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외환거래행위 지침(2021)

외환시장 거래 행동강령 지침

법률 유형 정부 정책

발급 기관 외환 관리국

공표 일 11월 26, 2021

발효 일 01년 2022월 XNUMX일

유효성 상태 유효한

적용 범위 전국

주제 해외 투자 은행 및 금융

편집자 CJ 옵저버

외환시장 거래 행동강령 지침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 条 为 规范 和 发展 我国 外汇 市场, 促进 外汇 市场 诚信, 公平, 有序, 高效 运行, 维护 外汇 市场 参与者 合 法 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人民银行 法"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外汇 管理 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市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外汇市场是指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等依法设立境内
第三 条 本 指引 所称 市场 参与者 包括 直接 参与 外汇 市场 交易 的 机构, 交易 中心 和 银行 间 市场 清算 所 股份 有 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上海 清算 所) 等 金融 基础 设施 运营 机 构, 以及 货币 经纪 公司等市场服务机构。
第四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外汇市场开展的交易,以及 市场参与者依托外汇市场与客户发生的交易
지금 당장은 밖을 내다볼 수 있다.
第五条 外汇市场交易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规定;
(二)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遵守外汇市场职业操守、市场惯例和相关业 务规则。
第六条 交易中心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监管下,在规定范围内织织外汇市场交易、市场监测
第七条 上海清算所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 局监管下,为外汇市场交易提供清算等服务,并刈
第八条 city场参与者应遵守外汇市场自律机条自律规范,维护市场秩序 and 公平竞争规则。
第二章 交易管리
第九条 市场参与者应根据自身职责,公平、透明、诚信地处理客户交易指令或订单。
(一)充分考虑客户不同订单类型的区别,从制度 上致力于为客户达成公平、透明结果;
(二)对客户报价制度应公正、合理,向客户报价应明示是可成交价格还是指示性价格;
(三) 与 客户 达成交易 前, 结合 具体 产品 的 复杂 程 度 以 合理 适当 的 方式 向 客户 充分 揭示 相关 信息, 不得 虚 假 陈述 或 使用 误导 性 语言, 不得 违背 客户 真实 意愿;
(四) 运用 尚未 成交 的 客户 订单 进行 交易 实践 (如 预先 对冲) 时, 以及 运用 非常 规 交易 技术 (如 聚合 服务) 处理 客户 订单 时, 应 符合 自律 准则 等 外汇 市场 职业 操守 和 市场 惯例; 若 该行为可能与客户利益产生潜在冲突, 需向客户充分披露;
(五)拒绝客户指令或订单应有充分理由,不得利 用已经拒绝的客户指令或订单信息开
(六)不得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公平竞争规则。
第十条 为外汇市场提供汇率基准的市场参与者,应持续监测基准形的合理性。
第十一条 city场参与者应识别实际或潜에서 利益冲
突, 采取 合理, 有效 的 措施 消除 或 管理 利益 冲突, 对 不 能被 消除 或 管理 的 利益 冲突, 市场 参与者 应向 受 影响 方 披露 冲突 的 细节 利益 冲突 的 情形 包括 但 不限 于. :
(一)与客户或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利益冲突;
(二)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三)工作人员与客户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共同利益关系;
