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중국 가정교육진흥법(2021)

가족농법

법률 유형

발급 기관 전국 인민 대표 대회 상임위원회

공표 일 23년 2021월 XNUMX일

발효 일 01년 2022월 XNUMX일

유효성 상태 유효한

적용 범위 전국

주제 교육법 미성년자 보호

편집자 황 얀링 黄燕玲

中华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进法
(2021년 10월 23일 第十三届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文过)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了 发扬 中华民族 重视 家庭 教育 的 优良 传统, 引导 全 社会 注重 家庭, 家教, 家风, 增进 家庭 幸福 与 社会 和谐, 培养 德智体美 劳 全面 发展 的 社会主义 建设者 和 接班人, 制定본법。
第二 条 本法 所称 家庭 教育, 是 指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为 促进 未成年 人 全面 健康 成长, 对其 实施 的 道德 品质, 身体素质, 生活 技能, 文化 修养, 行为 习惯 等 方面 的 培育, 引导 和影响。
第三 条 家庭 教育 以 立德 树 人为 根本 任务, 培育 和 践行 社会主义 核心 价值观, 弘扬 中华民族 优秀 传统 文化, 革命 文化, 社会主义 先进 文化, 促进 未成年 人 健康 成长.
第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
國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
國家工작품인员应当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第五条 家庭教育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體差异;
(二)尊重未成年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三)遵循家庭教育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
(四)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
(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
第六 条 各级 人民政府 指导 家庭 教育 工作, 建立 健全 家庭 学校 社会 协同 育 人 机制.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负责 妇女 儿童 工作 的 机构, 组织, 协调, 指导, 督促 有关部门 做好 家庭 教育 工作.
教育行政 部门, 妇女 联合会 统筹 协调 社会 资源, 协同 推进 覆盖 城乡 的 家庭 教育 指导 服务 体系 建设, 并 按照 职责 分工 承担 家庭 教育 工作 的 日常 事务.
县级 以上 精神文明 建设 部门 和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公安, 民政, 司法 行政, 人力 资源 和 社会 保障, 文化 和 旅游, 卫生 健康, 市场 监督 管理, 广播 电视, 体育, 新闻 出版, 网 信 等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第七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应当 制定 家庭 教育 工作 专项 规划, 将 家庭 教育 指导 服务 纳入 城乡 公共 服务 体系 和 政府 购买 服务 目录, 将 相关 经费 列入 财政 预算, 鼓励 和 支持 以 政府 购买 服务 的 方式 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职能作用,配合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蜔工
第九条 工会, 共产 主义 青年团, 残疾人 联合会, 科学 技术 协会, 关心 下一代 工作 委员会 以及 居民委员会, 村民 委员会 等 应当 结合 自身 工作, 积极 开展 家庭 教育 工作, 为 家庭 教育 提供 社会 支持.
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织织及个人依法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国家 鼓励 开展 家庭 教育 研究, 鼓励 高等学校 开设 家庭 教育 专业 课程, 支持 师范 院校 和 有条件 的 高等学校 加强 家庭 教育 学科 建设, 培养 家庭 教育 服务 专业 人才, 开展 家庭 教育 服务 人员 培训.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家庭教育事业进行捐赠或者提供志愿服务,对
國家对在家庭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每年5月15日国际家庭日所在周为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
第二章 家庭责任
第十四 条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应当 树立 家庭 是 第 一个 课堂, 家长 是 第一 任 老师 的 责任 意识, 承担 对 未成年 人 实施 家庭 教育 的 主体 责任, 用 正确 思想, 方法 和 行为 教育 未成年 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
第十五 条 未成年 人 的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及 其他 家庭 成员 应当 注重 家庭 建设, 培育 积极 健康 的 家庭 文化, 树立 和 传承 优良 家风, 弘扬 中华民族 家庭 美德, 共同 构建 文明, 和睦 的 家庭 关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以下列
(一)教育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树同立维护国家统一的观念,铸牢中华民族
(二) 教育 未成年 人 崇德 向善, 尊老爱幼, 热爱 家庭, 勤俭节约, 团结 互助, 诚信 友爱, 遵纪守法, 培养 其 良好 社会公德, 家庭 美德, 个人 品德 意识 和 法治 意识;
(三)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引导其培养广泛兴意趣爱好、健康审美追求和良好学亂
(四)保证未成年人营养均衡、科学运动、睡眠充足、身心愉悦,引导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
(五) 关注 未成年 人 心理 健康, 教导 其 珍爱 生命, 对其 进行 交通 出行, 健康 上网 和 防 欺凌, 防 溺水, 防 诈骗, 防 拐卖, 防 性侵 等 方面 的 安全 知识 教育, 帮助 其 掌握 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六) 帮助 未成年 人 树立 正确 的 劳动 观念, 参加 力所能及 的 劳动, 提高 生活 自理 能力 和 独立 生活 能力, 养成 吃苦耐劳 的 优秀 品格 和 热爱 劳动 的 良好 习惯.
