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중국 생물 보안법 (2020)

生物 安全 法

법률 유형

발급 기관 전국 인민 대표 대회 상임위원회

공표 일 17년 2020월 XNUMX일

발효 일 15년 2021월 XNUMX일

유효성 상태 아직 유효하지 않음

적용 범위 전국

주제 국가 보안 건강 법 첨단 기술법

편집자 CJ 옵저버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生物 安全 法
(2020 年 10 月 17 日 第十 三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 二次 会议 通过)
목차
第一 章 总则
第二 章 生物 安全 风险 防控 体制
第三 章 防控 重大 新 发 突发 传染病 、 动植物 疫情
第四 章 生物 技术 研究 、 开发 与 应用 安全
第五 章 病原 微生物 实验室 生物 安全
第六 章 人类 遗传 资源 与 生物 资源 安全
第七 章 防范 生物 恐怖 与 生物 武器 威胁
第八 章 生物 安全 能力 建设
第九 章 法律 责任
第十 章 附则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 条 为了 维护 国家 安全, 防范 和 应对 生物 安全 风险, 保障 人民 生命 健康, 保护 生物 资源 和 生态 环境, 促进 生物 技术 健康 发展, 推动 构建 人类 命运 共同体, 实现 人 与 自然 和谐 共生, 制定 本法.
第二 条 本法 所称 生物 安全, 是 指 国家 有效 防范 和 应对 危险 生物 因子 及 相关 因素 威胁, 生物 技术 能够 稳定 健康 发展, 人民 生命 健康 和 生态 系统 相对 处于 没有 危险 和 不受 威胁 的 状态, 生物领域 具备 维护 国家 安全 和 持续 发展 的 能力。
从事 下列 活动 , 适用 本法 :
(一) 防控 重大 新 发 突发 传染病 、 动植物 疫情 ;
(二) 生物 技术 研究 、 开发 与 应用 ;
(三) 病原 微生物 实验室 生物 安全 管理 ;
(四) 人类 遗传 资源 与 生物 资源 安全 管理 ;
(五) 防范 外来 物种 入侵 与 保护 生物 多样性 ;
(六) 应对 微生物 耐药 ;
(七) 防范 生物 恐怖 袭击 与 防御 生物 武器 威胁 ;
(八) 其他 与 生物 安全 相关 的 活动。
第三 条 生物 安全 是 国家 安全 的 重要 组成 部分。 第三 条 生物 安全 应当 贯彻 总体 原 彻 总 当 彻 总 彻彻 总 彻彻 总 彻彻 总 彻彻 总 彻彻彻 总 彻彻彻 总 彻彻彻 观 、 统 分 筹 发, 统 分 筹 发 和 安全, 坚持 理 人 为本,
第四 条 坚持 中国 共产党 对 国家 生物 安全 工作 的 领导 , 建立 健全 国家 生物 安全 全 领导 体制 , 加强 国家 生物 安全 风险 治 系 控 和 理 系 控 党 理
第五 条 国家 鼓励 生物 科技 创新 , 加强 生物 安全 基础 设施 和 生物 科技 人才 队伍 建设 , 支持 生 才 队伍 建设 , 支持 生 科 物 产业 持 生 科 物 技 创 励 生物 科技 创新
第六 条 国家 加强 生物 安全 领域 的 国际 合作, 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缔结 或者 参加 的 国际 条约 规定 的 义务, 支持 参与 生物 科技 交流 合作 与 生物 安全 事件 国际 救援, 积极 参与 生物 安全 国际 规则 的 研究 与 制定,推动 完善 全球 生物 安全 治理。
第七 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应当 加强 生物 安全 法律 法规 和 生物 安全 知识 宣传 普及 工作, 引导 基层 群众 性 自治 组织, 社会 组织 开展 生物 安全 法律 法规 和 生物 安全 知识 宣传, 促进 全 社会 生物 安全意识 的 提升。
相关 科研 院校, 医疗 机构 以及 其他 企业 事业单位 应当 将 生物 安全 法律 法规 和 生物 安全 知识 纳入 教育 培训 内容, 加强 学生, 从业人员 生物 安全 意识 和 伦理 意识 的 培养.