(四)工作人员接受客户礼品或招待;
(五)工作人员个人有相关交易。
第十二条 市场参与者在与其他市场参与者或客户 业务往来中,不得进行利益输送,不得刊
第十三条 市场参与者不得利用所掌握的对价格有重大影响的非公开信息从事交易活动,或利用
第十四条 市场参与者应合理开展外汇自营交易,积极向市场提供流动性,调剂与求平
第十五条 city场参与者不得从事如下市场操纵行为:
(一)通过合谋或集中资金交易操纵市场价格;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影响价格或促成其他不公 平的交易行为;
(三)企图不当影响和操纵收盘价或其他基准价;
( 四)其他阻碍或企图阻碍市场公平交易和价格发现的市场操纵行为。
第十六条 city场参与者不得从事如下市场欺诈行为:
(一) 在 交易 中 制造 供需, 价格 以及 价值 的 假象, 包括 但 不限 于 虚增 交易 量, 故意 快速 取消 报价 诱导 市场 的 闪 价 与 晃 骗, 虚假 多 档 报价, 营造 市场 活跃 度 或 价格 变动 错觉的哄抬价格等;
(二)无合理交易目的而请求交易、发起订单等;
(三)在明知或根据市场惯例应知信息虚假或具有误导性情形下,通过媒体(互联网)或任何其体
( 四)编造、散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提交误导性 交易请求或订单,诱导市场交易或市
(五)其他阻碍或企图阻碍市场公平交易和价格发现的市场欺诈行为。
第十七 条 货币 经纪 公司 可以 在 交易 双方 额度 不足 等 自律 机制 认定 的 合理 情形 下, 为 交易 方 提供 更换 其他 交易 对手 服务, 但 不得 为 客户 虚增 交易 量 提供 便利. 同 时 不得 开展 或 协助 市场参与者开展以妨害市场正常运行或阻碍价格发现过程为目的报价、交易或兺他行丯
第十八 条 市场 参与者 参与 外汇 市场 交易 如 遇 不可 抗力, 意外事件, 技术 故障 或 其他 异常 情况, 应 及时 知 会 交易 各方, 并 根据 公平 公正 和 诚信 原则 妥善 处理 相关 交易.
第三章 信息管리
第十九 条 市场 参与者 应 建立 有效 的 敏感 信息 识别 和 保护 制度, 确定 敏感 信息 的 知悉 范围, 设置 保护 敏感 信息 限制, 规范 传递 敏感 信息 的 渠道 和 方式. 不得 非法 买卖, 提供 或 公开 敏感 信息,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敏感信息包括市场参与者接收或产生的非公开信息:
(一)可能会对市场定价、流动性或运行产生重大影响的非公开信息;
(二)市场参与者本身、客户或其他市场参与者的 外汇交易相关信息;
(三)指定保密信息。
第二十条 外汇市场交易信息交流一般应采用符合自律机制相关规定交流方式。该交流方式、
第二十 一条 市场 参与者 应 妥善 保存 交易 信息 记录 与 交流 信息 记录. 交易 信息 记录 应 包括 交易 指令, 交易 执行 等 全面, 完整, 系统化 的 记录, 保存 期限 不短 于 五 年. 交流 信息 记录应 包括 针对 自身 及 与 客户 交易 的 相关 邮件, 录音, 聊天 记录 等 交流 内容, 其中 电子 记录 保存 期限 与 交易 信息 记录 一致, 口头 记录 保存 期限 不短 于 两 年. 交易 中心 可 协助 市场 参与者 提供 通过交易中心平台 达成的相关交易记录和交易信息记录。
第二十 二条 开展 柜台 对 客 交易 的 市场 参与者, 应当 按 监管 规定 和 双方 约定 向 客户 提供 相关 产品 的 基础 信息, 报价, 衍生 品 标的 物 情况, 保证金, 盈亏 和 持仓 等 信息.
第二十 三条 金融 基础 设施 运营 机构 应当 按 规定 履 行 产品 交易, 清算 结算 和 信息 披露 义务, 公布 基本 会员 情况, 交易 价格, 成交量 等 基础 行情, 以及 清算 量, 交 割 量 等 信息, 密切监测市场运行情况,按照规定披露有关异常交易、关联交易或违约处置等情况。
金融 基础 设施 运营 机构 应当 按 规定, 定期 向 国家 外 汇 管理局 报送 市场 运行 情况. 发生 价格 严重 偏离, 异常 波动, 虚假 交易, 操纵市场, 恶意 违约 以及 第十八 条 等 异常 情况 的, 应当 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第四章 内控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 四条 市场 参与者 应 建立 健全 内部 管理 制度, 根据 其 外汇 市场 业务 性质, 交易 规模, 复杂 性, 参与 程 度 构建 合理, 有效 的 组织 架构 和 运作 机制, 确保 对 自身 参与 外汇 市场 活动 有清晰、全面的监控能力。
