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중국 불공정 경쟁 방지법 (2019)

反 不正当 竞争 法

법률 유형

발급 기관 전국 인민 대표 대회 상임위원회

공표 일 23년 2019월 XNUMX일

발효 일 23년 2019월 XNUMX일

유효성 상태 유효한

적용 범위 전국

주제 경쟁법

편집자 CJ 옵저버

中华人民共화국반불정当竞争法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목차
第一 章 总则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章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
第四 章 法律 责任
第五 章 附则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회사会主义city场经济健康发記,鼓励和保护공평竞争,제조불정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와消费者的합법权益,제정본법。
제XNUMX의 经营者는 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 and商业道德。
본법은 부정확합니다. 당신의 결합은 가장 좋은 여행입니다.
본법은 经营者, 是指从事商品生产, 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product包括服务) 自然人, 法人 와 Non 法人组织입니다.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system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國务院建立反不不政当竞争工作协调机system,研究决定反不政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密大问题.
第XNUMX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part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 法律、行政法规规处由其他由查处的,依其规定。
第五条 國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와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國家机关及其工작인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会员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product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 擅自使用与他人은 影响의 제품 이름을 정했습니다.
(이)擅自使用他人은 企业name称(包括简称, 字号等), 社会组织nam称(包括简称等), 姓name(包括笔name, 艺name, 译name等);
(삼)擅自使用他人은 主体分, 网站name称, 网页等;
(XNUMX)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제품或者与他人存재특정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물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对方的工작품인员;
(이)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삼)利用职权或者影响력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는 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易信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의 작업인 员进行贿赂 的,应当认室为经营者 의 行为; 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작업인员 的 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는 외부에서 활동합니다.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性性能, 功能, 质weight, 销售状况, 用户评价, 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는 통용되지 않습니다.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두)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삼)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XNUMX)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는 외부의 其他自然人、법인과 비법 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정말이에요.
본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十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下列情存: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product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이)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의의가 있는 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삼)抽奖式에는 奖销售, 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售.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 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product声誉.
第十二条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합법提供的网络产product或者服务正常运行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識, 其합법提供的网络产product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system进行目标跳转;
(이)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同提供的网络产product或者服务;
(삼)恶意对其他经营者합법提供的网络产product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XNUMX)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합법提供的网络产product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三章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부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삼)查询、复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와其他资料;
(XNUMX)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XNUMX) 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银行账户.
采取前款规定措施,应当向监督检查부门主要负责人书face报告,并经批准。采取前款第五项、第五项规措施,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부门主要负责人书면报告,并经批准.
监督检查부 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國行政强查置》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부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부门及其工작품인员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part门举报,监督检查part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监督检查부门应当向회사会공공开受리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name举报并提供상关事实와证据的,监督检查부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四 章 法律 责任
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의 합법은 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光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权人因侵权所获得 的利益确결정 입니다.行为,情节严还应当当包括经营者为经营者为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权行为所支付의합리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给予权利人五百万赔偿.
第十八条经营条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实施混淆行为的, 由监督检查부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商商商商商商违违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执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登记的企业name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称称变更登记; name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代码代替其name称.
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부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 XNUMX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엄청난 정보, 吊销营业执사진.
제XNUMX十条经营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保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법행행为, 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责的, 处一百万元以上 two百万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 사진.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 的,依 조명 《中华人民共 和國广告法》 的规定处罚。
제XNUMX十一条 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법인과 비법 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부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款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유효한罚款。
제XNUMX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 商声誉的,由监督检查부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은 굉장하고, 处五十万元以上 XNUMX百万元以下的罚款입니다.
제XNUMX十XNUMX조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产product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监督检查부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款以上 XNUMX百万款以下的罚款。
제XNUMX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 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제XNUMX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监督检查부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光有关法律、行政이를 결정하는 방법은 다음과 같습니다.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裴任。
제XNUMX十八条 妨害监督检查부门依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공안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제XNUMX의 十九条 当事人对监督检查讼政诉讼.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부 门的工작품인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two条 는 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합리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의 商는 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의 결정적인 商业秘密입니다.
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합리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且提供以下证据の一的, 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其不存에서 예를 들면 다음과 같습니다:
(一)有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其使用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同;
(두)有证据表明商业秘密已经被涉嫌侵权人披露, 使用或者有被披露, 使用 风险;
(삼)유명其他证据表明商业秘密被涉嫌侵权人侵犯.
第五 章 附则
2018년 1월 1일 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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