)法律形,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情.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
(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二)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三)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五)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 十三 条 当事人 不服 司法机关 生效 裁判 或者 决定 提出 申诉 或者 申请 再审, 人民法院 决定, 裁定 再审 或者 人民 检察院 提出 抗诉, 因 经济 困难 没有 委托 辩护人 或者 诉讼 代理人 的, 本人 及其 近 亲属 可以 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三十四条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
第四章 程序和实施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在办理案件或者相关事务中,应当及时告知有关
第三 十六 条 人民法院, 人民 检察院, 公安 机关 办理 刑事 案件, 发现 有 本法 第二十 五条 第一 款, 第二 十八 条 规定 情形 的, 应当 在 三 日内 通知 法律 援助 机构 指派 律师.法律援助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当在三日内指派律师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第三 十七 条 人民法院, 人民 检察院, 公安 机关 应当 保障 值班 律师 依法 提供 法律 帮助, 告知 没有 辩护人 的 犯罪 嫌疑 人, 被告人 有权 约见 值班 律师, 并 依法 为 值班 律师 了解 案件 有关 情况, 阅卷,会见等提供便利。
第三 十八 条 对 诉讼 事项 的 法律 援助, 由 申请人 向 办案 机关 所在地 的 法律 援助 机构 提出 申请; 对 非 诉讼 事项 的 法律 援助, 由 申请人 向 争议 处理 机关 所在地 或者 事由 发生 地 的 法律 援助 机构提出申请。
第三 十九 条 被 羁押 的 犯罪 嫌疑 人, 被告人, 服刑 人员, 以及 强制 隔离 戒毒 人员 等 提出 法律 援助 申请 的, 办案 机关, 监管 场所 应当 在 二十 四 小时 内 将 申请 转交 法律 援助 机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值班律师提出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援助申请的,值班二律师应当在
第四 十条 无 民事 行为 能力 人 或者 限制 民事 行为 能力 人 需要 法律 援助 的, 可以 由其 法定代理人 代为 提出 申请. 法定代理人 侵犯 无 民事 行为 能力 人, 限制 民事 行为 能力 人 合法 权益 的, 其他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可以代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被羁代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可以由其法定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論
第四十一条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
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或者由申请人进行
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核查工作,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个人应当予以配
第四十二条 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一)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二)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三)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四)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 十三 条 法律 援助 机构 应当 自 收到 法律 援助 申请 之 日 起 七日 内 进行 审查, 作出 是否 给予 法律 援助 的 决定. 决定 给予 法律 援助 的, 应当 自 作出 决定 之 日 起 三 日内 指派 法律 援助 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 提交 的 申请 材料 不 齐全 的, 法律 援助 机构 应当 一次性 告知 申请人 需要 补充 的 材料 或者 要求 申请人 作出 说明. 申请人 未按 要求 补充 材料 或者 作出 说明 的, 视为 撤回 申请.
第四十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
(一)距法定时效或者期限届满不足七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行政复议;
(二)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
(三)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机构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 受援人应当及时补办有关Hand续, 补充有关材料.
第四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법에 따라 결정하는 방법에 대해 결정하는 방법
第四十六条 法律服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者终止提供法律援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光规定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不得损害受援人합법权益。
第四十七条受援人应当向法律援助人员如实陈述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情况,及时提交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
(一)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
(二)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
(三)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
(四)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五)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被撤销;
(六)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
(七)受援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法律援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꼼수는 이미 존재합니다.
현재로서는 사방에 가까스로 의욕을 불태우고 있다.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
申请人、受援人对司法行政部门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第五 十条 法律 援助 事项 办理 结束 后, 法律 援助 人员 应当 及时 向 法律 援助 机构 报告, 提交 有关 法律 文书 的 副本 或者 复印件, 办理 情况 报告 等 材料.
第五 章 保障 和 监督
第五十一条 国家加强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促进司法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同关及其他有关和门实现
第五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法律 援助 补贴 的 标准,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 人民政府 司法 行政 部门 会同 同级 财政 部门, 根据 当地 经济 发展 水平 和 法律 援助 的 服务 类型, 承办 成本, 基本 劳务 费用 等 确定, 并 实行 动态 调整.
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援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对法律援助人律援助人
公证机构,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受援人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 鉴定费.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法律援助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法律援助
第五 十五 条 受援人 有权 向 法律 援助 机构, 法律 援助 人员 了解 法律 援助 事项 办理 情况; 法律 援助 机构, 法律 援助 人员 未 依法 履行 职责 的, 受援人 可以 向 司法 行政 部门 投诉, 并 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第五 十六 条 司法 行政 部门 应当 建立 法律 援助 工作 投诉 查处 制度; 接到 投诉 后, 应当 依照 有关 规定 受理 和 调查 处理, 并 及时 向 投诉 人 告知 处理 结果.
第五十七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律援助服务监督,制定律援助服务质量标准,通过
第五 十八 条 司法 行政 部门, 法律 援助 机构 应当 建立 法律 援助 信息 公开 制度, 定期 向 社会 公布 法律 援助 资金 使用, 案件 办理, 质量 考核 结果 等 情况, 接受 社会 监督.
第五 十九 条 法律 援助 机构 应当 综合 运用 庭审 旁听, 案卷 检查, 征询 司法机关 意见 和 回访 受援人 等 措施, 督促 法律 援助 人员 提升 服务 质量.
第六 十条 律师 协会 应当 将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履行 法律 援助 义务 的 情况 纳入 年度 考核 内容, 对 拒不 履行 或者 怠于 履行 法律 援助 义务 的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依照 有关 规定 进行 惩戒.
第六 章 法律 责任
第六十一条 法律 援助 机构 及其 工作 人员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由 设立 该 法律 援助 机构 的 司法 行政 部门 责令 限期 改正; 有 违法 所得 的, 责令 退还 或者 没收 违法 所得; 对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故意为不符合法律人员提供
(二)指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三)收取受援人财物;
(四)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五)侵·私分, 挪用法律援助经费;
(六)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
(二) 接受 指派 后, 不 及时 安排 本 所 律师, 基层 法律 服务 工作者 办理 法律 援助 事项 或者 拒绝 为本 所 律师, 基层 法律 服务 工作者 办理 法律 援助 事项 提供 支持 和 保障;
(三)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擅自经止提供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条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二)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
(三)收取受援人财物;
(四)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四条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沯付
第六 十五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冒用 法律 援助 名义 提供 法律 服务 并 谋取 利益 的, 由 司法 行政 部门 责令 改正, 没收 违法 所得, 并处 违法 所得 一倍 以上 三倍 以下 罚款.
第六 十六 条 国家 机关 及其 工作 人员 在 法律 援助 工作 中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的, 对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依法 给予 处分.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 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开展法律援
第六 十九 条 对 外国人 和 无国籍 人 提供 法律 援助, 我国 法律 有 规定 的, 适用 法律 规定; 我国 法律 没有 规定 的, 可以 根据 我国 缔结 或者 参加 的 国际 条约, 或者 按照 互惠 原则, 参照 适用 本法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条 对军人军属提供法律援助的具体办法
第七十一条 本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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