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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차 SPC 가이딩 케이스 배치(2021)

最高人민법院第31批指导性案例

문서 유형 전형적인 사례

발급 기관 최고인민법원

공표 일 12월 03, 2021

적용 범위 전국

주제 중국의 가이 딩 케이스

편집자 CJ 옵저버

最高人민법院第31批指导性案例
목차
指导案例172号:秦가족학滥伐木木刑事附带민사공공益诉讼案
指导 案例 173 号 : 北京市 朝阳 区 自然之友 环境 研究所 诉 中国 水电 顾问 集团 新 平 开发 有限公司, 中国 电 建 集团 昆明 勘测 设计 研究院 有限公司 生态 环境保护 民事 公益 诉讼 案
指导案例174号: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生态环劢
指导案例175号: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小朋等59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指导案例176号: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诉夏顺安等15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指导案例177号:海南临高盈海船务有限公主诉三沙市渔政支队行政处罚案
指导案例178号:北海市乃志海洋科技有限公主诉북해시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案
指导案例172号
秦가족학滥伐木刑事附带민사공공益诉讼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1年12月1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滥伐林木罪/生态修复/补植复绿/专家意见/保证金
심판 포인트
1. 人民法院 确定 被告人 森林 生态 环境 修复 义务 时, 可以 参考 专家 意见 及 林业 规划 设计 单位, 自然保护区 主管 部门 等 出具 的 专业 意见, 明确 履行 修复 义务 的 树种, 树龄, 地点, 数量, 存活率及完成时间等具体要求。
2.被告人自愿交纳保证金作为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情形作为从载
상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9条(本案适用的是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56条、第57条、第76条(本案适用的是2009年8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2条、第39条)
기본 케이스
湖南省 保靖 县 人民 检察院 指控 被告人 秦 家 学 犯 滥伐 林木 罪 向 保靖 县 人民法院 提起 公诉, 在 诉讼 过程 中, 保靖 县 人民 检察院 以 社会 公共 利益 受到 损害 为由, 又向 保靖 县 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保靖 县 人民 检察院 认为, 应当 以 滥伐 林木 罪 追究 被告人 秦 家 学 刑事责任. 同时, 被告人 行为 严重 破坏 了 生态 环境, 致使 社会 公共 利益 遭受到 损害, 根据 侵权 责任 法 的 相关 规定, 应当 补植复 绿, 向 公众 赔礼道歉. 被告人 秦 家 学 对 公诉 机关 的 指控 无 异议. 但 辩称, 其 是 林木 的 实际 经营 者 和 所有权 人, 且 积极 交纳 补植 复 绿 的 保证金, 请求 从轻 判处.
保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湖南省保靖县以1958年成立的保靖县国营白云山林场为核心,于1998年成立白云山县级自然保护区。后该保护区于2005年评定为白云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并完成了公益林区划界定;又于2013年评定为湖南白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其间,被告人秦家学于1998年承包了位于该县毛沟镇卧当村白云山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土地坳”(地名)的山林,次年起开始有计划地植造杉木林,该林地位于公益林范围内,属于公益林地。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秦家学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违反森林法,擅自采伐其承包该林地上的杉木林并销售,所采伐区域位于该保护区核心区域内面积为117.5亩,核心区外面积为15.46亩。经鉴定,秦家学共砍伐林木1010株,林木蓄积为153.3675立方米。后保靖县林业勘测规划设计队出具补植补造作业设计说明证明,该受损公益林补植复绿的人工苗等费用为人民币66025元。
人民法院 审理 期间, 保靖 县 林业 勘测 规划 设计 队 及 保靖 县 林业局, 白云 山 国家级 自然保护区 又 对该 受损 公益林 补植 复 绿 提出 了 具体 建议 和 专业 要求. 秦 家 学 预交 补植 复绿保证金66025元,保证履行补植复绿义务。
심판 결과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日作出(2018)湘3125刑初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家学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并于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在湖南白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土地坳”栽植一年生杉树苗5050株,存活率达到90%以上。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依照判决,在原砍伐林地等处栽植一年生杉树苗5050株,且存活率达到100%。
裁判리由
法院 生效 裁判 认为 :. 被告人 秦 家 学 违反 森林 法 规定, 未经 林业 主管 部门 许可, 无证 滥伐 白云 山 国家级 自然保护区 核心 区内 的 公益林, 数量 巨大, 构成 滥伐 林木 罪 辩护人 提出 的被告人 系 初犯, 认罪, 积极 交纳 补植 补 绿 的 保证金 66025 元 到 法院 的 执行 账户, 有 悔罪 表现, 应当 从轻 判处 的 辩护 意见, 予以 采 信. 白云 山 国家级 自然保护区 位于 中国 十七 个生物 多样性 关键 地区 之一 的 武陵 山区 及 酉水 流域, 是 云贵 高原, 四川盆地 至 雪峰 山区, 湘 中 丘陵 之间 动植物 资源 自然 流动 通道 的 重要 节点, 是 长江 流域 洞庭湖 支流 沅江 的 重要水源 涵养 区, 其 森林 资源 具有 保持 水土, 维护 生物 多样性 等 多方面 重要 作用. 被告人 所 承包, 栽植 并 管理 的 树木, 已经 成为 白云 山 国家级 自然保护区 森林 资源 的 不可分割 的 有机 组成 部分. 被告人 无证 滥伐 该 树木 且 数量 巨大, 其 行为 严重 破坏 了 白云 山 国家级 自然保护区 生态 环境, 危及 生物 多样性 保护, 使 社会 公共 利益 遭受到 严重 损害, 性质 上 属于 一种 侵权行为. 附带 民事 公益 诉讼 不是 传统 意义 上 的 民事诉讼, 公益 诉讼 起诉 人 也不 是 一般 意义 上 的 受害人. 公益 诉讼 起诉 人 要求 被告人 承担 恢复 原状 法律 责任 的 诉讼 请求, 于 法 有据, 予以 支持.根据 保靖 县 林业 勘测 规划 设计 队 出具 的 "土地 坳"补植 补 造 作业 设计 说明 以及 白云 山 自然保护区 管理局, 保靖 县 林业局 等 部门 专家 提供 的 专业 资料 和 建议, 参照 森林 法 第三 十九 条 第二款 规定, 对 公益 诉讼 起诉 人 提出 的 被告人 应 补种 树木 的 诉讼 请求, 应 认为 有 科学, 合理 的 根据 和 法律 依据, 予以 支持. 辩护人 提出 被告人 作为 林地 承包 者 的经营权利也应当依法保护的意见,有其合理之处,在具体确定被告人法律责任时予以考虑。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龙鸥玲、徐岩松、向福生、彭菲、彭举忠、彭大江、贾长金)
指导案例173号
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开发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昡明勘测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1年12月1日发布)
关键词:민사/生态环境保护민사공주
심판 포인트
人民法院 审理 环境 民事 公益 诉讼 案件, 应当 贯彻 保护 优先, 预防 为主 原则. 原告 提供 证据 证明 项目 建设 将对 濒危 野生 动植物 栖息 地 及 生态 系统 造成 毁灭性, 不可逆转 的 损害 后果, 人民法院 应当 从被 保护 对象 的 独有 价值, 损害 结果 发生 的 可能性, 损害 后果 的 严重性 及 不 可逆性 等 方面, 综合 判断 被告 的 行为 是否 具有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审理 环境 民事 公益 诉讼 案件 适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