新闻 媒体 应当 开展 生物 安全 法律 法规 和 生物 安全 知识 公益 宣传 , 对 生物 安全 违法行为 进行 舆论监督 , 增 社 强 公众 维 强 公众
第八 条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不得 危害 生物 安全。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은 权 举报 危害 生物 安全 的 行为; 接到 举报 的 部门 应当 及时 依法 处理。
第九条 对 在 生物 安全 工作 中 做出 突出 贡献 的 单位 和 个人 ,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挖 照 国家 规定 予
第二 章 生物 安全 风险 防控 体制
第十 条 中央 国家 安全 领导 机构 负责 国家 生物 安全 工作 的 决策 和 议事 协调, 研究 制定, 指导 实施 国家 生物 安全 战略 和 有关 重大 方针 政策, 统筹 协调 国家 生物 安全 的 重大 事项 和 重要 工作, 建立 国家 生物 安全工作 协调 机制。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建立 生物 安全 工作 协调 机制, 组织 协调 、 督促 推进 本 行政区 域内 生物 安全 相关 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 生物 安全 工作 协调 机制 由 国务院 卫生 健康, 农业 农村, 科学 技术, 外交 等 主管 部门 和 有关 军事 机关 组成, 分析 研判 国家 生物 安全 形势, 组织 协调, 督促 推进 国家 生物 安全 相关 工作. 国家生物 安全 工作 协调 机制 设立 办公室 , 负责 协调 机制 的 日常 工作。
国家 生物 安全 工作 协调 机制 成员 单位와 国 单位와 国 关 部门 根据 职责 分工, 负责 生物 安全 相关 工作。
第十二 条 国家 生物 安全 工作 协调 机制 设立 专家 委员会 , 为 国家 生物 安全 战略 研究 、 政策 制定 及 实施 提供 决策
国务院 有关部门 组织 建立 相关 领域 、 行业 的 生物 安全 技术 咨询 专家 委员会 , 为 生物 安全 工作 提供 咨询 、 评估 询 、 评估 询 、 评估
第十三 条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对 本 行政区 域内 生物 安全 工作 负责。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 根据 职责 分工 , 负责 生物 安全 相关 工作。
基层 群众 性 自治 组织 应当 协助 地方 人民政府 以及 有关部门 做好 生物 安全 风险 防控 、 应急 处 作 置 和 宣传 教 肺
有关 单位 和 个人 应当 配合 做好 生物 安全 险 防控 和 应急 处置 等 工作。
第十四 条 国家 建立 生物 安全 风险 监测 预警 制度。 国家 生物 安全 工作 协调 机制 组织 建 物 立 国家 生物 安全 风险 监测 预警 分
第十五 条 国家 建立 生物 安全 风险 调查 评估 制度。 国家 生物 安全 工作 协调 机制 应当 根据 风险 监测 险 监测 料 监 浄 料 监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有关部门 应当 及时 开展 生物 安全 风险 调查 评估 , 依法 采取 必要 的 风险 防控 措施 :
(一) 通过 风险 监测 或者 接到 举报 发现 可能 存在 生物 安全 风险 ;
(二) 为 确定 监督 管理 的 重点 领域 、 重点 项目 , 制定 、 调整 生物 安全 相关 名录 或者 清单 ;
(三) 发生 重大 新 发 突发 传染病 、 动植物 疫情 等 危害 生物 安全 的 事件 ;
(四) 需要 调查 评估 的 其他 情形。
第十六 条 国家 建立 生物 安全 信息 共享 制度. 国家 生物 安全 工作 协调 机制 组织 建立 统一 的 国家 生物 安全 信息 平台, 有关部门 应当 将 生物 安全 数据, 资料 等 信息 汇交 国家 生物 安全 信息 平台, 实现 信息 共享。
第十七 条 国家 建立 生物 安全 信息 发布 制度。 国家 生物 安全 总体 情况 、 重大 生物 安全 风险 安全 风险 及其 调 及其 调查 处理 调查 处理 调查 处理 调查 处理 信息 息 第十七 条职责 分工 发布; 其他 生物 安全 信息 由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和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根据 职责 权限 发布。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不得 编造 、 散布 虚假 的 生物 安全 信息。
第十八 条 国家 建立 生物 安全 名录 和 清单 制度. 国务院 及其 有关部门 根据 生物 安全 工作 需要, 对 涉及 生物 安全 的 材料, 设备, 技术, 活动, 重要 生物 资源 数据, 传染病, 动植物 疫病, 外来入侵 物种 等 制定 、 公布 名录 或者 清单 , 并 动态 调整。
第十九 条 国家 建立 生物 安全 标准 制度。 国务院 标准化 主管 部门 和。 全 院 其他 有关部门 根据 职责 分工, 制定 和 完 制定 和
国家 生物 安全 工作 协调 机制 组织 有关部门 加强 不同 领域 生物 安全 标准 的 协调 和 衔接 , 建立 和 完善 生物 安全 标准 系。
第二十条 国家 建立 生物 安全 审查 制度。 对 影响 或者 可能 影响 国家 安全 的 生物 领域 重大 事项 宣 活动 , 由 国 部门 进行
第二十 一条 国家 建立 统一 领导 、 协同 联动 、 有序 高效 的 生物 安全 应急 制度。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应当 组织 制定 相关 领域, 行业 生物 安全 事件 应急 预案, 根据 应急 预案 和 统一 部署 开展 应急 演练, 应急 处置, 应急 救援 和 事后 恢复 等 工作.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应当 制定 并 组织, 指导 和 督促 相关 企业 事业单位 制定 生物 安全 事件 应急 预案, 加强 应急 准备, 人员 培训 和 应急 演练, 开展 生物 安全 事件 应急 处置, 应急 救援 和 事后恢复 等 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 、 中国 人民 武装警察 部队 按照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的 命令 , 依法 参加 生物 安全 事件 应急 处置 和 应急 救援
