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사건정보공개에 관한 인민검찰원 규정(2021)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공공开工작동정

법률 유형 사법 정책

발급 기관 최고 인민 검찰 원

공표 일 28년 2021월 XNUMX일

발효 일 28년 2021월 XNUMX일

유효성 상태 유효한

적용 범위 전국

주제 개인 데이터 보호

편집자 황 얀링 黄燕玲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공공开工작동정
(2021년 8월 19일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一次会议communica)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了 保障 人民 群众 对 检察 工作 的 知情权, 参与 权 和 监督 权, 进一步 深化 检务公开, 增强 检察 机关 司法 办案 的 透明度, 规范 司法 办案 行为, 促进 公正 司法, 根据 有关 法律 规定, 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公开案件信息,应当遵循依法、便民、及时、规范、安全的原则。
第三 条 人民 检察院 应当 通过 互联网, 电话, 邮件, 检察 服务 窗口 等 方式, 向 相关 人员 提供 案件 信息 查询 服务, 向 社会 主动 发布 案件 信息, 公开 法律 文书, 以及 办理 其他 案件 信息 公开 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12309中国检察网",各级人民检察院依作照本规定,在该平台办理案件信息公开
第四 条 人民 检察院 对 涉及 国家 秘密, 商业 秘密, 个人 隐私 和 未成年 人 犯罪 的 案件 信息, 以及 其他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有关 规定 不 应当 公开 的 信息, 不得 公开. 侵害 未成年 人 犯罪 的案件信息,一般不予公开,确有必要公开的,应当依法对相关信息进行屏蔽、隐名等处理。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是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六 条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不得 利用 案件 信息 公开 损害 国家 利益, 社会 公共 利益 和 公民, 法人, 其他 组织 合法 权益, 不得 利用 案件 信息 公开 工作 谋取 不正当 利益.
第二章 案件信息查询
第七 条 人民 检察院 应当 依法, 及时 履行 法律 规定 的 通知, 告知, 送达, 公开 宣布 等 案件 办理 程序 职责. 当事人 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 亲属, 辩护人, 诉讼 代理人 等, 可以 依照 规定, 向办理 该 案件 的 人民 检察院 查询 案由, 受理 时间, 办案 期限, 办案 组织, 办案 进程, 处理 结果, 强制 措施, 查封, 扣押, 冻结 涉案 财物 的 处置 情况, 法律 文书 公开 情况 等 案件 程序 性 信息.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制作的下列法律文书,可以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搾貢人等
(一)未向社会公开的起诉书、抗诉书、不起诉决定书;
(二)逮捕决定书, 不予逮捕决定书; 批准逮捕决定书, 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三)撤销案件决定书;
(四)赔偿监督申请审查结果通知书、赔偿监督案件审查结果通知书.
第九条 当事人 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 亲属, 辩护人, 诉讼 代理人 等 首次 申请 查询, 应当 向 办理 相关 案件 的 人民 检察院 负责 案件 管理 的 部门 提交 身份 证明, 委托书 等 证明 材料, 人民 检察院 对 符合条件的,应当提供查询服务,并提供网上查询账号。查该申请人可以凭账号登彯中“12309
当事人的辩护律师或者代理律师可以直接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或者微信平台、手机APP,在线注册吐
第十 条 当事人 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 亲属, 辩护人, 诉讼 代理人 等 需要 查询 经常 居住 地 以外 的 人民 检察院 办理 的 案件 信息 的, 可以 到 所在地 县级 人民 检察院 向 负责 案件 管理 的 部门 请求 协助 办理身份 认证. 被 请求 协助 的 人民 检察院 应当 及时 与 办理 该 案件 的 人民 检察院 联系, 传输 有关 信息, 办理 该 案件 的 人民 检察院 审核 认可 后, 应当 提供 查询 服务 及 查询 账号.
第十一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因与当事人解除委托关系等原因丧失查询资格的,人民检察院
第三章 案件信息发布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向社会发布关注度较高、影响较大的案件信息:
(一)相关刑事案件的办理情况;
(二)相关民事检察案件的办理情况;
(三)相关行政检察案件的办理情况;
(四)相关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情况。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需要,向社会发布具有示范引领效果、促进社会治理
(一)对统一法律适用、普法具有重要意义的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
(二)案件公开听证情况;
(三)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
(四)重大、专项业务工作的进展和结果信息;
(五) 其他应予发布的案件信息.
第十四 条 人民 检察院 可以 通过 新闻 发言人, 召开 新闻 发布会, 提供 新闻稿 等 方式 对外 发布 重要 案件 信息, 并且 应当 同时 在 "12309 中国 检察 网"上 发布 该 信息.
第十五条 案件信息由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发布。
第四章 业务数据发布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向社会发布以下检察业务数据:
(一)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
(二)检察机关立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数据信息;
(三)促进、推动社会治理的数据信息;
