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중국 하이난 자유무역항법(2021)

해남자유문화(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법률 유형

발급 기관 전국 인민 대표 대회 상임위원회

공표 일 10년 2021월 XNUMX일

발효 일 10년 2021월 XNUMX일

유효성 상태 유효한

적용 범위 전국

주제 국제 무역법 외국인 법

편집자 CJ 옵저버

中华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2021년 6월 10일 第十三届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了 建设 高水平 的 中国 特色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推动 形成 更高 层次 改革 开放 新 格局, 建立 开放 型 经济 新 体制, 促进 社会主义 市场 经济 平稳 健康 可持续 发展, 制定 本法.
第二 条 国家 在 海南岛 全岛 设立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分步骤, 分阶段 建立 自由 贸易 港 政策 和 制度 体系, 实现 贸易, 投资, 跨境 资金 流动, 人员 进出, 运输 来往 自由 便利 和 数据 安全 有序流动.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 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建设, 应当 体现 中国 特色, 借鉴 国际 经验, 围绕 海南 战略 定位, 发挥 海南 优势, 推进 改革 创新, 加强 风险 防范, 贯彻 创新, 协调, 绿色, 开放, 共享 的 新 发展 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实现经济繁福荣、社会文明、生态宜居、人民
第四 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建设, 以 贸易 投资 自由化 便利 化为 重点, 以 各类 生产 要素 跨境 自由 有序 安全 便捷 流动 和 现代 产业 体系 为 支撑, 以 特殊 的 税收 制度 安排, 高效 的 社会 治理体系和完备的法治体系为保障,持续优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统一效的市场环
第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明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创新
第六 条 国家 建立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建设 领导 机制, 统筹 协调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建设 重大 政策 和 重大 事项. 国务院 发展 改革, 财政, 商务, 金融 管理, 海关, 税务 等 部门 按照 职责 分工, 指导 推动 海南 自由贸易港建设相关工作。
国家建立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创新监管模式.
해남성应当切实履行责任,加强组织领导,전력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各项工作.
第七 条 国家 支持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建设 发展, 支持 海南 省 依照 中央 要求 和 法律 规定 行使 改革 自主权. 国务院 及其 有关部门 根据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建设 的 实际 需要, 及时 依法 授权 或者 委托 海南 省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相关管理职权。
第八 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构建 系统 完备, 科学 规范, 运行 有效 的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治理 体系, 推动 政府 机构 改革 和 职能 转变, 规范 政府 服务 标准, 加强 预防 和 化解 社会 矛盾 机制 建设, 提高 社会 治理 智能化水平,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
国家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行政区划改革创新,优化行政区划设置和行政区划结构體系。
第九条 国家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主动适应国际经济贸易规则发展和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
第十 条 海南 省 人民 代表 大会 及其 常务委员会 可以 根据 本法, 结合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建设 的 具体 情况 和 实际 需要, 遵循 宪法 规定 和 法律, 行政 法规 的 基本 原则, 就 贸易, 投资 及 相关 管理 活动制定法规(以下称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实施。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应当报送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和國务院备案;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法规 涉及 依法 应当 由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及其 常务委员会 制定 法律 或者 由 国务院 制定 行政 法规 事项 的, 应当 分别 报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或者 国务院 批准 后 生效.
第二章 贸易自由便利
第十一条 国家 建立 健全 全岛 封 关 运作 的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海关 监管 特殊 区域 制度. 在 依法 有效 监管 基础 上, 建立 自由 进出, 安全 便利 的 货物 贸易 管理 制度, 优化 服务 贸易 管理 措施, 实现 贸易自由化便利化。
第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应当高标准建设口岸基础设施,加强口岸公共卫生安全、国门生物安全、食
