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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tex Shipping Co., Ltd.와 Fairwind International Shipping Co., Ltd. 간의 중재 판정 승인 및 집행 신청 (2019 Hu 72 Xie Wai Ren No.3)

申请人 沃泰思 航运 有限公司 与 被 申请人 华 风 国际 海运 有限公司 申请 承认 和 执行 外国 仲裁 裁决 案

법정 상해 해사 법원

케이스 번호 2019 Hu 72 Xie Wai Ren No.2 ((2019) 沪 72 协 外 认 3 号)

결정 날짜 23년 2019월 XNUMX일

법원 수준 중급 인민 법원

시험 절차 첫 번째 인스턴스

소송 유형 민사 소송

사례 유형 케이스

주제 중재에 대한 사 법적 검토 외국 중재 판정의 인정 및 집행 중재 및 중재

편집자 CJ 옵저버

上海 海事 法院
民事 裁定 书
(2019 년) 沪 72 协 外 认 3 号
申请人 : 沃泰思 航运 有限公司 (VERTEXSHIPPINGCO., LTD.)。 住所 地 : 大韩民国。
代表人 : 李 永固 (이용국) , 该 公司 董事。
代表人 : 昌宏 金 (ChangHoJin) , 该 公司 董事。
委托代理人 : 李迎春 , 上海 四维 乐 马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 : 陈卫东 , 上海 四维 乐 马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被 申请人 : 华 风 国际 海运 有限公司 (FAIRWINDINTERNATIONALSHIPPINGCO., LTD.)。 住所 地 : 英属 维尔 京 群岛。
代表人 : 陈宝华 , 该 公司 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 林 江 , 上海 海神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 : 王亚男 , 上海 海神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申请人沃泰思航运有限公司(VERTEXSHIPPINGCO.,LTD.)(以下简称沃泰思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和执行由波罗的海交易所会员兼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蒂莫西·马歇尔(TimothyMarshall)和伊恩·冈特(IanGuant)组成的临时仲裁庭在英国伦敦对沃泰思公司与华风国际海运有限公司(FAIRWINDINTERNATIONALSHIPPINGCO.LTD)(以下简称华风公司)“IZUMI”轮租船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14日作出的仲裁裁决。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沃泰思公司申请称,2014年其与被申请人订立《期租合同》,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被申请人应当退还444866.24美元,但被申请人拒绝退还,因此申请人根据约定在英国伦敦提起仲裁。申请人指定的仲裁员蒂莫西·马歇尔(TimothyMarshall)和被申请人指定的仲裁员伊恩·冈特(IanGuant)组成仲裁庭,于2019年1月14日作出最终裁决。裁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444866.24美元及复利利息(从2015年4月4日起到被申请人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每3个月为一个计息周期计算),同时裁定被申请人应支付仲裁费6715英镑,如果申请人先支付该笔仲裁费,被申请人应立即补偿该笔费用及复利利息(从申请人支付之日起到被申请人全部补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5%每3个月为一个计息周期计算)。申请人于2019年2月22日向仲裁庭支付了仲裁费,被申请人至今未支付裁决确定的费用和仲裁费,据此申请承认与执行该份仲裁裁决。
被 申请人 华 风 公司 陈述 意见 称 :. 其 已 就 最终 裁决 向 英国 法院 提起 诉讼, 该 仲裁 裁决 是否 生效 需要 进一步 核实 此外, 被 申请人 提出 申请人 的 主体 资格 材料 和 授权 委托书 不适 用于 本案, 并 认为 申请人 的 委托代理人 未经 两位 原始 委托代理人 的 共同 转 委托 , 无权 代理 本案。
本院 查明 :