第十七 条 未成年 人 的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实施 家庭 教育, 应当 关注 未成年 人 的 生理, 心理, 智力 发展 状况, 尊重 其 参与 相关 家庭 事务 和 发表 意见 的 权利, 合理 运用 以下 方式 方法 :
(一)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
(二)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
(三)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
(四)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
(五)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
(六)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
(七)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
相互促进, 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
(九)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
第十八 条 未成年 人 的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应当 树立 正确 的 家庭 教育 理念, 自觉 学习 家庭 教育 知识, 在 孕期 和 未成年 人 进入 婴 幼儿 照护 服务 机构, 幼儿园, 中小 学校 等 重要 时段 进行 有 针对性的学习,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
第十九 条 未成年 人 的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应当 与 中小 学校, 幼儿园, 婴 幼儿 照护 服务 机构, 社区 密切 配合, 积极 参加 其 提供 的 公益性 家庭 教育 指导 和 实践 活动, 共同 促进 未成年 人 健康 成长。
第二十条 未成年 人 的 父母 分居 或者 离异 的, 应当 相互 配合 履行 家庭 教育 责任, 任何 一方 不得 拒绝 或者 怠于 履行; 除 法律 另有 规定 外, 不得 阻碍 另一方 实施 家庭 教育.
第二十 一条 未成年 人 的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依法 委托 他人 代为 照护 未成年 人 的, 应当 与 被 委托人, 未成年 人 保持 联系, 定期 了解 未成年 人 学习, 生活 情况 和 心理 状况, 与 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第二十 二条 未成年 人 的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应当 合理 安排 未成年 人 学习, 休息, 娱乐 和 体育 锻炼 的 时间, 避免 加重 未成年 人 学习 负担, 预防 未成年 人 沉迷 网络.
第二十 三条 未成年 人 的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不得 因 性别, 身体 状况, 智力 等 歧视 未成年 人, 不得 实施 家庭 暴力, 不得 胁迫, 引诱, 教唆, 纵容, 利用 未成年 人 从事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 国家支持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修订并及时颁布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
省级 人民政府 或者 有条件 的 设 区 的 市级 人民政府 应当 组织 有关部门 编写 或者 采用 适合 当地 实际 的 家庭 教育 指导 读本, 制定 相应 的 家庭 教育 指导 服务 工作 规范 和 评估 规范.
第二十 五条 省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应当 组织 有关部门 统筹 建设 家庭 教育 信息 化 共享 服务 平台, 开设 公益性 网上 家长 学校 和 网络 课程, 开通 服务 热线, 提供 线上 家庭 教育 指导 服务.
第二十 六条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应当 加强 监督 管理, 减轻 义务教育 阶段 学生 作业 负担 和 校外 培训 负担, 畅通 学校 家庭 沟通 渠道, 推进 学校 教育 和 家庭 教育 相互 配合.
第二 十七 条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及 有关部门 组织 建立 家庭 教育 指导 服务 专业 队伍, 加强 对 专业人员 的 培养, 鼓励 社会 工作者, 志愿者 参与 家庭 教育 指导 服务 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需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确定家庭
家庭 教育 指导 机构 对 辖区 内 社区 家长 学校, 学校 家长 学校 及 其他 家庭 教育 指导 服务 站点 进行 指导, 同时 开展 家庭 教育 研究, 服务 人员 队伍 建设 和 培训, 公共 服务 产品 研发.
第二十九条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应当及时向有需求的家庭提供服务。
对于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履行 家庭 教育 责任 存在 一定 困难 的 家庭, 家庭 教育 指导 机构 应当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 相关 部门 协作 配合, 提供 有 针对性 的 服务.
第三 十条 设 区 的 市, 县, 乡级 人民政府 应当 结合 当地 实际 采取 措施, 对 留守 未成年 人和 困境 未成年 人 家庭 建档 立 卡, 提供 生活 帮扶, 创业 就业 支持 等 关爱 服务,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创造条件。
教育行政 部门, 妇女 联合会 应当 采取 有 针对性 的 措施, 为 留守 未成年 人和 困境 未成年 人 的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实施 家庭 教育 提供 服务, 引导 其 积极 关注 未成年 人 身心健康 状况, 加强 亲情 关爱。
第三十一条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绂织营刈
第三 十二 条 婚姻 登记 机构 和 收养 登记 机构 应当 通过 现场 咨询 辅导, 播放 宣传 教育 片 等 形式, 向 办理 婚姻 登记, 收养 登记 的 当事人 宣传 家庭 教育 知识, 提供 家庭 教育 指导.