第十三条 在境外与海南自由贸易港之间,货物、物品可以自由进出,海关依法进行监管,列入海南自由、
前款规定的清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制定.
第十四 条 货物 由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进入 境内 其他 地区 (以下 简称 内地) 原则 上 按 进口 规定 办理 相关 手续. 物品 由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进入 内地, 按 规定 进行 监管. 对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前往 内地的运输工具,简化进口管理。
상품, 상품 以及运输工具由内地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 按國内流通规定管理.
货物、物品以及运输工具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和内地之间进出的具体办法由國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海南省制定。
第十五条 各类市场主体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依法自由开展货物贸易以及相关活动,海关实施
自在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要求的前提下,海南自由贸易港对进出口货物不设存储期限,菧物炨放地
第十六 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实行 通 关 便利 化 政策, 简化 货物 流转 流程 和 手续. 除 依法 需要 检验 检疫 或者 实行 许可证 件 管理 的 货物 外, 货物 进入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海关 按照 有关 规定 径 予 放行,为市场主体提供通关便利服务。
第十七 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对 跨境 服务 贸易 实行 负面 清单 管理 制度, 并 实施 相 配套 的 资金 支付 和 转移 制度. 对 清单 之外 的 跨境 服务 贸易, 按照 内外 一致 的 原则 管理.
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制。定
第三章 投资自由便利
第十八 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实行 投资 自由化 便利 化 政策, 全面 推行 极简 审批 投资 制度, 完善 投资 促进 和 投资 保护 制度, 强化 产权 保护, 保障 公平 竞争, 营造 公开, 透明, 可 预期 的 投资 环境。
海南自由贸易港全面放开投资准入,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生态保护红线、重大公共利益等国家实行
第十九 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对 外商 投资 实行 准入 前 国民 待遇 加 负面 清单 管理 制度. 特别 适用 于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的 外商 投资 准入 负面 清单 由 国务院 有关部门 会同 海南 省 制定, 报 国务院 批准 后发布。
国家放宽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准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清单(特别)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以过程监管为重点的投资便利措施、逐步实施场准入承诺即入
第二十 一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按照 便利, 高效, 透明 的 原则, 简化 办事 程序, 提高 办事 效率, 优化 政务 服务, 建立 市场 主体 设立 便利, 经营 便利, 注销 便利 等 制度, 优化 破产 程序. 具体 办法由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二条 国家依法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织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加
第二十 三条 国家 依法 保护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内 自然人, 法人 和 非法 人 组织 的 知识产权, 促进 知识产权 创造, 运用 和 管理 服务 能力 提升, 建立 健全 知识产权 领域 信用 分类 监管, 失信 惩戒 等 机制, 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 四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建立 统一 开放, 竞争 有序 的 市场 体系, 强化 竞争 政策 的 基础 性 地位, 落实 公平 竞争 审查 制度, 加强 和 改进 反 垄断 和 反 不正当 竞争 执法, 保护 市场 公平 竞争。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的 各类 市场 主体, 在 准入 许可, 经营 运营, 要素 获取, 标准 制定, 优惠政策 等 方面 依法 享受 平等待遇. 具体 办法 由 海南 省 人民 代表 大会 及其 常务委员会 制定.
第四章 财政税收制度
第二十 五条 在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开发 建设 阶段, 中央 财政 根据 实际, 结合 税制 变化 情况, 对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给予 适当 财政 支持. 鼓励 海南 省 在 国务院 批准 的 限额 内 发行 地方政府 债券 支持 海南 自由贸易港项目建设。海南省设立政府引导、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
第二十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可以根据发展需要,自主减征,免征、缓征除具性有生态补偿性
第二 十七 条 按照 税种 结构 简单 科学, 税制 要素 充分 优化, 税负 水平 明显 降低, 收入 归属 清晰, 财政 收支 基本 均衡 的 原则, 结合 国家 税制 改革 方向, 建立 符合 需要 的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税制 体系。