波罗的海交易所会员兼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蒂莫西·马歇尔(TimothyMarshall)和伊恩·冈特(IanGuant)在伦敦组成临时仲裁庭,对“IZUMI”轮租船合同纠纷于2019年1月14日作出最终仲裁裁决。该仲裁裁决裁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444866.24美元及复利利息(从2015年4月4日起到被申请人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每3个月为一个计息周期计算),同时裁定被申请人应支付仲裁费6715英镑,如果申请人先支付该笔仲裁费,被申请人应立即补偿该笔费用及复利利息(从申请人支付之日起到被申请人全部补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5%每3个月为一个计息周期计算)。被申请人华风公司确认至今未支付该笔仲裁费和裁决确定的费用。
关于 申请人 的 授权 委托书 和 委托代理人 权限 问题, 授权 委托书 记载 的 代理 范围 包括 "IZUMI"轮 租船 合同 纠纷 所 涉及 的 保全, 一审, 二审, 再审, 执行 等 各 阶段 及 其他 相关 程序,未 限于 诉 前 财产 保全 案件; 授权 委托书 记载 的 委托代理人 为 潘瑞 和 劳 佳 刚 律师, 措辞 符合 通常 表述, 两位 律师 有权 分别 履行 委托 代理 权限, 包括 转 委托 权利, 本案 两位 委托 代理人 有权 依 律师 个人 分别 出具 的 转 委托书 行使 代理 权限。
本院 认为 :
本案仲裁裁决在英国伦敦作出,属外国仲裁裁决,本案系当事人申请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纠纷。我国与英国均为《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1958年纽约公约》)缔约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外国仲裁裁决是否予以承认与执行,应当依照《1958年纽约公约》等相关规定进行审查。2015年8月12日,申请人沃泰思公司就涉案租船合同项下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裁定予以准许,并冻结被申请人华风公司在上海的离岸账户。因此,本院作为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根据 "1958 年 纽约 公约"第五 条 第一 款 (戊) 项, 裁决 不 具有 约束力 以及 裁决 在 裁决 作出 地 国 被 撤销 或 停止 执行, 可以 拒绝 承认 与 执行, 但 应由 负有 履行 裁决 义务一方 当事人 举证 证明. 被 申请人 华 风 公司 虽然 提出 其 已 针对 最终 裁决 向 英国 法院 提起 诉讼, 但 并未 提交 符合 法律 形式 要件 的 证据, 无证据 证明 涉案 仲裁 裁决 已 被 英国 法院 撤销, 故 该 理由不能 成立. 此外, 被 申请人 华 风 公司 亦未 提交 本案 仲裁 裁决 具有 不 符合 "1958 年 纽约 公约"第五 条 第一 款 所列 其他 情形 的 书面 意见 或 证据 材料. 同时, 根据 "1958 年 纽约公约 "第五 条 第二款 规定, 可由 法院 主动 审查 拒绝 承认 与 执行 裁决 的 理由 是 :. 争议 的 事项 不可以 用 仲裁 方式 解决; 承认 和 执行 该 仲裁 裁决 违反 法院 地 国 的 公共秩序 本案 仲裁 裁决系 针对 租船 合同 纠纷 租金 返还 争议, 而 该 租船 合同 纠纷 属 契约 性 商事法律 关系, 双方 当事人 均为 外籍 法人, 具有 涉外 因素, 争议 事项 可以 约定 在 外国 通过 仲裁 方式 解决, 不 违反 我国 加入 " 1958 年 纽约 公约》 时 所作 的 商 事 保留 声明。 而且 , 涉案 租船 合同 纠纷 因 租金 支付 引起 , 属 公司 商业 行为 , 涉及 商 付 引起 , 属 公司 商业 行为
综 上, 申请人 沃泰思 公司 要求 承认와 执行 临时 仲裁 庭 仲裁 员 蒂莫西 · 马歇尼 (TimothyMarshall)와 伊 员 时 冲 尼 (TimothyMarshall)裁决 的 申请, 符合 我国 法律 规定 的 承认 和 执行 国外 海事仲裁 裁决 的 条件, 应予 承认 和 执行. 依照 "联合国 承认 与 执行 外国 仲裁 裁决 公约"第五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 八十 三条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事 诉讼 特别 程序 法》 第十一条 之 规定 , 裁定 如下 :
承认 和 执行 临时 仲裁 庭 仲裁 员 蒂莫西 · 马歇尔 (TimothyMarshall)와 伊恩 · 冈特 (IanGuant) 2019 년 1 월 14 일에 "IZUMI"이 만들어졌다.
案件 申请 费 人民币 400 元 , 由 被 申请人 华 风 国际 海运 有限公司 (FAIRWINDINTERNATIONALSHIPPINGCO., LTD.) 负担。
审 判 长 沈 军
审 判 员 李海跃
审 判 员 张 健
二 〇 一 九年 八月 二十 三 日
法官 助理 黄丹
书 记 员 费 晓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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