第三 十三 条 儿童 福利 机构, 未成年 人 救助 保护 机构 应当 对 本 机构 安排 的 寄养 家庭, 接受 救助 保护 的 未成年 人 的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提供 家庭 教育 指导.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三 十五 条 妇女 联合会 发挥 妇女 在 弘扬 中华民族 家庭 美德, 树立 良好 家风 等 方面 的 独特 作用, 宣传 普及 家庭 教育 知识, 通过 家庭 教育 指导 机构, 社区 家长 学校, 文明 家庭 建设 等 多种 渠道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实践活动,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三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依法设立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府补贴、奖励激励、购买服务等扶持柹等扶持柹,
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家庭敡育服劳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应当将家入单位文
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校园和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应当将家庭教育情况作为重要况。
第四章 社会协同
第三 十八 条 居民委员会, 村民 委员会 可以 依托 城乡 社区 公共 服务 设施, 设立 社区 家长 学校 等 家庭 教育 指导 服务 站点, 配合 家庭 教育 指导 机构 组织 面向 居民, 村民 的 家庭 教育 知识 宣传, 为 未成年 人 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三十九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作为教师业务务
第四 十条 中小 学校, 幼儿园 可以 采取 建立 家长 学校 等 方式, 针对 不同 年龄 段 未成年 人 的 特点, 定期 组织 公益性 家庭 教育 指导 服务 和 实践 活动, 并 及时 联系, 督促 未成年 人 的 父母 或者 其他监护人参加。
第四十一条 中小 学校, 幼儿园 应当 根据 家长 的 需求, 邀请 有关 人员 传授 家庭 教育 理念, 知识 和 方法, 组织 开展 家庭 教育 指导 服务 和 实践 活动, 促进 家庭 与 学校 共同 教育.
第四 十二 条 具备 条件 的 中小 学校, 幼儿园 应当 在 教育行政 部门 的 指导 下, 为 家庭 教育 指导 服务 站点 开展 公益性 家庭 教育 指导 服务 活动 提供 支持.
第四 十三 条 中小 学校 发现 未成年 学生 严重 违反 校规 校纪 的, 应当 及时 制止, 管教, 告知 其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并 为其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提供 有 针对性 的 家庭 教育 指导 服务; 发现 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
第四 十五 条 医疗 保健 机构 在 开展 婚前 保健, 孕产 期 保健, 儿童 保健, 预防 接种 等 服务 时, 应当 对 有关 成年人, 未成年 人 的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开展 科学 养育 知识 和 婴 幼儿 早期 发展的宣传和指导。
第四 十六 条 图书馆, 博物馆, 文化馆, 纪念馆, 美术馆, 科技 馆, 体育 场馆, 青少年 宫, 儿童 活动 中心 等 公共 文化 服务 机构 和 爱国主义 教育 基地 每年 应当 定期 开展 公益性 家庭 教育 宣传, 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开发家庭教育类公共文化服务产品。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宣传正确的家庭教育知识,传播科学的家庭教
第四十七条 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制定家庭教育服务规范,组织从业
제 XNUMX 장 법적 책임
第四 十八 条 未成年 人 住所 地 的 居民委员会, 村民 委员会, 妇女 联合会, 未成年 人 的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所在 单位, 以及 中小 学校, 幼儿园 等 有关 密切 接触 未成年 人 的 单位, 发现 父母 或者其他 监护人 拒绝, 怠于 履行 家庭 教育 责任, 或者 非法 阻碍 其他 监护人 实施 家庭 教育 的, 应当 予以 批评 教育, 劝诫 制止, 必要 时 督促 其 接受 家庭 教育 指导.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有关单位发现被委托人不依法履
第四 十九 条 公安 机关, 人民 检察院, 人民法院 在 办理 案件 过程 中, 发现 未成年 人 存在 严重 不良 行为 或者 实施 犯罪 行为, 或者 未成年 人 的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不 正确 实施 家庭 教育 侵害 未成年 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
第五 十条 负有 家庭 教育 工作 职责 的 政府 部门, 机构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由其 上级 机关 或者 主管 单位 责令 限期 改正; 情节 严重 的, 对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依法 予以处分:
(一)不履行家庭教育工作职责;
(二)截留、挤TM、挪用或者虚报、冒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 家庭 教育 指导 机构, 中小 学校, 幼儿园, 婴 幼儿 照护 服务 机构, 早期 教育 服务 机构 违反 本法 规定, 不 履行 或者 不 正确 履行 家庭 教育 指导 服务 职责 的, 由 主管 部门 责令 限期 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五 十二 条 家庭 教育 服务 机构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由 主管 部门 责令 限期 改正; 拒不 改正 或者 情节 严重 的, 由 主管 部门 责令 停业 整顿, 吊销 营业 执照 或者 撤销 登记 :
(一)未依法办理设立手续;
(二)从事超出许可业务范围的行为或作虚假、引人误解宣传,产生不良后果;
(三)侵犯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合法权益.
第 五十 三条 未成年 人 的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在 家庭 教育 过程 中 对 未成年 人 实施 家庭 暴力 的,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未成年 人 保护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 家庭 暴力 法"等 法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
第六 章 附 则
第五 十五 条 本法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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