상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國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第5条
기본 케이스
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工程由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平公司)开发建设,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设计院)是该工程总承包方及受托编制《云南省红河(元江)干流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单位。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坝址位于云南省新平县境内,下游距新平县水塘镇约6.5千米,电站采用堤坝式开发,坝型为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最大坝高175.5米,水库正常蓄水位675米,淹没区域涉及红河上游的戛洒江、石羊江及支流绿汁江、小江河。水库淹没影响和建设征地涉及新平县和双柏县8个乡(镇)。戛洒江一级水电站项目建设自2011年至2014年分别取得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土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等多个相关主管部门关于用地、环评、建设等批复和同意。2017年7月21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向新平公司发出《关于责成开展云南省红河(元江)干流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函》(以下简称《责成后评价函》),责成新平公司就该项目建设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后评价工作完成前,不得蓄水发电。2017年8月至今,新平公司主动停止对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建设项目的施工。按工程进度,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建设项目现已完成“三通一平”工程并修建了导流洞。
绿孔雀为典型热带、亚热带林栖鸟类,主要在河谷地带的常绿阔叶林、落叶阔叶林及针阔混合林中活动,杂食类,为稀有种类,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在中国濒危动物红皮书中列为“濒危”物种。就绿孔雀相关问题,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4月4日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进行了函复。此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向该局调取了其编制的《元江中上游绿孔雀种群现状调查报告》,该报告载明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建成后,蓄水水库将淹没海拔680米以下河谷地区,将对绿孔雀目前利用的沙浴地、河滩求偶场等适宜栖息地产生较大影响。同时,由于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的建设,淹没区公路将改造重修,也会破坏绿孔雀等野生动物适宜栖息地。对暂停建设的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应评估停建影响,保护和恢复绿孔雀栖息地措施等。2018年6月2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下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云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对外发布《云南省生态保护红线》。根据《云南省生态保护红线》附件1《云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分布图》所示,戛洒江一级水电站淹没区大部分被划入红河(元江)干热河谷及山原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在该区域内,绿孔雀为其中一种重点保护物种。
陈氏 苏铁 为 国家 一级 保护 植物. 2015 年 后被 列入 "云南省 生物 物种 红色 名录 (2017 版)"为 极 危 物种. 原告 北京市 朝阳 区 自然之友 环境 研究所 (以下 简称 自然 之友 研究所) 提交 了 其 在 绿 汁 江, 石羊 江 河谷 等 戛 洒 江 一级 水电站 淹没 区 拍摄 到 的 陈氏 苏铁 照片. 证人 刘某 (中国科学院 助理 研究员) 出庭作证, 陈氏 苏铁 仅 在 我国 红河流域分布。按照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的评价标准,陈氏苏铁应为濒危。
自然之友 研究所 向 昆明市 中级 人民法院 起诉, 请求 人民法院 判令 新 平 公司 及 昆明 设计院 共同 消除 戛 洒 江 一级 水电站 建设 对 绿 孔雀, 陈氏 苏铁 等 珍稀 濒危 野生 动植物 以及 热带 季 雨林 和 热带雨林侵害危险,立即停止水电站建设,不得截留蓄水,不得对该水电站淹没区内植被进
심판 결과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6日作出(2017)云01民初2299号民事判决:一、新平公司立即停止基于现有环境影响评价下的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建设项目,不得截流蓄水,不得对该水电站淹没区内植被进行砍伐。对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的后续处理,待新平公司按生态环境部要求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后,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二、由新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自然之友研究所支付因诉讼发生的合理费用 8 万元;三、驳回自然之友研究所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自然之友研究所以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应当永久性停建为由,新平公司以水电站已经停建且划入生态红线,应当驳回自然之友研究所诉讼请求为由,分别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云民终82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리由
法院 生效 裁判 认为 : 本案 符合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审理 环境 民事 公益 诉讼 案件 适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解释"第一 条 "对 已经 损害 社会 公共 利益 或者 具有 损害 社会 公共 利益 重大 风险 的 污染 环境, 破坏 生态 的行为 提起 诉讼 "规定 中"具有 损害 社会 公共 利益 重大 风险 "的 法定 情形, 属于 预防性 环境 公益 诉讼. 预防性 环境 公益 诉讼 突破 了"无 损害 即 无 救济 "的 诉讼 救济 理念, 是 环境保护 法"保护 优先, 预防 为主 "原则 在 环境 司法 中 的 具体 落实 与 体现. 预防性 环境 公益 诉讼 的 核心 要素 是 具有 重大 风险, 重大 风险 是 指 对"环境 "可能 造成 重大 损害 危险 的 一系列 行为. 本案中, 自然之友 研究所 已 举证 证明 戛 洒 江 一级 水电站 如果 继续 建设, 则 案 涉 工程 淹没 区 势必 导致 国家 一级 保护 动物 绿 孔雀 的 栖息 地 及 国家 一级 保护 植物 陈氏 苏铁 的 生 境 被 淹没,生物 生 境 面临 重大 风险 的 可能性 毋庸置疑. 此外, 从 损害 后果 的 严重性 来看, 戛 洒 江 一级 水电站 下游 淹没 区 动植物 种类 丰富, 生物 多样性 价值 及 遗传 资源 价值 可观, 该 区域 不仅 是 绿 孔雀及 陈氏 苏铁 等 珍稀 物种 赖以 生存 的 栖息 地, 也是 各类 生物 与 大 面积 原始 雨林, 热带 雨林 片段 共同 构成 的 一个 完整 生态 系统, 若 水电站 继续 建设 所 产生 的 损害 将 是 可以 直观 估计 预测 且不可逆转 的. 而 针对 该 现实 上 的 重大 风险, 新 平 公司 并未 就 其 不 存在 的 主张 加以 有效 证实, 而 仅以 "环境 影响 报告 书"加以 反驳, 缺乏 足够 证明 力. 因此, 结合 生态 环境 部责成 新 平 公司 对 项目 开展 后 评价 工作 的 情况 及 戛 洒 江 一级 水电站 未 对 绿 孔雀 采取 任何 保护 措施 等 事实, 可以 认定 戛 洒 江 一级 水电站 继续 建设 将对 绿 孔雀 栖息 地, 陈氏 苏铁生 境 以及 整个 生态 系统生物多样性和生物安全构成重大风险.