第二十 二条 国家 建立 生物 安全 事件 调查 溯源 制度。 发生 重大 新 发 突发 传染病, 动 植 原因 ​​的 生物 安全 事件, 国家 生物 植物 疫情 协 物 不 疫情全面 评估 事件 影响 , 提出 意见 建议。
第二十 三条 国家 建立 首次 进境 或者 暂停 后 恢复 进境 的 动植物 、 动植物 产品 、 高 风险 生物 因子 国家 准入 制度。
进 出境 的 人员 、 运输工具 、 集装箱 、 货物 、 物品 、 包装 物과 国际 航行 船舶 压 舱 水 排放 等 应当 符合 我国 生物 安全 管理 要 具
海关 对 发现 的 进 出境 和 过境 生物 安全 风险, 应当 依法 处置. 经 评估 为 生物 安全 高 风险 的 人员, 运输工具, 货物, 物品 等, 应当 从 指定 的 国境 口岸 进境, 并 采取 严格 的 风险 防控措施。
第二十 四条 国家 建立 境外 重大 生物 安全 事件 应对 制度. 境外 发生 重大 生物 安全 事件 的, 海关 依法 采取 生物 安全 紧急 防控 措施, 加强 证件 核验, 提高 查验 比例, 暂停 相关 人员, 运输工具, 货物,物品 等 进境。 必要 时 经 国务院 同意, 可以 采取 暂时 关闭 有关 口岸 、 封锁 有关 国境 等 措施。
第二十 五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 应当 依法 开展 生物 安全 监督 检查 工作 , 被 情 检查 单 检查 单位 查 单 应当 当 依法 开展
涉及 专业 技术 要求 较高 、 执法 业 度 较大 的 监督 检查 工作 , 应当 有 生物 安全 专业 技术 人员 参加。
第二十 六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 实施 生物 安全 监督 检查 , 可以 依法 采取 下列 措施 :
(一) 进入 被 检查 单位 、 地点 或者 涉嫌 实施 生物 安全 违法行为 的 场所 进行 现场 监测 、 勘查 、 检查 或者;
(二) 向 有关 单位 和 个人 了解 情况 ;
(三) 查阅 、 复制 有关 文件 、 资料 、 档案 、 记录 、 凭证 等 ;
(四) 查封 涉嫌 实施 生物 安全 违法行为 的 场所 、 设施 ;
(五) 扣押 涉嫌 实施 生物 安全 违法行为 的 工具 、 设备 以及 相关 物品 ;
(六)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其他 措施。
有关 单位 和 个人 的 生物 安全 违法 信息 应当 依法 纳入 全国 信用 信息 共享 平台。
第三 章 防控 重大 新 发 突发 传染病 、 动植物 疫情
第二 十七 条 国务院 卫生 健康, 农业 农村, 林业 草原, 海关,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应当 建立 新 发 突发 传染病, 动植物 疫情, 进 出境 检疫, 生物 技术 环境 安全 监测 网络, 组织 监测 站点 布局,建设 , 完善 监测 信息 报告 系统 , 开展 主动 监测 和 病原 检测 , 并 纳入 国家 生物 安全 风险 监测 预警 系。
第二 十八 条 疾病 预防 控制 机构, 动物 疫病 预防 控制 机构, 植物 病虫害 预防 控制 机构 (以下 统称 专业 机构) 应当 对 传染病, 动植物 疫病 和 列入 监测 范围 的 不明 原因 疾病 开展 主动 监测, 收集,分析 、 报告 监测 信息 , 预测 新 发 突发 传染病 、 动植物 疫病 的 发生 、 流行 趋势。
国务院 有关部门 、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应当 根据 预测 和 职责 权限 及时 发布 预警, 并 采 崣 权限 及时
第二 十九 条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发现 传染病 、 动植物 疫病 的 , 应当 及时 向 医疗 机构 、 有关 专业 机
医疗 机构 、 专业 机构 及其 工作 人员 发现 传染病 、 保 植物 疫病 或者 不明 原因 的 聚集 性 疾病 及, 应当 及时 当 性
依法 应当 报告 的 ,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不得 瞒报 、 谎报 、 缓 报 、 漏报, 不得 授意 他人 瞒 得 、 谎报 、 不得 授意 他人 瞒报 、 缓 授
第三 十条 国家 建立 重大 新 发 突发 传染病 、 动植物 疫情 联防 联 控 机制。
发生 重大 新 发 突发 传染病, 动植物 疫情, 应当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应急 预案 的 规定 及时 采取 控制 措施; 国务院 卫生 健康, 农业 农村,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应当 立即 组织 疫情 会商 研判, 将会 商研判 结论 向 中央 国家 安全 领导 机构과 国 院 报告 , 并 通报 国家 生物 安全 工作 协调 机制 其他 成员 关 他 成 向 其他 成 向其 位 向其 位 向 央 国家 安全 领导 机构 和 国 告 院 报告
发生 重大 新 发 突发 传染病, 动植物 疫情,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统一 履行 本 行政区 域内 疫情 防控 职责, 加强 组织 领导, 开展 群防群控, 医疗 救治, 动员 和 鼓励 社会 力量 依法 有序参与 疫情 防控 工作。
第三十一条 国家 加强 国境 、 口岸 传染病와 动植物 疫情 联合 防控 能力 建设 , 建立 物 疫 疫情 联合 防控 能力 建设 , 建立 物 传染病, 动植物 疫情 防控 发病 病 病疫 疫 疫 植 控 发。
第三 十二 条 国家 保护 野生 动物, 加强 动物 防疫, 防止 动物 源性 传染病 传播。
第三 十三 条 国家 加强 对 抗生素 药物 等 抗 微生物 药物 使用 和 残留 的 管理 , 支持 应对 微生物 耐药 的 基础 研究 科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卫生 健康 主管 部门 应当 加强 对 医疗 机构 合理 用药 的 指导 和 监督, 采取 措施 防止 抗 微生物 药物 的 不合理 使用.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农业 农村,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应当 加强 对 农业 生产 中合理 用药 的 指导 和 监督 , 采取 措施 防止 抗 微生物 药物과 不合理 使用 , 降低 在 农业 生产 环境 中 的 残留。
国务院 卫生 健康, 农业 农村, 林业 草原, 生态 环境 等 主管 部门 和 药品 监督 管理 部门 应当 根据 职责 分工, 评估 抗 微生物 药物 残留 对 人体 健康, 环境 的 危害, 建立 抗 微生物 药物 污染物 指标 评价 体系.
