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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ellate Jiayou Shopping Group Limited와 Appellees 현대 홈쇼핑 네트워크 주식회사와 현대 그린 푸드 주식회사 간의 대외 중 재상 인정 및 집행 신청 (2019

上诉人 家 有 购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与 被上诉人 株式会社 现代 家庭 购物 、 被上诉人 株式会社 现代 裁 庲 裁 裁 室 执行 外国 份 社

법정 베이징 고등 인민 법원

케이스 번호 2019 Jing Min Xia Zhong No.98 ((2019) 京 民 辖 终 98 号)

결정 날짜 14년 2019월 XNUMX일

법원 수준 고등 인민 법원

시험 절차 두 번째 인스턴스

소송 유형 민사 소송

사례 유형 케이스

주제 외국 중재 판정의 인정 및 집행 중재 및 중재

편집자 CJ 옵저버

北京市 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 裁定 书
(2019 년) 京 民 辖 终 98 号
上诉人 (原审 被 申请人) : 家 有 购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地 中华 人民 共와 国 贵州 省 贵阳 市 贵阳 国家 高新 技 文 术 产业 开发区 技 人
法定 代表人 : 黄剑平 , 董事长。
委托 诉讼 代理人 : 王晓萌 , 上海市 方 达 (北京)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委托 诉讼 代理人 : 李 钰 , 上海市 方 达 (北京)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 (原审 申请人) : 株式会社 现代 家庭 购物 (HYUNDAIHOMESHOPPINGNETWORKCORPORATION) , 住所 地 大韩民国 首 尔 特别 市 江 ** 奥林匹克 路。
授权 代表 : 姜 赞 锡 , 代表 董事。
被上诉人 (原审 申请人) : 株式会社 现代 GreenFood (HYUNDAIGREENFOODCO., LTD.) , 住所 地 大韩民国 首 尔 市 京畿 道 龙 仁 市 水 枝 区 Munin 路。
法定 代表人 : 朴 弘 镇 , 代表 董事。
上述 二 被上诉人 共同 委托 诉讼 代理人 : 鲁 冰 , 北京 德 和 衡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 家 有 购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 家 有 购物 集团) 因 与 被上诉人 株式会社 现代 家庭 购物 (株式会社 现代 家庭 购物 (以下 简称 现代 家庭 购物)执行 外国 仲裁 裁决 一 案 , 不服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 第四 中级 人民法院 (2018 년) 异 协 外 计 异议 民事 裁定, 向本院 04 号 管辖 异 定, 向本院 理终结。
家 有 购物 集团 上诉 称 , 其 主要 办事机构 所 办事机构 所 办事机构 所 办事机构 所 省 贵阳 市 ,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 行 关于 执 贵 国 加入 的 <承认 及 关 执 购 认 关于 执 购 认 称省 贵阳 市 中级 人民法院 管辖。 故 请求 依法 撤销 一审 裁定 , 将 本案 移送 至 贵州 省 贵阳 市 中级 人民法院 审理。
送达 上 诉状 副本 后, 被上诉人 现代 家庭 购物, 现代 그린 푸드 委托 诉讼 代理人 发表 代理 意见 称, 根据 家 有 购物 集团 的 官方 网站 记载 及 新加坡 国际 仲裁 中心 出具 的 2018 年 第 117분의 16 号 仲裁 裁决, 가치가있는 곳은 北京市 朝阳 区 , 且 根据 北京 工商 企业 信息 结 查 团购 团团 主要 团团 主要 团团 主要 办 办事机构 所在地 位于 北京市 朝阳 区 , 且 根据 北京 工商 企业 信息 查询 结果市 朝阳 区, 故 其 财产 所在地 亦为 北京市 朝阳 区。 因此 , 一审 法院 对 本案 有 管辖权 , 家 有 购物 集团 提 异 管辖 异 权
本院 经 审查 认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 法》 第二 百八 所 和 条 规定 , 国外 条 规定 , 国外 仲裁 机构 的 裁决 , 需 裁决 , 需 裁决 , 国外 仲裁 机构 的 裁决 , 需 裁决或者 其 财产 所在地 的 中级 人民法院 申请, 人民法院 应当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缔结 或者 参加 的 国际 条约, 或者 按照 互惠 原则 办理. 本案 系 申请 承认 和 执行 外国 仲裁 裁决 案件. 根据 当事人 提交 的 证据, 国家 企业 信用信息 公示 系统 查询 结果 显示 , 家 有 购物 集团 系 北京 大成 小视 文化 传播 有限公司 、 北京 家 有 尊 享 电子 商 有限公司 、 北京 家 有限公司 、 北京 家 有限公司, 北京 家 有 尊 享 贸 展 家 广 誉 贸发 易 有限公司公司 的 法人 股东, 且 前述 公司 住所 地 均 位于 北京市 朝阳 区, 意即 北京市 朝阳 人 区 系 家 有 购物 集团 的 财 市 系 团 的 财 市 系 团 的 财 市 系 级 级管辖 的 规定 "第一 条 第四项 之 规定, 一审 法院 管辖 应由 本市 人民法院 管辖 的 申请 承认 与 执行 外国 仲裁 裁决 审查 案件. 一审 法院 系 被 申请 执行人 财产 所在地 的 中级 人民法院, 对 本案 有管辖权. 故, 家 有 购物 集团 的 上诉 理由 没有 事实 和 法律 依据, 本院 不予 采 信, 其 关于 本案 应当 移送 至 贵州 省 贵阳 市 中级 人民法院 审理 的 理由 缺乏 事实 和 法律 依据, 不能 成立. 现代家庭 购物 、 现代 GreenFood 向 一审 法院 申请 承认 和 执行 国外 仲裁 机构 的 裁决 符合 相关 法律 规定, 一审 裁定 应。
综 上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 法》 第一 百 七十 条 第一 款 第 (一) 项 、 第一 百 七十 一条 、 第一 百 七十 五条 之 规定 , 裁定 如 :
驳回 上诉 , 维持 原 裁定。
案件 受理 费 70 元 , 上诉人 家 有 购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负担 (于 本 裁定 生效 之 日 起 七日 内向 一审 法院 交纳)。
이 판결은 최종적입니다.
审 判 长 唐 亮
审 判 员 张华
审 判 员 张 爽
二 〇 一 九年 六月 十四 日
法官 助理 孙 伟
书 记 员 张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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