根据 环境 影响 评价 法 第二 十七 条 "在 项目 建设, 运行 过程 中 产生 不 符合 经 审批 的 环境 影响 评价 文件 的 情形 的, 建设 单位 应当 组织 环境 影响 后 评价, 采取 改进 措施, 并报 原 环境 影响评价 文件 审批 部门 和 建设 项目 审批 部门 备案; 原 环境 影响 评价 文件 审批 部门 也 可以 责成 建设 单位 进行 环境 影响 后 评价, 采取 改进 措施 "的 规定, 年 2017 月 日 7 21, 生态 环境 部 办公厅 针对 本案建设 项目, 向 新 平 公司 发出 "责成 后 评价 函"责成 新 平 公司 就该 项目 建设 开展 环境 影响 后 评价, 采取 改进 措施, 并报 生态 环境 部 备案, 后 评价 完成 前 不得 蓄水 发电 符合 上述 法律 规定. 目前, 案 涉 电站 已经 处于 停建 状态, 新 平 公司 业已 向其 上级 主管 单位 申请 停建 案 涉 项目 并 获 批复 同意, 绿 孔雀 生态 栖息 地 存在 的 重大 风险 已经 得到 了 有效 的 控制. 在 新 平 公司对 案 涉 项目 申请 停建 但未 向 相关 行政 部门 备案 并 通过 审批 的 情况 下, 鉴于 生态 环境 部 已经 责成 新 平 公司 开展 环境 影响 后 评价, 且 对于 尚不 明确 的 事实 状态 的 重大 风险 程度, 案 涉水电站 是否 继续 建设 等 一系列 问题, 也 需 经 环境 主管 部门 审批 备案 决定 后, 才能 确定 案 涉 项目 今后 能否 继续 建设 或是 永久性 停建, 因此, 案 涉 项目 应 在 新 平 公司 作出 环境 影响 后评价后由行政主管机关视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向凯、苏静巍、田奇慧)
指导案例174号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盡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1年12月1日发布)
关键词:민사/生态环境保护민사공주
심판 포인트
人民法院 审理 环境 民事 公益 诉讼 案件, 应当 贯彻 绿色 发展 理念 和 风险 预防 原则, 根据 现有 证据 和 科学 技术 认为 项目 建成 后 可能 对 案 涉 地 濒危 野生植物 生存 环境 造成 破坏, 存在 影响 其 生存 的 潜在 风险, 从而 损害 生态 环境 公共 利益 的, 可以 判决 被告 采取 预防性 措施, 将对 濒危 野生植物 生存 的 影响 纳入 建设 项目 的 环境 影响 评价, 促进 环境保护 和 经济 发展 的 协调.
상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國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第5条
기본 케이스
雅砻江 上 的 牙根 梯级 水电站 由 雅砻江 流域 水电 开发 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 雅砻江 公司) 负责 建设 和 管理, 现 处于 项目 预 可 研 阶段, 水电站 及其 辅助 工程 (公路 等) 尚未 开工 建设.
2013年9月2日发布的中国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中五小叶槭被评定为“极危”。2016年2月9日,五小叶槭列入《四川省重点保护植物名录》。2018年8月10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在其红色名录中将五小叶槭评估为“极度濒危”。当时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无五小叶槭。2016年9月26日,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五小叶槭播种育苗技术规程》。案涉五小叶槭种群位于四川省雅江县麻郎措乡沃洛希村,当地林业部门已在就近的通乡公路堡坎上设立保护牌。
2006年6月,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成勘院)完成《四川省雅砻江中游(两河口至卡拉河段)水电规划报告》,报告中将牙根梯级水电站列入规划,该规划报告于2006年8月通过了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会同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的审查。2008年12月,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川府函〔2008〕368号文批复同意该规划。2010年3月,成勘院根据牙根梯级水库淹没区最新情况将原规划的牙根梯级调整为牙根一级(正常蓄水位2602m)、牙根二级(正常蓄水位2560m)两级开发,形成《四川省雅砻江两河口至牙根河段水电开发方案研究报告》,该报告于2010年8月经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会同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审查通过。
2013年1月6日、4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批复:同意牙根二级水电站、牙根一级水电站开展前期工作。由雅砻江公司负责建设和管理,按照项目核准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水电站的各项前期工作。待有关前期工作落实、具备核准条件后,再分别将牙根梯级水电站项目申请报告上报我委。对项目建设的意见,以我委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为准。未经核准不得开工建设。
中国 生物 多样性 保护 与 绿色 发展 基金会 (以下 简称 绿 发 会) 认为, 雅 江 县 麻 郎 措 乡 沃洛希 村 附近 的 五 小叶 槭 种群 是 当今 世界 上 残存 最大 的 五 小叶 槭 种群, 是 唯一 还有 自然 繁衍 能力 的 种群. 牙根 梯级 水电站 即将 修建, 根据 五 小叶 槭 雅 江 种群 的 分布 区 海拔 高度 和 水电站 水位 高度 对比 数值, 牙根 梯级 水电站 以及 配套 的 公路 建设 将 直接 威胁 到 五 小叶 槭 的 生存, 对社会公共利益构成直接威胁,绿发会遂提起本案预防性公益诉讼。
심판 결과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15)甘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一、被告雅砻江公司应当将五小叶槭的生存作为牙根梯级水电站项目可研阶段环境评价工作的重要内容,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才能继续开展下一步的工作;二、原告绿发会为本案诉讼产生的必要费用4万元、合理的律师费1万元,合计5万元,上述款项在本院其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判决被告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等费用(环境公益诉讼资金)中支付(待本院有其他环境公益诉讼资金后执行);三、驳回原告绿发会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当事人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리由
