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사법통역업무규정(2021)

关于寺 法解释工작업적 결정

법률 유형 사법 해석

발급 기관 최고 인민 법원

공표 일 09년 2021월 XNUMX일

발효 일 16년 2021월 XNUMX일

유효성 상태 유효한

적용 범위 전국

주제 사법 체계

편집자 황 얀링 黄燕玲

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 事 解释工 规 정(2021修正)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主法解释工業 ,根据 《中华人民共 和國人民法院组织법》、 《中华人民共和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법》과 《전국인민대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業》的决议》等有关规定, 等关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에서 审判工業中具体应题,由最高人聯释, 由最高人聯释 .
第三条 司法解释应当根据法律律和有关立法精神,结合审判工業实际需要要精要精精神이 있습니다.
第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 最高人释院发布的主事 解释 , 具有 法律效 력 .
第六条 라면 법은 "解释", "规定", "规则", "批复" 및 "决定"五种입니다.
对에서 审何具体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 某一类题如何应用 법은 맞춤형 사법법 解释, 采用 "解释"의 형태를 취합니다.
根据立법은 精神对审判工業中需要을 통해 맞춤형으로 설명합니다.
对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等释,可以采用“规则”형의 형태.
对高级人民法院, 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業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示算请示조제법은 "批复"형의 형법입니다.
修改或者废止司法解释,采用"决定"的形式.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等工業,应当按Photo律规定과 双方协商一致的의식의 见办리.
第八条 司法解释立项, 审核, 协调等工작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统一负责.
XNUMX,立项
第九条 조제 법 解释, 应当立项.
第十条 最高人衹来源:
(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提出求;
(이)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給门提出议;
(삼)各高级人民法院, 解放军军事法院提军事请示;
(사)전국인대대表、전국政协委员提提提提提提提提提提提案信解释的议案、提案;
(XNUMX) 有关國家机关,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提出关会法解释的建议;
(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制定司法解释的其他情形.
基层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要决保基层人民法院认为需要 조절법解释的建议或者对法律应用问题进行请示.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要求立项.
对其他制定司法解释的立项来源,由研究室审查是否立项.
第十 日条 最高人민법院各审判业务议送研究室。
研究室汇总立项建议, 草拟ushi 法解释年島立项计划,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或者调整主法解释立项的,有关part门提流建议,由研究室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常务副院长或者院长决정입니다.
第十三条 最高人민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拟对高级人民法院, 解放军军事法院的请示 조절은 应当及时提流立项建议,送研究室审查立项.
第十四条 寺法解释立项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立项来源,立项的必要性,需要解释 主要事项, 主要事项 , 主法解释起草计划,承办part门以及其他必要事项。
第十五条 寺法解释应当按光审判委员会讨论过的立项计划完成.时写委员会决定是否继续立项。
셋, 起草与报送
第十六条 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藡责责。
涉及不同审判业务part门职能范围的综务性 오전
第十七条 起草ushi법解释,应当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意见。
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者 解释,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常务副院长或者院长决定,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의의서。
第十八条 事法解释送审稿应当送全國人民代表大会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전국인민대表大会常务委员会상关工작부门征求见。
第十九条 司法解释送审稿에서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前,起草part门应当将送审稿及其说明送研究室审核。
主审副院长对是否送审的审查意见、主要争议问题와 同关法律, 法规, 主法解释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研究室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합법、법律规결정;
(이)是否超출사법解释权限;
(三)是否与相关司法解释重复, 冲突;
(XNUMX)是否按 사진 결정程序进行;
(五)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六)是否充分、客观反映有关方面的主要意见;
(七)主要争议问题与解决方案是否明确;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研究室应当在一个月内提出审核意见.
제XNUMX十一条 研究室认为ushi법解释送审稿需要进一步修改、论证或者协调的,应当会同起草part门进行修改、论证或者协调。
第二十二条 研究室对主法解释送审稿审核shape成草案后,由起草part门报分管院领导和常务副院长审批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XNUMX、讨论
제XNUMX十三条 最高人민법院审判委员会应当재중법解释草案报送之次日起三个月内进行讨论。逾期未讨论的,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报常务副院长批准延长.
第二十XNUMX条 ushi法解释草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由院长或者常务副院长签发。
rfid 解释草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原则通过的,由起草part 门会同研究室根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决会讨论决定进行修改,报分管副院长审核后,由院长或者常务副院长签发。
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는 제조법에 따라 결정되지 않습니다.
五、发布、施行与备案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第解释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shape式发布.
主法解释应当는 《最高人解释应当》과 《인민법院报》刊登입니다.
司法解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但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ushi法解释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备案报送工作由办公厅负责,其他相关工業由研究室负责。
第二十七条 ushi法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作为裁判依据的,应当觀书中援引。
人民法院同时引用法律和司法解释作为裁判依据的,应当先援引法律,后援引司法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工条中适条 法解释的情况进行监督。上级进行监督。上级进人聯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業中适是解释的情况进行监督。
六、编纂、修改、废止
第日十九条 第新十九条 编纂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具体工作由研究室负责 ,各审判业务由审判委员会决加,
第三十条 第审判委员会要修改, 废止的, 参 조명법 解释 조절제법, 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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