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화국제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 년) 辽 02 协 外 认 6 号
申请人:(株)KRNC,住所地首尔特别市中区清溪kawa路30(tea洞).
法定代表人:金鳳煥(김봉환),系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泰华商恒(青岛)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允國,系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CHOOKYUSHIK(中文翻译:周圭植),男,韩国国籍,韩国住址:韩国高阳市一山西区城低路。
申请人(株)KRNC申请承认和执行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做出的2017CHA37733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株)KRNC申请称,请求承认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作出的2017CHA37733号支付令的效力,并请求予以执行。具体理由如下: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受让金纠纷,于2017年7月24日向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申请支付令,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向被申请人发出2017CHA37733号支付令,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韩币104,235,332元,其中韩币20,000,000元自2007年08月22日起按25%年利率支付延迟损害赔偿金,直至债务全部清偿止。支付令于2017年9月12日向被申请人送达后,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支付令最终于2017年9月30日生效。支付令生效后,因被申请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8年11月6日向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强制执行后,截至本申请日,被申请人尚有韩币171,947,661元债务至今未能履行。现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在中国大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房产位置:大连市,房产证号:辽房权证大连市字第××号,房屋所有权人:CHOOKYUSHIK),因此,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向申请人财产所在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承认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作出的2017CHA37733号支付令的效力,并请求予以执行。
本 院 经 审查 认为, 因 申请人 请求 请求 承认,二十 四条 之 规定, 申请人 应向 被 申请人 所在地 或被 申请人 的 财产 所在地 的 中级 人民法院 提出 承认 和 执行 申请. 在 本案 中, 申请人 以 其所 提供 的 照片 打印 件 作为 本院 管辖△提供 其他 其他 管辖 管辖.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株)KRNC의 申请.
案件申请费100元(申请人已预交),退还申请人(株)KRNC.
本 裁定 一 经 作出 即 生效。
审判长 崔耀天
审判员 张燕
审判员 董英杰
XNUMX〇이일년六月一日
书记员 连亚妮
附关法律规정(정상법법정)
"중화 인민 공화국 민사 소송법"
地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人民法一由第一审人民法陮第一审人民法院或。
法律 规定에 의한 人民法院 执行 的 其他 法律 文书 , 被执行人 住所 地 或者 被 执行 的 财产 所在地 人民法院 执行。
第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和规定,或者按照互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 五百 四十 四条 当事人 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 管辖权 的 中级 人民法院 申请 承认 和 执行 外国 法院 作出 的 发生 法律 效力 的 判决, 裁定 的, 如果 该 法院 所在 国 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没有 缔结 或者 共同 参加国际条约, 也没有互惠关系的,裁定驳回申请,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诈发生力律
承认和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