法院 生效 裁判 认为 :. 我国 是 联合国 "生物 多样性 公约"缔约国, 应该 遵守 其 约定 "生物 多样性 公约"中 规定, 我们 在 注意到 生物 多样性 遭受 严重 减少 或 损失 的 威胁 时, 不应 以 缺乏充分 的 科学 定论 为 理由, 而 推迟 采取 旨在 避免 或 尽量 减轻 此种 威胁 的 措施; 各国 有 责任 保护 它 自己 的 生物 多样性 并 以 可 持久 的 方式 使用 它 自己 的 生物 资源; 每一 缔约国 应尽可能 并 酌情 采取 适当 程序, 要求 就 其 可能 对 生物 多样性 产生 严重 不利 影响 的 拟议 项目 进行 环境 影响 评估, 以 期 避免 或 尽量 减轻 这种 影响. 因此, 我国 有 保护 生物 多样性 的 义务. 同时 "生物 多样性 公约 "规定, 认识 到 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以及 根除 贫困 是 发展中国家 第一 和 压倒 一切 的 优先 事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节约 能源 法 "第四 条"节约 资源 是 我国 的 基本 国策.国家 实施 节约 与 开发 并举, 把 节约 放在首位 的 能源 发展 战略 "的 规定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可 再生 能源 法 "第二 条 第一 款"本法 所称 可 再生 能源, 是 指 风能, 太阳能,水能, 生物质能, 地 热能, 海洋 能 等 非 化石 能源 "的 规定, 可 再生 能源 是 我国 重要 的 能源 资源, 在 满足 能源 要求, 改善 能源 结构, 减少 环境污染, 促进 经济 发展 等 方面 具有 重要作用. 而 水能 资源 是 最具 规模 开发 效益, 技术 最 成熟 的 可 再生 能源. 因此 开发 建设 水电站, 将 水能 资源 优势 转化 为 经济 优势, 在 国家 有关部门 的 监管 下, 利用 丰富 的 水能 资源, 合理 开发 水电 符合 我国 国情. 但是, 我国 水能 资源 蕴藏 丰富 的 地区, 往往 也是 自然环境 良好, 生态 功能 重要, 生物 物种 丰富 和 地质 条件 脆弱 的 地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 法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审理 环境 民事 公益 诉讼 案件 适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解释 "的 相关 规定, 环境保护 是 我国 的 基本 国策, 并且 环境保护 应当 坚持 保护 优先, 预防 为主 的 原则. 预防 原则 要求 在 环境 资源 利用 行为实施 之前 和 实施 之中, 采取 政治, 法律, 经济 和 行政 等 手段, 防止 环境 利用 行为 导致 环境污染 或者 生态 破坏 现象 发生 它 包括 两层 含义 :. 一是 运用 已有 的 知识 和 经验, 对 开发 和利用 环境 行为 带来 的 可能 的 环境 危害 采取 措施 以 避免 危害 的 发生; 二 是 在 科学 技术 水平 不确定 的 条件 下, 基于 现实 的 科学 知识 评价 风险, 即 对 开发 和 利用 环境 的 行为 可能 带来 的尚未 明确 或者 无法 具体 确定 的 环境 危害 进行 事前 预测, 分析 和 评价, 以 促使 开发 决策 避免 可能 造成 的 环境 危害 及其 风险 出现. 因此, 环境保护 与 经济 发展 的 关系 并不是 完全 对立 的, 而是 相辅相成的,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将生态优先的原则贯穿到水电规划开发全过程,二相可与济 和 环境 的 协调 发展. 利用 环境 资源 的 行为 如果 造成 环境污染, 生态 资源 破坏, 往往 具有 不 可逆性, 被 污染 的 环境, 被 破坏 的 生态 资源 很多 时候 难以 恢复, 单纯 事后 的 经济 补偿 不足以 弥补 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故对环境的污染、生态破坏行为应注重防范于未然,才能眃正实现环
具体 到 本案 中, 鉴于 五 小叶 槭 在 生物 多样性 红色 名录 中 的 等级 及 案 涉 牙根 梯级 水电站 建成 后 可能 存在 对 案 涉 地 五 小叶 槭 原 生存 环境 造成 破坏, 影响 其 生存 的 潜在 风险, 可能 损害社会 公共 利益. 根据 我国 水电 项目 核准 流程 的 规定, 水电 项目 分为 项目 规划, 项目 预 可 研, 项目 可 研, 项目 核准 四个 阶段, 考虑 到案 涉 牙根 梯级 水电站 现 处在 项目 预 可 研 阶段, 因此 责令 被告 在 项目 可 研 阶段, 加强 对 案 涉 五 小叶 槭 的 环境 影响 评价 并 履行 法定 审批 手续 后 才能 进行 下一步 的 工作, 尽可能 避免 出现 危及 野生 五 小叶 槭 生存 的 风险 是 必要 和 合理的. 故 绿 发 会 作为 符合 条件 的 社会 组织 在 牙根 梯级 水电站 建设 可能 存在 损害 环境 公共 利益 重大 风险 的 情况 下, 提出 "依法 判令 被告 立即 采取 适当 措施, 确保 不 因 雅砻江 水电 梯级 开发 计划的实施而破坏珍贵濒危野生植物五小叶槭的生存”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鉴于 案 涉 水电站 尚未 开工 建设, 故 绿 发 会 提出 "依法 判令 被告 在 采取 的 措施 不足以 消除 对 五 小叶 槭 的 生存 威胁 之前, 暂停 牙根 梯级 水电站 及其 辅助 设施 (含 配套 道路) 的 一切 建设工程”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基础,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张犁、王彤、吴杰、姜莉、魏康清、薛斌、龚先彬)
指导案例175号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民检察院诉王小朋等59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1年12月1日发布)
关键词:민사/生态破坏민사공공益诉讼/비법捕捞/共同侵权/生态资源损害赔偿
심판 포인트
1. 当 收购 者 明知 其所 收购 的 鱼苗 系 非法 捕捞 所得, 仍 与 非法 捕捞 者 建立 固定 买卖 关系, 形成 完整 利益 链条, 共同 损害 生态 资源 的, 收购 者 应当 与 捕捞 者 对 共同 实施 侵权行为 造成 的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侵权 人 使用 禁用 网 具 非法 捕捞, 在 造成 其 捕捞 的 特定 鱼类 资源 损失 的 同时, 也 破坏 了 相应 区域 其他 水 生 生物 资源, 严重 损害 生物 多样性 的, 应当 承担 包括 特定 鱼类 资源 损失 和其他 水 生 生物 资源 损失 在内 的 生态 资源 损失赔偿 责任. 当 生态 资源 损失 难以 确定 时, 人民法院 应当 结合 生态 破坏 的 范围 和 程度, 资源 的 稀缺 性, 恢复 所需 费用 等 因素, 充分 考量 非法 行为 的方式破坏性、时间敏感性、地点特殊性等特点,并参考专家意见,综合作出判断。
상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8条(本案适用的是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条)
《中华人民共和國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第64条
기본 케이스
长江鳗鱼苗是具有重要经济价值且禁止捕捞的水生动物苗种。2018年上半年,董瑞山等38人单独或共同在长江干流水域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并出售谋利。王小朋等13人明知长江鳗鱼苗系非法捕捞所得,单独收购或者通过签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等方式建立收购鳗鱼苗的合伙组织,共同出资收购并统一对外出售,向高锦初等7人以及董瑞山等38人非法贩卖或捕捞人员收购鳗鱼苗116999条。秦利兵在明知王小朋等人向其出售的鳗鱼苗系在长江中非法捕捞所得的情况下,仍多次向王小朋等人收购鳗鱼苗40263条。