第二十 五条 市场 参与者 应 建立 外汇 交易 的 前, 中, 后台 职责 分离 机制, 将 交易 与 风险 管理, 合 规 分离, 将 交易 与 交易 后 处理, 会计, 结算 分离, 在 内部 组织 结构 和 岗位设置上权责分明、相互制衡、人员分离。
第二十 六条 承担 主 经纪商 的 市场 参与者, 应将 主 经 纪 业务 与 自身 销售, 交易 业务 适度 隔离. 主 经纪 服务 提 供 方 与 使用 方, 应 遵守 相关 监管 要求, 交易 中心 交易 规 则和自律准则等.
第二 十七 条 市场 参与者 应 建立 与 自身 角色 相 适应 的 监控 机制 和 流程, 有效 识别 和 管理 面临 的 各类 外汇 交 易 风险, 包括 但 不限 于 信用 风险, 市场 风险, 操作 风险,
技术风险、结算风险、合规风险、并极力防 范市场操纵、市场欺诈等不当行为。
第二 十八 条 市场 参与者 应 为 所有 外汇 交易 产品 的 交易 确认, 交易 冲销, 组合 对账, 支付 结算 和 清算 建立 清晰, 高效, 透明, 有效 控制 风险 的 流程, 保证 外汇 市 场 交易 后 管理 工作及时、准确完成。
第二十九条 市场参与者应严格执行反洗钱和反恐 怖融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切宴履行反格
第三 十条 市场 参与者 应 加强 对 交易 相关 人员 行为 监控 和 管理, 制定 相关 制度 和 流程 识别 可能 出现 的 外汇 市场 不当 交易 行为, 对 在 交易 活动 中 有 违规 行为 的 人员 实行 严格 的 问责 和 惩处,鼓励员工在发现可疑交易或禁止行为时向其主管或指定负责人报告,确保通过该
第三十一条 市场 参与者 应 制定 独立 内审 流程, 定期 对 遵守 本 指引 和 改进 情况 进行 全面, 独立 的 审查, 记录, 督导 审计 发现 问题 的 整改 进展, 对 整改 措施 进行 跟踪 评 估, 验证,并应向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汇报。重大内部 审计问题应当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第三 十二 条 市场 参与者 应 配合 监管 部门 针对 本 指 引 开展 的 非 现场, 现场 评估. 对 监管 部门 及 其他 市场 参与者 反馈 的 异常 交易 线索, 应由 独立 职能 部门 及时 核查.
第五 章 监督 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银行执行本指引情 况纳入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
第三 十四 条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有权 举报 外汇 交易 违 法 行为. 国家 外汇 管理局 及其 分支机构 应当 为 举报人 保 密, 并 按照 规定 对 举报人 给予 奖励.
第三 十五 条 市场 参与者 违反 本 指引 的, 国家 外汇 管 理 局 及其 分支机构 有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汇 管理 条例"的 相关 规定 进行 处罚; 涉嫌 犯罪 的, 应 移交 司法 机关.
第六 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外币对交易参光指 引执行。
第三 十七 条 市场 参与者 采用 算法 或 程序 化 交易 的, 不得 损害 其他 市场 参与者 的 正当 利益 或者 影响 正常 交易 秩序, 具体 行为 规范 由 国家 外汇 管理局 另行 制定.
第三 十八 条 市场 参与者 与 企业 在 柜台 开展 的 外汇 交易, 如未 达到 本 指引 规定 的 监管 要求, 可 在 过渡 期内 进行 整改. 过渡 期内 市场 参与者 应当 制定 整改 计划, 明确 时间 进度 安排;过渡期结束后,应全面执行指引规定。 过渡期为本指引发布之日起至 2022 年底。
第三十九条 本指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指引自 2022년 1월 1일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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