第四 章 生物 技术 研究 、 开发 与 应用 安全
第三 十四 条 国家 加强 对 生物 技术 研究, 开发 与 应用 活动 的 安全 管理, 禁止 从事 危及 公众 健康, 损害 生物 资源, 破坏 生态 系统 和 生物 多样性 等 危害 生物 安全 的 生物 技术 研究, 开发 与 应用 活动。
从事 生物 技术 研究 、 开发 与 应用 活动, 应当 符合 伦理 原则。
第三 十五 条 从事 生物 技术 研究, 开发 与 应用 活动 的 单位 应当 对 本 单位 生物 技术 研究, 开发 与 应用 的 安全 负责, 采取 生物 安全 风险 防控 措施, 制定 生物 安全 培训, 跟踪 检查, 定期 报告 等 工作制度 , 强化 过程 管理。
第三 十六 条 国家 对 生物 技术 研究, 开发 活动 实行 分类 管理. 根据 对 公众 健康, 工业 农业, 生态 环境 等 造成 危害 的 风险 程度, 将 生物 技术 研究, 开发 活动 分为 高 风险, 中 风险, 低风险 三类。
生物 技术 研究 、 开发 活动 风险 分类 标准 及 名录 由 国 技 国 院 科学 技术 、 卫生 健康 、 农业 农村 筣 主管 部门 分 据 职 究
第三 十七 条 从事 生物 技术 研究 、 开发 活动, 应当 遵守 国家 生物 技术 研究 开发 安全 管理 规范。
从事 生物 技术 研究 、 开发 活动 , 应当 进行 风险 类别 判断 , 密切 关注 风险 变化 , 及 潶 采取 应对
第三 十八 条 从事 高 风险 、 中 风险 生物 技术 研究 、 开发 活动 , 应当 由 在 我 国境 行 幇 法 成立 的 法人 绖 织 进行
从事 高 风险 、 中 风险 生物 技术 研究 、 开发 活动, 应当 进行 风险 评估 制定 风险 防控 计划 控 计划 控 计划 究 术 研究, 开发 活动
第三 十九 条 国家 对 涉及 生物 安全 的 重要 设备 和 特殊 生物 因子 实行 追溯 管理. 购买 或者 引进 列入 管 控 清单 的 重要 设备 和 特殊 生物 因子, 应当 进行 登记, 确保 可 追溯, 并报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备案。
个人 不得 购买 或者 持有 列入 管 控 清单 的 重要 设备 和 特殊 生物 因子。
第四 十条 从事 生物 医学 新 技术 临床 研究, 应当 通过 伦理 审查, 并 在 具备 相应 条件 的 医疗 机构 内 进行; 进行 人体 临床 研究 操作 的, 应当 由 符合 相应 条件 的 卫生 专业 技术 人员 执行.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 有关部门 依法 对 生物 技术 应用 活动 进行 跟踪 评估 , 现存 及 现存 及 应当 及时 当 及时 当 及时 当 及时 当 及时 条
第五 章 病原 微生物 实验室 生物 安全
第四 十二 条 国家 加强 对 病原 微生物 实验室 生物 安全 的 管理 , 制定 统一 的 实验室 生物 安全 标准。 病原 微生物 实验室 实
从事 病原 微生物 实验 活动 , 应当 严格 遵守 有关 国家 标准 和 实验室 技术 规范 、 操 规程 , 采取 安全 防 规范
第四 十三 条 国家 根据 病原 微生物 的 传染性 、 感染 后 对 人과 动物 的 个体 或者 群体 的 危害 程度, 对 病原 微生物 实行 分类 病理。
从事 高致病性 或者 疑似 高致病性 病原 微生物 样本 采集, 保藏, 运输 活动, 应当 具备 相应 条件, 符合 生物 安全 管理 规范. 具体 办法 由 国务院 卫生 健康, 农业 农村 主管 部门 制定.
第四 十四 条 设立 病原 微生物 实验室, 应当 依法 取得 批准 或者 进行 备案。
个人 不得 设立 病原 微生物 实验室 或者 从事 病原 微生物 实验 活动。
第四 十五 条 国家 根据 对 病原 微生物 的 生物 安全 防护 水平 , 对 病原 微生物 实验室 实行 分 等级 管理。
从事 病原 微生物 实验 活动 应当 在 相应 等级 的 实验室 进行. 低 等级 病原 微生物 实验室 不得 从事 国家 病原 微生物 目录 规定 应当 在 高等级 病原 微生物 实验室 进行 的 病原 微生物 实验 活动.
