중국 법률 포털-CJO

영어로 된 중국 법률 및 공식 공개 문서 찾기

영어아랍어중국어 (간체)Dutch프랑스어독일 사람힌디 어이탈리아 사람일본제한국어포르투갈어러시아인스페인어스웨덴어히브리어인도네시아 인베트남어태국어터키의Malay

저작권 및 저작권 관련 권리 보호 강화에 대한 의견 (2020)

关于 加强 著作权 和 与 著作权 有关 的 权利 保护 的 意见

법률 유형 사법 정책

발급 기관 최고 인민 법원

공표 일 11월 16, 2020

발효 일 11월 16, 2020

유효성 상태 유효한

적용 범위 전국

주제 저작권법 지식재산권

편집자 CJ 옵저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加强 著作权 和 与 著作权 有关 的 权利 保护 的 意见
法 发 〔2020〕 42 号
为 切实 加强 文学, 艺术 和 科学 领域 的 著作权 保护, 充分 发挥 著作权 审判 对 文化 建设 的 规范, 引导, 促进 和 保障 作用, 激发 全 民族文化 创新 创造 活力, 推进 社会主义 精神文明 建设, 繁荣 发展 文化 事业 和文化 产业, 提升 国家 文化 软 实力 和 国际 竞争 力, 服务 经济 社会 高质量 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 法"等 法律 规定, 结合 审判 实际, 现 就 进一步 加强 著作权 和 与 著作权 有关 的 权利 保护, 提出如下 意见。
1. 依法 加强 创 作者 权益 保护, 统筹兼顾 传播者 和 社会 公众 利益, 坚持 创新 在 我国 现代化 建设 全局 中 的 核心 地位. 依法 处理 好 鼓励 新兴 产业 发展 与 保障 权利 人 合法 权益 的 关系, 协调 好 激励 创作和 保障 人民 文化 权益 之间 的 关系 , 发挥 好 权利 受让人과 作 利 受 受让人 受 受 受让 权 作 利 受 受让 权 作 力 受 受让 权 作 力 受 受让 权 作 力 促进 作品 传播 受让 权 作 力 促进 作品 传播 受让 作 要 作用 , 依法 要 作用主义 文化 和 科学 事业。
2. 大力 提高 案件 审理 质 效, 推进 案件 繁简 分流 试点 工作, 着力 缩短 涉及 著作权 和 与 著作权 有关 的 权利 的 类型 化 案件 审理 周期. 完善 知识产权 诉讼 证据 规则, 允许 当事人 通过 区块 链 等 方式 保存, 固定 和 提交 证据, 有效 解决 知识产权 权利 人 举证 难 问题. 依法 支持 当事人 的 行为 保全, 证据 保全, 财产 保全 请求, 综合 运用 多种 民事责任 方式, 使 权利 人 在 民事案件 中 得到 更加 全面 充分 的救济。
3. 在 作品 、 表演 、 录音 制品 上 以 通常 方式 署名 的 自然人 、 法人 和 利人 组 组织 , 应当 作品 、 表演 、 录音 制品 的 著作权 人 或者 与 著足以 推翻 的 除外. 对于 署名 的 争议, 应当 结合 作品, 表演, 录音 制品 的 性质, 类型, 表现 形式 以及 行业 习惯, 公众 认知 习惯 等 因素, 作出 综合 判断. 权利 人 完成 初步 举证 的, 人民法院 应当推定 当事人 主张 的 著作权 或者 与 著作权 有关 的 权利 成立 , 但是 有 相反 证据 足以 推翻 的 除外。
4. 适用 署名 推定 规则 确定 著作权 或者 与 著作权 有关 的 权利 归属 且 被告 未 提交 相反 证据 的, 原告 可以 不再 另行 提交 权利 转让 协议 或 其他 书面 证据. 在 诉讼 程序 中, 被告 主张 其 不 承担 侵权 责任 的, 应当 提供 证据 证明 已经 取得 权利 人 的 许可 , 或者 具有 著作权 法 规定 的 不 经 权利 人 许可 而 可以 使用 的 情形