王小朋 等 人 非法 捕捞 水产品 罪, 掩饰, 隐瞒 犯罪 所 得罪 已经 另案 刑事 生效 判决 予以 认定. 2019 年 7 月 日 15, 公益 诉讼 起诉 人 江苏 省 泰州 市 人民 检察院 以 王小朋 等 59 人 实施 非法 捕捞, 贩卖、收购长江鳗鱼苗行为,破坏长江生态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심판 결과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2019)苏01民初2005号民事判决:一、王小朋等13名非法收购者对其非法买卖鳗鱼苗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连带赔偿人民币8589168元;二、其他收购者、捕捞者根据其参与非法买卖或捕捞的鳗鱼苗数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或与直接收购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小朋等11名被告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苏民终173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리由
法院 生效 裁判 认为 : 一, 非法 捕捞 造成 生态 资源 严重 破坏, 当 销售 是 非法 捕捞 的 唯一 目的, 且 收购 者 与 非法 捕捞 者 形成 了 固定 的 买卖 关系 时, 收购 行为 诱发 了 非法 捕捞, 共同 损害 了 生态资源,收购者应当与捕捞者对共同实施的生态破坏行为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迻带赔
鳗鱼 苗 于 2014 年 被 世界 自然 保护 联盟 列为 濒危 物种, 也 属于 江苏 省 重点 保护 鱼类. 鳗鱼 苗 特征 明显, 无法 直接 食用, 针对 这一 特定 物种, 没有 大规模 的 收购, 捕捞 行为 毫无价值. 收购 是 非法 捕捞 鳗鱼 苗 实现 获利 的 唯一 渠道, 缺乏 收购 行为, 非法 捕捞 难以 实现 经济 价值, 也就 不可能 持续 反复 地 实施, 巨大 的 市场 需求 系 引发 非法 捕捞 和 层层 收购 行为 的 主要原因. 案 涉 收购 鳗鱼 苗 行为 具有 日常 性, 经常 性, 在 收购 行为 中 形成 高度 组织 化, 每 一个 捕捞 者 和 收购 者 对于 自身 在 利益 链条 中 所处 的 位置, 作用 以及 通过 非法 捕捞, 出售 收购,加价 出售, 养殖 出售 不同 方式 获取 利益 的 目的 均有 明确 的 认知. 捕捞 者 使用 网 目 极小 的 张 网 方式 捕捞 鳗鱼 苗, 收购 者 对于 鳗鱼 苗 的 体态 特征 充分 了解, 意味着 其 明知 捕捞 体态如此 细小 的 鳗鱼 苗 必然 使用 有别于 对 自然 生态 中 其他 鱼类 的 捕捞 方式, 非法 捕捞 者 于 长江 水 生 生物 资源 繁衍 生殖 的 重要 时段, 尤其 是 禁渔 期内, 在 长江 干流 水域 采用 "绝 户 网"大规模, 多次 非法 捕捞 长江 鳗鱼 苗, 必将 造成 长江 生态 资源 损失 和 生物 多样性 破坏, 收购 者 与 捕捞 者 存在 放任 长江 鳗鱼 资源 及 其他 生态 资源 损害 结果 出现 的 故意. 非法 捕捞 与 收购 已经形成 了 固定 买卖 关系 和 完整 利益 链条. 这一 链条 中, 相邻 环节 均 从 非法 捕捞 行为 中 获得 利益, 具有 高度 协同 性, 行为 与 长江 生态 资源 损害 结果 之间 具有 法律 上 的 因果 关系, 共同 导致生态 资源 损害. 预防 非法 捕捞 行为, 应从 源头 上 彻底 切断 利益 链条, 让 非法 收购, 贩卖 鳗鱼 苗 的 共同 侵权 者 付出 经济 代价, 与 非法 捕捞 者 在 各自 所涉 的 生态 资源 损失 范围 内 对 长江 生态 资源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 生态 资源 损失 在 无法 准确 统计 时, 应 结合 生态 破坏 的 范围 和 程度, 资源 的 稀缺 性 等 因素, 充分 考量 非法 行为 的 方式 破坏性, 时间 敏感性 和 地点 特殊性, 并 参考 专家 意见, 酌情作出判断。
综合 考虑 非法 捕捞 鳗鱼 苗 方式 系 采用 网 目 极小 的 张 网 进行 捕捞, 加之 捕捞 时间 的 敏感性, 捕捞 频率 的 高 强度 性, 捕捞 地点 的 特殊性, 不仅 对 鳗鱼 种群 的 稳定 造成 严重 威胁, 还必然会 造成 对 其他 渔业 生物 的 损害, 进而 破坏 了 长江 生物 资源 的 多样性, 给 长江 生态 资源 带来 极大 的 损害. 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审理 环境 民事 公益 诉讼 案件 适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解释"第二十 三条 的 规定, 综合 考量 非法 捕捞 鳗鱼 苗 对 生态 资源 造成 的 实际 损害, 酌定 以 鳗鱼 资源 损失 价值 的 2.5 倍 确定 生态 资源 损失 主要 依据 有 两点. :
一是 案 涉 非法 捕捞 鳗鱼 苗 方式 的 破坏性. 捕捞 者 系 采用 网 目 极小 的 张 网 捕捞 鳗鱼 苗, 所 使用 张 网 的 网 目 尺寸 违反 了 "农业部 关于 长江 干流 实施 捕捞 准 用 渔具 和过渡 渔具 最小 网 目 尺寸 制度 的 通告 "中 不 小于 3 毫米 的 规定, 属于 禁用 网 具. 捕捞 时 必将 对 包括 其他 小型 鱼类 在内 的 水 生物 种 造成 误 捕, 严重 破坏 相应 区域 水 生 生物 资源.案涉鳗鱼苗数量达116999条,捕捞次数多、捕捞网具多、捕捞区域大,必将对长江生态起
二 是 案 涉 非法 捕捞 鳗鱼 苗 的 时间 敏感性 和 地点 特殊性. 案 涉 的 捕捞, 收购 行为 主要 发生 于 长江 禁渔 期, 该 时期 系 包括 鳗鱼 资源 在内 的 长江 水 生 生物 资源 繁衍 生殖 的 重要 时段. 捕捞 地点 位于 长江 干流 水域, 系 日本 鳗鲡 洄游 通道, 在 洄游 通道 中 对 幼苗 进行 捕捞, 使其 脱离 自然水 体 后被 贩卖, 不仅 妨碍 鳗鲡 种群 繁衍, 且 同时 误 捕 其他 渔获 物, 会 导致 其他水生生物减少,导致其他鱼类饵料不足,进而造成长江水域食物链相邻环节的破坏,进一步造
考虑 到 生态 资源 的 保护 与 被告 生存 发展 权利 之间 的 平衡, 在 确定 生态 损害 赔偿 责任 款项 时 可以 考虑 被告 退 缴 违法 所得 的 情况, 以及 在 被告 确 无 履行 能力 的 情况 下, 可以 考虑 采用 劳务 代偿的方式,如参加保护长江生态环境等公益性质的活动或者配合参与长江沿岸河道管理、加理固、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刘建功、赵黎、臧静)
指导案例176号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诉夏顺安等15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1年12月1日发布)
关键词:민사/生态破坏민사공주
심판 포인트
人民法院 审理 环境 民事 公益 诉讼 案件, 应当 贯彻 损害 担 责, 全面 赔偿 原则, 对于 破坏 生态 违法 犯罪 行为 不仅 要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还要 依法 追究 生态 环境 损害 民事责任. 认定 非法 采砂 行为 所 导致 的生态环境损害范围和损失时,应当根据水环境质量、河床结构、水源涵养、水生生物资源等方