第四 十六 条 高等级 病原 微生物 实验室 从事 高致病性 或者 疑似 高致病性 病原 微生物 实验 活动, 应当 经 省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卫生 健康 或者 农业 农村 主管 部门 批准, 并将 实验 活动 情况 向 批准部门 报告。
对 我国 尚未 发现 或者 已经 宣布 消灭 的 病原 微生物 , 未经 批准 不得 从事 相关 实验 活动。
第四 十七 条 病原 微生物 实验室 应当 采取 措施, 加强 对 实验 动物 的 管理, 防止 实验 动物 逃逸, 对 使用 后 的 实验 动物 按照 国家 规定 进行 无害 化 处理, 实现 实验 动物 可 追溯. 禁止 将 使用 后的 实验 动物 流入 市场。
病原 微生物 实验室 应当 加强 对 实验 活动 废弃物 的 管理, 依法 对 废水 、 废气 以及 其他 及其 潮 进行 处 潮
第四 十八 条 病原 微生物 实验室 的 设立 单位 负责 实验室 的 生物 安全 管理, 制定 科学, 严格 的 管理 制度, 定期 对 有关 生物 安全 规定 的 落实 情况 进行 检查, 对 实验室 设施, 设备, 材料 等 进行检查 、 维护 和 更新 , 确保 其 符合 国家 标准。
病原 微生物 实验室 设立 单位 的 法定 代表人과 实验室 负责 人 对 实验室 的 生物 安全 负责。
第四 十九 条 病原 微生物 实验室 的 设立 单位 应当 建立 및 完善 安全 保卫 制度, 采取 安全 卫 卫 措 实 实验 条
国家 加强 对 高等级 病原 微生物 实验室 的 安全 保卫. 高等级 病原 微生物 实验室 应当 接受 公安 机关 等 部门 有关 实验室 安全 保卫 工作 的 监督 指导, 严防 高致病性 病原 微生物 泄漏, 丢失 和 被盗, 被抢。
国家 建立 高等级 病原 微生物 实验室 人员 进入 审核 制度 进入 高等级 病原 微生物 实验室 的 人员 应当 经 实验室 负责 人 批准 对 可能 影响 实验室 生物 安全 的, 不予 批准;.. 对 批准 进入 的, 应当 采取安全 保障 措施。
第五 十条 病原 微生物 实验室 的 设立 单位 应当 制定 生物 安全 事件 应急 预案, 定期 组织 开展 人员 培训 和 应急 演练. 发生 高致病性 病原 微生物 泄漏, 丢失 和 被盗, 被抢 或者 其他 生物 安全 风险 的, 应当 按照 应急 预案 的 规定 及时 采取 控制 措施 , 并 按照 国家 规定 报告。
第五十一条 病原 微生物 实验室 所在地 省级 人民政府 及其 卫生 健康 主管 部门 应当 加强 实验室 所在地 感染 性 疾病 医疗 资源 配置, 提高 感染 性 疾病 医疗 救治 能力.
第五 十二 条 企业 对 涉及 病原 微生物 操作 的 生产 车间 的 生物 安全 管理, 依照 有关 病原 微生物 实验室 规定 其 病
涉及 生物 毒素 、 植物 有害 生物 及 其他 生物 因子 操作 的 生物 安全 实验室 的 建设와 管理, 参照 有关 病原 徧 生物 实验室 行 规
第六 章 人类 遗传 资源 与 生物 资源 安全
第 五十 三条 国家 加强 对 我国 人类 遗传 资源과 生物 资源 采集 、 保藏 、 利用 、 对外 提供 等 活动 的 管理 和 监督, 保 隵 人类
国家 对 我国 人类 遗传 资源 和 生物 资源 享有 主权。
第 五十 四条 国家 开展 人类 遗传 资源 和 生物 资源 调查。
国务院 科学 技术 主管 部门 组织 开展 我国 人类 遗传 资源 调查 , 制定 重要 遗传 家 系 记 定 劥 资源 申报 资源 申报 系
国务院 科学 技术 、 自然资源 、 生态 环境 、 卫生 健康 、 农业 农村 、 林 重 业 草原 、 中 医药 主管 部门 根据 职责 分工, 组织 织 定 源
第五 十五 条 采集 、 保藏 、 利用 、 对外 提供 我国 人类 遗传 资源, 应当 符合 伦理 原则 , 不得 危害 公众 健康
第五 十六 条 从事 下列 活动, 应当 经 国务院 科学 技术 主管 部门 批准 :
(一) 采集 我国 重要 遗传 家 系 、 特定 地区 人类 遗传 资源 或者 采集 国务院 科学 技术 主管 部门 规定 的 缍 类 、 数量 的 人类 源 ;
(二) 保藏 我国 人类 遗传 资源 ;
(三) 利用 我国 人类 遗传 资源 开展 国际 科学研究 合作 ;
(四) 将 我国 人类 遗传 资源 材料 运送 、 邮寄 、 携带 出境。
前款 规定 不 包括 以 临床 诊疗 、 采供血 服务 、 查处 违法 犯罪 罪 、 兴奋剂 棏 测 剂 棏 测 殡 殡葬 等 为 目的 釵 源
为了 取得 相关 药品 和 医疗 器械 在 我国 上市 许可, 在 临床 试验 机构 利用 我国 人类 遗传 资源 开展 国际 合作 临床 试验, 不 涉及 人类 遗传 资源 出境 的, 不需要 批准; 但是, 在 开展 临床 试验 前 应当 将 拟 使用的 人类 遗传 资源 种类 、 数量 及 用途 向 国务院 科学 技术 主管 部门 备案。
境外 组织 、 个人 及其 设立 或者 实际 控制 的 机构 不得 在 我国 境内 采集 、 保藏 我国 人类 遗传 资源 , 不得 向 境 得 向
第五 十七 条 将 我国 人类 遗传 资源 信息 向 境外 组织, 个人 及其 设立 或者 实际 控制 的 机构 提供 或者 开放 使用 的, 应当 向 国务院 科学 技术 主管 部门 事先 报告 并 提交 信息 备份.