5. 高度 重视 互联网, 人工智能, 大 数据 等 技术 发展 新 需求, 依据 著作权 ​​法 准确 界定 作品 类型, 把握 好 作品 的 认定 标准, 依法 妥善 审理 体育 赛事 直播, 网络 游戏 直播, 数据 侵权 等 新 类型 案件,促进 新兴 业态 规范 发展。
제 当事人 请求 立即 销毁 侵权 复制品 以及 主要 用于 生产 或者 制造 侵权 复制品 的 材料 和 工具, 除 特殊 情况 外, 人民法院 在 民事诉讼 中 应当 予以 支持, 在 刑事诉讼 中 应当 依 职权 责令 销毁. 在特殊 情况 下 不宜 销毁 的, 人民法院 可以 责令 侵权 人 在 商业 渠道 之外 以 适当 方式 对 上述 材料 和 工具 予以 处置, 以 尽可能 消除 进一步 侵权 的 风险. 销毁 或者 处置 费用 由 侵权 人 承担, 侵权 人 请求补偿 的 , 人民法院 不予 支持。
在 刑事诉讼 中, 权利 人 以为 后续 可能 提起 的 民事 或者 行政 诉讼 保全 证据 为由, 请求 对 侵权 复制品 及 材料 和 工具 暂不 销毁 的, 人民法院 可以 予以 支持. 权利 人 在 后续 民事 或者 行政 案件 中请求 侵权 人 赔偿 其 垫付 的 保管 费用, 人民法院 可以 予以 支持。
제 权利 人 的 实际 损失, 侵权 人 的 违法 所得, 权利 使用 费 难以 计算 的, 应当 综合 考虑 请求 保护 的 权利 类型, 市场 价值 和 侵权 人 主观 过错, 侵权行为 性质 和 规模, 损害 后果 严重 程度 等 因素, 依据 著作权 ​​法 及 司法 解释 等 相关 规定 合理 确定 赔偿 数额. 侵权 人 故意 侵权 且 情节 严重, 权利 人 请求 适用 惩罚 性 赔偿 的, 人民法院 应当 依法 审查 确定. 权利 人 能够 举证 证明 的 合理 维权 费用, 包括诉讼 费用 和 律师 费用 等 , 人民法院 应当 予以 支持 并 在 确定 赔偿 数额 时 单独 计算。
제 侵权 人 曾经 被 生效 的 法院 裁判, 行政 决定 认定 构成 侵权 或者 曾经 就 相同 侵权行为 与 权利 人 达成 和解 协议, 仍然 继续 实施 或者 变相 重复 实施 被诉 侵权行为 的, 应当 认定 为 具有 侵权 的 故意,人民法院 在 确定 侵权 民事责任 时 应当 充分 考虑。
제 要 通过 诚信 诉讼 承诺 书 等 形式, 明确 告知 当事人 不 诚信 诉讼 可能 承担 的 法律 责任, 促使 当事人 正当 行使 诉讼 权利, 积极 履行 诉讼 义务, 在 合理 期限 内 积极, 诚实 地 举证, 在 诉讼 过程 中 作真实 、 完整 的 陈述。
10. 要 完善 失信 惩戒 与 追 责 机制, 对于 提交 伪造, 变造 证据, 隐匿, 毁灭 证据, 作 虚假 陈述, 虚假 证言, 虚假 鉴定, 虚假 署名 等 不 诚信 诉讼 行为, 人民法院 可以 依法 采取 训诫, 罚款、 拘留 等 强制 措施。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최고 인민 법원
2020/11/16

© 2020 Guodong Du 및 Meng Yu. 판권 소유. Guodong Du 및 Meng Yu의 사전 서면 동의 없이는 프레이밍 또는 유사한 수단을 포함하여 콘텐츠의 공개 또는 재배포를 금지합니다.

이 영어 번역은 NPC 웹 사이트에서 온 것입니다. 가까운 장래에 우리가 번역 한보다 정확한 영어 버전이 중국 법률 포털에서 제공 될 것입니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