상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國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第64条
기본 케이스
2016年6月至11月,夏顺安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分别驾驶九江采158号、湘沅江采1168号、江苏籍999号等采砂船至洞庭湖下塞湖区域非规划区非法采砂,非法获利2243.333万元。夏顺安等人的非法采砂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被相关刑事生效判决予以认定。2019年7月,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夏顺安等人对其非法采砂行为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赔礼道歉。经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夏顺安等15人非法采砂行为对非法采砂区域的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分为水环境质量受损、河床结构受损、水源涵养受损和水生生物资源受损,所造成生态环境影响的空间范围共计约9.9万平方米,其中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失为2.653万元,修复水生生物资源受损和河床结构与水源涵养受损所需的费用分别为7.969万元和865.61万元,合计873.579万元。
심판 결과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8日作出(2019)湘09民初94号民事判决:一、夏顺安等15人私自开采国家矿产资源,其非法采砂行为严重破坏了采砂区域的生态环境,判决被告夏顺安对非法采砂造成的采砂水域河床原始结构、水源涵养量修复费用865.61万元、水生生物资源修复费用7.969万元,共计873.579万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承担赔偿责任;二、其他14名被告依据其具体侵权行为分别在824万元至3.8万元不等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三、夏顺安等15人就非法采矿行为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被告王德贵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湘民终186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리由
法院 生效 裁判 认为 :.. 根据 我国 相关 矿产资源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开采 矿产 资源 必须 依法 申请 许可证, 取得 采矿 权 夏顺安 等 15 人 在下 塞 湖 区域 挖取 的 砂石 系 国家 矿产 资源 根据 沅江 市 砂石 资源 开采 管理 领导 小组 办公室 证明, 益阳 市 水务局 "情况 说明"湘阴 县 河道 砂石 综合 执法 局 证明, 岳阳 市 河道 砂石 服务 中心 证明, 并 结合 另案 生效 判决 认定 的 事实 及各 被告 当庭陈述,可证明被告未依法获得许可,私自开采国家矿产资源,应认定为非法采砂。
非法 采砂 行为 不仅 造成 国家 资源 损失, 还 对 生态 环境 造成 损害, 致使 国家 利益 和 社会 公共 利益 遭受 损失. 矿产 资源 兼具 经济 属性 和 生态 属性, 不能 仅 重视 矿产 资源 的 经济 价值 保护, 而 忽视 矿产资源 生态 价值 救济. 非法 采砂 违法 犯罪 行为 不仅 需要 依法 承担 刑事责任, 还要 依法 承担 生态 环境 损害 赔偿 民事责任. 应当 按照 谁 污染 谁 治理, 谁 破坏 谁 担 责 的 原则, 依法 追究 非法 采砂 行为人的刑事、民事法律责任。
本案 中, 夏顺安 等 15 人 的 非法 采砂 生态 破坏 行为, 导致 了 洞庭湖 生态 系统 的 损害, 具体 包括 丰富 的 鱼类, 虾蟹 类 和 螺 蚌 等 软体动物 生物 资源 的 损失, 并 严重 威胁 洞庭湖河床 的 稳定性 及 防洪 安全, 破坏 水 生 生物 资源 繁衍 生存 环境. 为 确保 生态 环境 损害 数额 认定 的 科学 性, 全面 性和合理性, 人民法院 委托 具备 资格 的 机构 进行 司法 鉴定, 通过 对 生态 环境 损害 鉴定意见 的 司法 审查, 合理 确定 生态 破坏 行为 所 导致 生态 环境 损害 的 赔偿 数额. 本案 中, 人民法院 指导 鉴定 专家 按照 全面 赔偿 原则, 对 非法 采砂 行为 所 导致 的 采砂 区域 河床, 水源 涵养, 生物 栖息地, 鱼虾 生物 资源, 水 环境 质量 等 遭受 的 破坏 进行 全方位 的 鉴定, 根据 抽取 砂土 总量, 膨胀 系数, 水中 松散 沙土 的 密度, 含水 比例, 以及 洞庭湖 平均 鱼类 资源 产量 等 指标 量化了 各类 损失 程度. 被告 虽 主张 公共 利益 受损 与其 无 关联, 但 本案 各 被告 当庭 陈述 均 认可 实施 了 采砂 行为, 根据 另案 生效 判决 认定 的 事实 及 审理 查明 的 事实, 各 被告 实施 的采砂 行为 非法, 且 鉴定 意见书 明确 了 采砂 行为 造成 生态 环境 受损, 故 认定 被告 的 采砂 行为 破坏 了 生态 环境 资源. 各 被告 未 提交 反驳 证据 推翻 案 涉 鉴定 意见, 经 审查, 对 鉴定意见载明的各项损失及修复费用予以确认。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 法"第六 十四 条 规定, 因 污染 环境 和 破坏 生态 造成 损害 的, 应当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侵权 责任 法"的 有关 规定 承担 侵权 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侵权 责任 法"第八 条 规定, 二人 以上 共同 实施 侵权行为, 造成 他人 损害 的, 应当 承担 连带 责任."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审理 环境 民事 公益 诉讼 案件 适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解释 "第二十条 第二款 规定, 人民法院 可以 在 判决 被告 修复 生态 环境 的 同时, 确定 被告 不 履行 修复 义务 时应 承担 的 生态 环境 修复 费用]. 也 可以 直接 判决 被告 承担 生态 环境 修复 费用 根据 审理 查明 的 事实 并 依据 上述 法律 规定,夏顺安等15人在各自参与非法采砂数构成共同侵权,应在各自参与非法采砂数量范围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伍胜、闫伟、曾志燕)
指导案例177号
海南临高盈海船务有限公主诉三沙市渔政支队行政处罚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1年12月1日发布)
关键词:行政/行政处罚/《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非法运输/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劁物刏入、
심판 포인트
我国 为 "濒危 野生 动植物 种 国际 贸易 公约"缔约国, 对于 列入 该 公约 附录 一, 附录 二 中 的 珊瑚, 砗 磲 的 所有 种, 无论 活 体, 死 体, 还是 相关 制品, 均应 依法 给予 保护. 行为人非法运输该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珊瑚、砗磲,行政机关依照野生动依护法等有关规定作民行政