第五 十八 条 采集, 保藏, 利用, 运输 出境 我国 珍贵, 濒危, 特有 物种 及其 可 用于 再生 或者 繁殖 传 代 的 个体, 器官, 组织, 细胞, 基因 等 遗传 资源, 应当 遵守 有关 法律 法规.
境外 组织 、 个人 及其 设立 或者 实际 控制 的 机构 获取 和 利用 我国 生物 资源 , 应当 依法 取得 批准。
第五 十九 条 利用 我国 生物 资源 开展 国际 科学研究 合作 , 应当 依法 取得 批准。
利用 我国 人类 遗传 资源과 生物 资源 开展 国际 科学研究 合作 , 应当 保证 中方 单位 及其 研 砶 人员 全 过程, 实质 分 性 地 参
第六 十条 国家 加强 对外 来 物种 入侵 的 防范 和 应对 , 保护 生物 多样性。 国 农 农村 主管 部门 样 农业 农村 主管 部门 样 农业 农村 主管 部门 入 同 国 关
国务院 有关部门 根据 职责 分工 , 加强 对外 来 入侵 物种 的 调查 、 监测 、 预警 、 控制 、 评 伍 、 清除 以及 生态 作 以及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未经 批准 , 不得 擅自 引进 、 释放 或者 丢弃 外来 物种。
第七 章 防范 生物 恐怖 与 生物 武器 威胁
第六十一条 国家 采取 一切 必要 措施 防范 生物 恐怖 与 生物 武器 威胁。
禁止 开发 、 制造 或者 以 其他 方式 获取 、 储存 、 持有 和 使用 生物 武器。
禁止 以 任何 方式 唆使 、 资助 、 协助 他人 开发 、 制造 或者 以 其他 方式 获取 生物 武器。
第六 十二 条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制定, 修改, 公布 可 被 用于 生物 恐怖 活动, 制造 生物 武器 的 生物体, 生物 毒素, 设备 或者 技术 清单, 加强 监管, 防止 其 被 用于 制造 生物 武器 或者 恐怖 目的。
第六 十三 条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和 有关 军事 机关 根据 职责 分工, 加强 对 可 被 用于 生物 恐怖 活动, 制造 生物 武器 的 生物体, 生物 毒素, 设备 或者 技术 进 出境, 进出口, 获取, 制造, 转移和 投放 等 活动 的 监测 、 调查 , 采取 必要 的 防范 和 处置 措施。
第六 十四 条 国务院 有关部门, 省级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负责 组织 遭受 生物 恐怖 袭击, 生物 武器 攻击 后 的 人员 救治 与 安置, 环境 消毒, 生态 修复, 安全 监测 和 社会 秩序 恢复 等 工作.
国务院 有关部门, 省级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应当 有效 引导 社会 舆论 科学, 准确 报道 生物 恐怖 袭击 和 生物 武器 攻击 事件, 及时 发布 疏散, 转移 和 紧急 避难 等 信息, 对 应急 处置 与 恢复 过程 中 遭受 污染的 区域 和 人员 进行 长期 环境 监测 和 健康 监测。
第六 十五 条 国家 组织 开展 对 我国 境内 战争 遗留 生物 武器 及其 危害 结果 、 潜在 影响 的 调查。
国家 组织 建设 存放와 处理 战争 遗留 生物 武器 设施 , 保障 对 战争 遗留 生物 武器 的 安全 处置。
第八 章 生物 安全 能力 建设
第六 十六 条 国家 制定 生物 安全 事业 发展 规划 , 加强 生物 安全 能力 建设 , 提高 应对 生物 安全 事件 的 能力 和 水平。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应当 支持 生物 安全 事业 发展 , 按照 事权 划分 , 将 支持 下列 生物 安全 事业 发展 的 相关 支出 列入 政府 入 支
(一) 监测 网络 的 构建 和 运行 ;
(二) 应急 处置 和 防控 物资 的 储备 ;
(三) 关键 基础 设施 的 建设 和 运行 ;
(四) 关键 技术 和 产品 的 研究 、 开发 ;
(五) 人类 遗传 资源과 生物 资源 的 调查 、 保藏 ;
(六)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其他 重要 生物 安全 事业。
第六 十七 条 国家 采取 措施 支持 生物 安全 科技 研究, 加强 生物 安全 风险 防御 与 管 控 技术 研究, 整合 优势 力量 和 资源, 建立 多 学科, 多部门 协同 创新 的 联合 攻关 机制, 推动 生物 安全 核心 关键 技术 和重大 防御 产品의 成果 产出 与 转化 应用 , 提高 生物 安全 的 科技 保障 能力。
第六 十八 条 国家 统筹 布局 全国 生物 安全 基础 设施 建设. 国务院 有关部门 根据 职责 分工, 加快 建设 生物 信息, 人类 遗传 资源 保藏, 菌 (毒) 种 保藏, 动植物 遗传 资源 保藏, 高等级 病原 微生物 实验室 等 方面의 생물 안전 국가 원 평대 , 建立 共享 利用 机制 , 为 生物 安全 科技 创新 提供 战略 保障와 支撑。
第六 十九 条 国务院 有关部门 根据 职责 分工 , 加强 生物 基础 科学研究 人才과 生物 领域 专业 技术 人 科 才 科 培养,
国家 生物 安全 基础 设施 重要 岗位 的 从业人员 应当 具备 符合 要求 的 资格 , 相关 信息 应当 息 应当 息 应当 息 应当 向 国 嗨 关 关 嗨 施
第七 十条 国家 加强 重大 新 发 突发 传染病 、 动植物 疫情 等 生物 安全 风险 防控 的 物资 储备。
国家 加强 生物 安全 应急 药品, 装备 等 物资 的 研究, 开发 和 技术 储备. 国务院 有关部门 根据 职责 分工, 落实 生物 安全 应急 药品, 装备 等 物资 研究, 开发 和 技术 储备 的 相关 措施.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和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应当 保障 生物 安全 事件 应急 处置 所需 的 医疗 救护 设备, 救治 药品, 医疗 器械 等 物资 的 生产, 供应 和 调配; 交通 运输 主管 部门 应当 及时 组织 协调运输 经营 单位 优先 运送。