(四)对社会具有警示意义的数据信息,包括典型类案新情况新特点新变化新趋势;
(五)其他应予发布的业务数据。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向社会发布检察业务数据:
(一)通过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官方媒体等统一发布,并同步组作;织做好相关数据解读宣传工
(二) 在 "中国 统计 年鉴" "中国 检察 年鉴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公报"等 全国性 刊物 上, 发布 全国 检察 机关 主要 办案 数据, 在 地方 确定 的 官方 媒体 上 发布 本地 检察 机关 主要 办案 数据;
(三)公布检察工作报告;
(四)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检察工作白皮书、组织专项工作宣传、接受媒体采访报道等;
(五)以院名义发表文章;
(六)其他向社会发布的方式。
第五章 法律文书公开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社会广泛关注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涉及的下列法律文书,可以
(一)刑事案件起诉书、抗诉书;
(二)不起诉决定书;
(三)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
第十九的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具有示范引领效果、促进社会治理的案件涉及下列法律文书,
(一)民事抗诉书、再审检察建议书、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复查决定书、终结审查决定
(二)行政抗诉书、再审检察建议书、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终结审查决定书等行政检
(三)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 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
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在“12309中国检察网”上公开法律文书,应当对下列当事人及其他诉讧参与人
(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二)不起诉决定书中的被不起诉人;
(三)公益诉讼案件中的企业当事人。
当事人 或者 其他 诉讼 参与 人 要求 公开 本人 姓名, 并 提出 书面 申请 的, 经 承办 人 核实, 案件 办理 部门 负责 人 审核, 分管 副 检察 长 批准 后, 可以 不做 相应 的 隐 名 处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进行隐名处理时,应当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保留姓氏,名字以 “某某”替代;
(二)复姓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 “某某”替代;
(三)对于少数民族姓名,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 “某某”替代;
(四)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姓名的中文译文,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文替代;对于外国人英,无国籍其他字符;
(五)对代于企业当事人的名称中有所在地的,保留所在地,其余以“某某企业”替;对于企业当事人名称
对不同姓名隐名处理后发生重复的,通过在姓名后增加甲乙丙丁、阿拉伯数字等进行区分.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12309中国检察网”公开法律文书,应当屏蔽下列内容:
(一) 与 公众 了解 案情 无关 的 自然人 信息, 如 : 家庭 住址, 通讯 方式, 公民 身份 号码 (身份证 号码) 社交 账号, 银行 账号, 健康 状况, 车牌 号码, 动产 或 不动产 权属 证书 编号, 工作单位等;
(二)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三)法人以及其他织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地址;
(四)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五)涉及技术侦查措施的信息;
(六)根据文书表述的内容可以直接推理或者符合逻辑地推理出属于需要屏蔽的信息;
(七)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 三条 在 互联网 公开 法律 文书, 除 根据 本 规定 第二十条 进行 隐 名 处理 和 第二十 二条 进行 屏蔽 处理 的 以外, 应当 保留 当事人,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辩护人 的 下列신:
(一) 当事人 及其 法定代理人 是 自然人 的, 保留 姓名, 出生 日期, 性别, 住所 地 所属 县, 区; 当事人 是 法人 或 其他 组织 的, 保留 名称 以及 法定 代表人 或 主要 负责 人 的 姓名, 职务;
(二) 委托代理人, 辩护人 是 律师 或者 基层 法律 服务 工作者 的, 保留 姓名, 执业 证号 和 律师 事务所, 基层 法律 服务 机构 名称; 委托代理人, 辩护人 是 其他 人员 的, 保留 姓名, 出生 日期、性别、住所地所属县、区、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 四条 案件 当事人 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 亲属, 辩护人, 诉讼 代理人 或者 其他 单位, 个人 认为 人民 检察院 发布 案件 信息 不 规范, 不 准确 的, 可以 向 人民 检察院 负责 案件 管理 的 部门 反映.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协调相关部门核实、处理。
第二十五条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中有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严严重后部果的,由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的技术规范、标准及相关工作细则由最高人民检定察院叏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人开工作规定(试行)》(检发办字〔2014〕68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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