상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第33条(本案适用的是2009年8月27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2条、第20条、第28条、第48条
기본 케이스
砗磲是一种主要生活在热带海域的珍贵贝类,在我国及世界范围内均为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砗磲全部9个种均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物种,其中的大砗磲(又名库氏砗磲)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2014年8月21日,海南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三支队在三沙海域开展巡逻管控过程中,发现原告海南临高盈海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海公司)所属的“椰丰616”号船违法装载大量砗磲贝壳,遂将其查获,并将该案交由三沙市综合执法局先行查处。后因该案属于被告三沙市渔政支队的职权范围,三沙市综合执法局将该案转交被告具体办理。经查实,原告未持有《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运输许可证》,涉案船舶共装载砗磲贝壳250吨,经专业机构鉴定和评估,该250吨砗磲贝壳中98%为大砗磲,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2%为砗蠔(属于砗磲科),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物种,涉案砗磲贝壳总价值为373500元。据此,被告作出琼三沙渔政罚字〔2018〕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原告的“椰丰616”号船未持有《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运输许可证》擅自运输砗磲贝壳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对原告处以没收砗磲贝壳250吨及按照实物价值3倍罚款人民币1120500元的行政处罚。原告不服,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심판 결과
海口海事法院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2018)琼72行初14号行政判决,认为三沙市渔政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判决驳回原告盈海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后,盈海公司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2019)琼行终125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리由
法院 生效 裁判 认为 : 一, 我国 作为 "濒危 野生 动植物 种 国际 贸易 公约"缔约国, 应当 严格, 全面 履行 公约 义务, 对 已 列入 该 公约 附录 一, 附录 二 中 的 珊瑚, 砗 磲 的 所有 种,无论 活 体, 死 体, 还是 相关 制品, 均应 依法 给予 保护. 砗 磲 属 受 保护 的 珍贵, 濒危 水 生 野生 动物, 砗 磲 贝壳 为 受 我国 法律 保护 的 水 生 野生 动物 产品.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审理 发生在 我国 管辖 海域 相关 案件 若干 问题 的 规定 (二) "第七 条 第三款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 生 野生 动物 保护 实施 条例 "第二 条 的 规定, 列入"国家 重点 保护 野生 动物 名录 "中 国家一, 二级 保护 的, 以及 列入 "濒危 野生 动植物 种 国际 贸易 公约"附录 一, 附录 二 中 所有 水 生 野生 动物 物种, 无论 属于 活 体, 死 体, 还是 相关 制品 (水 生 野生 动物 的 任何 部分 及其衍生品),均受到法律保护。案涉大砗磲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砗蠔均受 法律 保护. 盈 海 公司 运输 行为 的 客体 虽然 是 砗 磲 贝壳, 但 作为 双 壳 纲 动物, 砗 磲 的 贝壳 属于 其 作为 动物 的 一部分, 因此, 应当 将 砗 磲 贝壳 认定 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 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条规的定应受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产品;盈海公司关于其运输于其运输
二, 非法 开发 利用 野生 动物 资源 "产业 链"中 所 涉及 的 非法 采捕, 收购, 运输, 加工, 销售 珍贵, 濒危 野生 动物 及其 制品 等 行为 均 构成 违法 并 需 承担 相应 的 法律 责任. 非法 运输珍贵, 濒危 野生 动物 及其 产品 的 行为 是 非法 开发 利用 野生 动物 资源 "产业 链"的 重要 一 环, 应 承担 相应 的 法律 后果 和 责任. 根据 案发 时 生效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野生 动物 保护 法" (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宊施生条例》第二十条及 《中华人民共及》运输, 携带 国家 重点 保护 野生 动物 或者 其 产品 出 县境 的, 必须 经 省, 自治区, 直辖市 政府 野生 动物 行政 主管 部门 或者 其 授权 的 单位 批准 并 取得 相应 许可证 明. 本案 中, 盈 海 公司 未经 批准并取得相关许可证明,就将案涉砗磲贝壳从三沙市向海南岛运输,已构成违法,故三沙市渔政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王峻、张爽、冯坤)
指导案例178号
南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1年12月1日发布)
关键词:行政/行政处罚/非法围海、填海/海岸线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共同违法认定/从轻或者减言
심판 포인트
1. 行为 人 未 依法 取得 海域 使用 权, 在 海岸线 向 海 一侧 以 平整 场地 及 围堰 护岸 等 方式, 实施 筑堤 围 割 海域, 将 海域 填 成 土地 并 形成 有效 岸线, 改变 海域 自然 属性 的 用海活动可以认定为构成非法围海、填海。
2. 同一 海域 内, 行为 人 在 无 共同 违法 意思 联络 的 情形 下, 先后 各自 以其 独立 的 行为 进行 围 海, 填海, 并 造成 不同 损害 后果 的, 不 属于 共同 违法 的 情形. 行政 机关 认定 各行为 人 的 上述 行为 已 构成 独立 的 行政 违法行为, 并对 各 行为 人 进行 相互 独立 的 行政 处罚, 人民法院 应予 支持. 对于 同一 海域 内 先后 存在 两个 以上 相互 独立 的 非法 围 海, 填海 行为,행하는 사람이 있는 자는 사람의 자유를 누리고 있다.