第七十一条 国家 对 从事 高致病性 病原 微生物 实验 活动 、 生物 安全 事件 现场 处置 等 处置 等 处置 等 处置 等 处置 等 活 保险 场 处置 等 处置 等 处置 等 处置 等等 处置 等等 处置 等等 处置 等等 处置 等等 处置 等等 病 对 从事 高 致病 对 从事
第九 章 法律 责任
第七 十二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履行 生物 安全 管理 职责 的 工作 人员 在 生物 安全 工作 中 滥用职权 、 玩忽职守 忽 私 舞弊 私 舞弊 权
第七 十三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医疗 机构, 专业 机构 或者 其 工作 人员 瞒报, 谎报, 缓 报, 漏报, 授意 他人 瞒报, 谎报, 缓 报, 或者 阻碍 他人 报告 传染病, 动植物 疫病或者 不明 原因 的 聚集 性 疾病 的,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 责令 改正, 给予 警告; 对 法定 代表人, 主要 负责 人,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依法 给予 处分, 并 可以 依法暂停 一定 期限 的 执业 活动 直至 吊销 相关 执业 证书。
违反 本法 规定 , 编造 、 散布 虚假 的 生物 安全 信息 , 构成 违反 治安 管理 行为 的 , 公安 机关 依法 给予 治安 管理 处罚。
第七 十四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从事 国家 禁止 的 生物 技术 研究, 开发 与 应用 活动 的,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卫生 健康, 科学 技术, 农业 农村 主管 部门 根据 职责 分工, 责令 停止 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 所得 、 技术 资料와 用于 违法行为 的 工具 、 设备 、 原材料 等 法 得 等 得 料 等 得 得 备 得 得 得 备十倍 以下 的 罚款, 并 可以 依法 禁止 一定 期限 内 从事 相应 的 生物 技术 研究, 开发 与 应用 活动, 吊销 相关 许可证 件; 对 法定 代表人, 主要 负责 人,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依法 给予 处分 , 处 十 万元 以上 二十 万元 以上 二十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 十年 直至 终身 禁止 从事 相应 的 生物 技术 砊 究, 开 究 究
第七 十五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从事 生物 技术 研究, 开发 活动 未 遵守 国家 生物 技术 研究 开发 安全 管理 规范 的,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 根据 职责 分工, 责令 改正, 给予 警告, 可以 并处二 万元 以上 二十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拒不 改正 或者 造成 严重 后果 的 , 责令 停止 元 研究 、 开发 活动 , 并处 二十 万元
第七 十六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从事 病原 微生物 实验 活动 未 在 相应 等级 的 实验室 进行, 或者 高等级 病原 微生物 实验室 未经 批准 从事 高致病性, 疑似 高致病性 病原 微生物 实验 活动 的, 由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卫生 健康, 农业 农村 主管 部门 根据 职责 分工, 责令 停止 违法行为, 监督 其 将 用于 实验 活动 的 病原 微生物 销毁 或者 送交 保藏 机构, 给予 警告; 造成 传染病 传播, 流行或者 其他 严의 중대 효과 성, 对 法定 代表人 、 主要 负责 人 、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 仁 员 依法 礄 分 员 依法 给 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将 使用 后 反 本法 规定, 将 使用 后 反 本法 规定, 将 使用 后 使用 后 实验 动物 流入 市场 场 场 场 场 场 场 场 场 场 场 场 场 场 后 县 场 场 场 技 县 术 主管 技术 主管 部门 责 管 反 本法罚款, 违法 所得 在 二十 万元, 并处 违法 所得 五倍 以上 十倍 以下 的 罚款; 情节 严重 的 by 发证 部门 吊销 相关 许
第七 十八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的 ,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 根据 职责 分工 , 责令 改正 , 没收 规定以下 的 罚款 :
(一) 购买 或者 引进 列入 管 控 清单 的 重要 设备 、 特殊 生物 因子 未 进行 登记 , 或者 未 报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备案 ;
(二) 个人 购买 或者 持有 列入 管 控 清单 的 重要 设备 或者 特殊 生物 因子 ;
(三) 个人 设立 病原 微生物 实验室 或者 从事 病原 微生物 实验 活动;
(四) 未经 实验室 负责 人 批准 进入 高等级 病原 微生物 实验室。