상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32条(本案适用的是2017年9月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
《中华人民共화국해域使 이용관리법》第42条
기본 케이스
市北海市乃志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乃志公司)诉称:其未实施围海、填海行为,实施该行为即使 认定 其 存在 非法 围 海, 填海 行为, 因其 与 渔 沣 公司 在 同一 海域 内 实施 了 占用 海域 行为, 应由 所有 实施 违法行为 的 主体 共同 承担 责任, 对其 从轻 或 减轻 处罚. 北海 市海洋 与 渔业 局 (以下 简称 海洋 渔业 局) 以 乃 志 公司 非法 占用 并 实施 围 海, 填海 0.38 公顷 海域, 作出 缴纳 海域 使用 金 十五倍 罚款 的 行政 处罚, 缺乏 事实 和 法律 依据, 属于 从重 处罚,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海洋 渔业 局 辩称 : 现场 调查 笔录 及 照片 等 证据 证实 乃 志 公司 实施 了 围 海 造 地 的 行为, 其 分别 对 乃 志 公司 和 渔 沣 公司 的 违法行为 进行 了 查处, 确定 乃 志 公司 缴纳 罚款 数额 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日,渔沣公司与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石头埠村小组签订《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石头埠村小组将位于石头埠村海边的空地租给渔沣公司管理使用,该地块位于石头埠村海边左邻避风港右靠北林码头,与海堤公路平齐,沿街边100米,沿海上进深145米,共21.78亩,作为海产品冷冻场地。合同涉及租用的海边空地实际位置在海岸线之外。同年7至9月间,渔沣公司雇请他人抽取海沙填到涉案海域,形成沙堆。2016年5月12日,乃志公司与渔沣公司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转让协议》,乃志公司取得渔沣公司在原合同中的权利。同年7月至9月间,乃志公司在未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对其租赁的海边空地(实为海滩涂)利用机械和车辆从外运来泥土、建筑废料进行场地平整,建设临时码头,形成陆域,准备建设冷冻厂。
2017年10月,海洋渔业局对该围海、填海施工行为进行立案查处,测定乃志公司填占海域面积为0.38公顷。经听取乃志公司陈述申辩意见,召开听证会,并经两次会审,海洋渔业局作出北海渔处罚〔2017〕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乃志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海域使用金十五倍计人民币256.77万元的罚款。乃志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심판 결과
北海海事法院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2018)桂72行初2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乃志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乃志公司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2018)桂行终1163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리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乃志公司™用的海边空地在海岸线(天然岸线)之外向海一侧,实为海滩涂。废料 对 渔 沣 公司 吹填 形成 的 沙堆 进行 平整, 充实, 形成 临时 码头, 并 在 临时 码头 西南面 新 填 了 部分 海域, 建造 了 临时 码头 北面 靠海 一侧 的 沙袋 围堰 和 护岸 设施. 上述平整 填充 场地 以及 围堰 护岸 等 行为, 导致 海域 自然 属性 改变, 形成 有效 岸线, 属于 围 海, 填海 行为. 乃 志 公司 未 取得 案 涉 0.38 公顷 海域 的 合法 使用 权, 在 该区 域内 进行 围海、填海、构成非法围海、填海。
渔沣公司与乃志公司均在案涉海域进行了一定的围海、填海活动,但二者的违法行为具有可分性和独立性,并非共同违法行为。首先,渔沣公司与乃志公司既无共同违法的意思联络,亦非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从时间上分析,渔沣公司系于2013年7月至9月间雇请他人抽取海沙填到涉案海域,形成沙堆。而乃志公司系于2016年5月12日通过签订转让协议的方式取得渔沣公司在原合同中的权利,并于2016年7月至9月期间对涉案海域进行场地平整,建设临时码头,形成陆域。二者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时间间隔较远,相互独立,并无彼此配合的情形。其次,渔沣公司与乃志公司的违法性质不同。渔沣公司仅是抽取海沙填入涉案海域,形成沙堆,其行为违法程度较轻。而乃志公司已对涉案海域进行了围堰和场地平整,并建设临时码头,形成了陆域,其行为违法情节更严重,性质更为恶劣。再次,渔沣公司与乃志公司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渔沣公司的行为尚未完全改变涉案海域的海洋环境,而乃志公司对涉案海域进行围堰及场地平整,设立临时码头,形成了陆域,其行为已完全改变了涉案海域的海洋生态环境,构成了非法围海、填海,损害后果更为严重。海洋渔业局认定乃志公司与渔沣公司的违法行为相互独立并分别立案查处,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并无不当。乃志公司主张海洋渔业局存在选择性执法,以及渔沣公司应当与其共同承担责任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
乃 志 公司 被 查处 后 并未 主动 采取 措施 减轻 或 消除 其 围 海, 填海造地 的 危害 后果, 不 存在 从轻 或 减轻 处罚 的 情形, 故 乃 志 公司 主张 从轻 或 减轻 行政 处罚, 缺乏 法律 依据. 乃 志 公司 平整 和 围 填 涉案 海域, 占 填 海域 面积 为 0.38 公顷, 其 行为 改变 了 该 海域 的 自然 属性, 形成 陆域, 对 近海 生态 造成 不利 的 影响. 海洋 渔业 局 依据 海域 使用 管理 法 第四十 二条 规定 的 "处 非法 占用 海域 期间 内 该 海域 面积 应 缴纳 的 海域 使用 金 十倍 以上 二 十倍 以下 的 罚款"决定 按 十五倍 处罚, 未 违反 行政 处罚 法 关于 行政 处罚 适用 的相关 规定, 符合 中国 海 监 总队 "关于 进一步 规范 海洋 行政 处罚 裁量 权 行使 的 若干 意见"对于 行政 处罚 幅度 中 的 一般 处罚, 并非 从重 处罚, 作出 罚款 人民币 256.77 万元 的 处罚 决定, 认定 事实 清楚, 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张辉、蒋新江、熊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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