第七 十九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未经 批准, 采集, 保藏 我国 人类 遗传 资源 或者 利用 我国 人类 遗传 资源 开展 国际 科学研究 合作 的, 由 国务院 科学 技术 主管 部门 责令 停止 违法行为, 没收 违法 所得 和 违法, 보호를받는 사람, 并处 五十 万元, 五百 万元, 并处 款, 违法 所得, 并处 违;对 法定 代表人 、 主要 负责 人 、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과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依法 给予 处分 , 五年 内 禁止 死 处分
第八 十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境外 组织, 个人 及其 设立 或者 实际 控制 的 机构 在 我国 境内 采集, 保藏 我国 人类 遗传 资源, 或者 向 境外 提供 我国 人类 遗传 资源 的, 由 国务院 科学 技术 主管 部门 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 , 没收 违法 所得 和 违法 采集 、 保藏 的 人类 遗传 资源 , 并处 一百 万元 处处 一百 万元 处处 一款; 违法 处 款倍 以下 的 罚款。
第八十一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未经 批准 , 擅 擅自 引进 外来 物种 的 , 县 县 种种 关 部门 据 职责 分 反反 本法 规定的 罚款。
违反 本法 规定, 未经 批准, 擅自 释放 或者 丢弃 外来 物种 的,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 根据 职责 分工, 责令 限期 捕 回, 找回 释放 或者 丢弃 的 外来 物种, 处 一 万元 以上 五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第八 十二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 造成 人身 、 财产 或者 其他 或者 宻。
第 八十 三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的 生物 安全 违法行为 , 本法 未 规定 法律 责任 , 其他 有关 法律 、 行政 法规 有 规定 的 , 依 定 其 法 规定
第 八十 四条 境外 组织 或者 个人 通过 运输, 邮寄, 携带 危险 生物 因子 入境 或者 以 其他 方式 危害 我国 生物 安全 的, 依法 追究 法律 责任, 并 可以 采取 其他 必要 措施.
第十 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本法 下列 术语 的 含义 :
(一) 生物 因子 , 是 指 动物 、 植物 、 微生物 、 生物 毒素 及 其他 生物 活性 物质。
(二) 重大 新 发 突发 传染病, 是 指 我国 境内 首次 出现 或者 已经 宣布 消灭 再次 发生, 或者 突然 发生, 造成 或者 可能 造成 公众 健康 和 生命 安全 严重 损害, 引起 社会 恐慌, 影响 社会 稳定 的 传染病。
(三) 重大 新 发 突发 动物 疫情, 是 指 我国 境内 首次 发生 或者 已经 宣布 消灭 的 动物 疫病 再次 发生, 或者 发病 率, 死亡率 较高 的 潜伏 动物 疫病 突然 发生 并 迅速 传播, 给 养殖 业 生产 安全造成 严重 威胁 、 危害 , 以及 可能 对 公众 健康와 生命 安全 造成 危害 的 情形。
(四) 重大 新 发 突发 植物 疫情, 是 指 我国 境内 首次 发生 或者 已经 宣布 消灭 的 严重 危害 植物 的 真菌, 细菌, 病毒, 昆虫, 线虫, 杂草, 害鼠, 软体动物 等 再次 引发 病虫害, 或者本地 有害 生物 突然 大 范围 发生 并 迅速 传播 , 对 农作物 、 林木 等 植物 造成 严重 危害 的 情形。
(五) 生物 技术 研究 、 开发 与 应用 , 是 指 通过 科学과 工程 原理 认识 、 改造 、 合成 、 利用 生物 而 从 用事 的 科学研究 、 技术 开发 与 术
(六) 病原 微生物 , 是 指 可以 侵犯 人 、 动物 引起 感染 甚至 传染病 的 微生物 、 包括 病毒 、 细菌 、 真菌 、 立克 次 病
(七) 植物 有害 生物 , 是 指 能够 对 农作物 、 林木 等 植物 造成 危害 的 真菌 、 细菌 、 病毒 、 昆虫 、 线虫 、 杂草 、 害 毒
(八) 人类 遗传 资源, 包括 人类 遗传 资源 材料 和 人类 遗传 资源 信息. 人类 遗传 资源 材料 是 指 含有 人体 基因 组, 基因 等 遗传 物质 的 器官, 组织, 细胞 等 遗传 材料. 人类 遗传 资源 信息 是 指 利用 人类遗传 资源 材料 产生 的 数据 等 信息 资料。
(九) 微生物 耐药 , 是 指 微生物 对抗 微生物 药物 产生 抗性 , 导致 抗 微生物 药物 不能 有效 控制 微生物 的 感染.
(十) 生物 武器, 是 指 类型 和 数量 不 属于 预防 、 保护 或者 其他 和平 用途 生 微 当 需要 当 需要 微 物, 任何 来源 当 需要 源 或者生物 毒素 使用 于 敌对 目的 或者 武装冲突 而 设计 的 武器 、 设备 或者 运载工具。
(十一) 生物 恐怖 , 是 指 故意 使用 致病 性 微生物 、 生物 毒素 等 实施 袭 实施 害 人类 或者 动 椼 物 或者 动 椼 物 或者 动植物 害 人类 或者 害 人类 或者 害 人类 或者 动 椼 物 恐 目 意 使用 致病 性
第八 十六 条 生物 安全 信息 属于 国家 秘密 的 , 应当 依照 《中 理 人民 共和国 保守 国家 秘密 法》 和 国家 其他 有关 保密 规定 实施
第八 十七 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 、 中国 人民 武装警察 部队 的 生物 安全 活动 ,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依照 本法 规定 的 原则 另行 规定。
第八 十八 条 本法 自 2021 年 4 月 15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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