全岛 封 关 运作 时, 将 增值税, 消费 税, 车辆 购置 税, 城市 维护 建设 税 及 教育费附加 等 税费 进行 简 并, 在 货物 和 服务 零售 环节 征收 销售 税; 全岛 封 关 运作 后, 进一步简化税制.
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及时提出简化税制的具体方案.
第二 十八 条 全岛 封 关 运作, 简 并 税制 后,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对 进口 征税 商品 实行 目录 管理, 目录 之外 的 货物 进入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免征 进口 关税. 进口 征税 商品 目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制定。
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前,对部分进口商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对由海南自由贸易港离境的출구应税商제품,征收关税。
第二 十九 条 货物 由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进入 内地, 原则 上 按照 进口 征税; 但是, 对 鼓励 类 产业 企业 生产 的 不含 进口 料 件 或者 含 进口 料 件 在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加工 增值 达到 一定 比例的货物,免征关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海南省制定。
货物由内地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按关规院有关规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
全岛 封 关 运作, 简 并 税制 前, 对 离岛 旅客 购买 免税 物品 并 提货 离岛 的, 按照 有关 规定 免征 进口 关税, 进口 环节 增值税 和 消费 税. 全岛 封 关 运作, 简 并 税制 后, 物品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和内地之间进出的税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海南省制定。
第三十条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对海南自由贸易
第三十一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建立 优化 高效 统一 的 税收 征管 服务 体系, 提高 税收 征管 服务 科学化, 信息 化, 国际 化, 便民 化 水平, 积极 参与 国际 税收 征管 合作, 提高 税收 征管 服务 质量 和 效率,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生态环境保护
第三 十二 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健全 生态 环境 评价 和 监测 制度, 制定 生态 环境 准入 清单, 防止 污染, 保护 生态 环境; 健全 自然资源 资产 产权 制度 和 有偿 使用 制度, 促进 资源 节约 高效 利用.
第三 十三 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推进 国土 空间 规划 体系 建设, 实行 差别化 的 自然 生态 空间 用途 管制, 严守 生态 保护 红线, 构建 以 国家 公园 为 主体 的 自然 保护 地 体系, 推进 绿色 城镇 化, 美丽 乡村建设。
海南自由贸易港严格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建立健全陆海统筹的生态系统复和污染防
第三 十四 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实行 严格 的 进 出境 环境 安全 准入 管理 制度, 加强 检验 检疫 能力 建设, 防范 外来 物种 入侵, 禁止 境外 固体 废物 输入; 提高 医疗 废物 等 危险 废物 处理 处置 能力, 提升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能力,加强生态风险防控。
第三 十五 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推进 建立 政府 主导, 企业 和 社会 参与, 市场 化 运作, 可持续 的 生态 保护 补偿 机制, 建立 生态 产品 价值 实现 机制, 鼓励 利用 市场 机制 推进 生态 环境保护, 实现 可持续发展。
第三 十六 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实行 环境保护 目标 责任制 和 考核 评价 制度.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对本级 人民政府 负有 环境 监督 管理 职责 的 部门 及其 负责 人和 下级 人民政府 及其 负责 人的年度考核,实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一票否决制.
环境保护 目标 未 完成 的 地区, 一年 内 暂停 审批 该 地区 新增 重点 污染物 排放 总量 的 ​​建设 项目 环境 影响 评价 文件; 对 负有责任 的 地方 人民政府 及 负有 环境 监督 管理 职责 的 部门 的 主要 责任人,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并依法予以处分。
第三 十七 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实行 生态 环境 损害 责任 终身 追究 制. 对 违背 科学 发展 要求, 造成 生态 环境 严重 破坏 的 地方 人民政府 及 有关部门 主要 负责 人,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应当严格追究责任。
第六章 产业发展与人才支撑
第三 十八 条 国家 支持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建设 开放 型 生态 型 服务 型 产业 体系, 积极 发展 旅游业, 现代 服务业, 高新技术 产业 以及 热带 特色 高效 农业 等 重点 产业.
第三 十九 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推进 国际 旅游 消费 中心 建设, 推动 旅游 与 文化 体育, 健康 医疗, 养老 养生 等 深度 融合, 培育 旅游 新 业态 新 模式.
第四 十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深化 现代 服务业 对内 对外开放, 打造 国际 航运 枢纽, 推动 港口, 产业, 城市 融合 发展, 完善 海洋 服务 基础 设施, 构建 具有 国际 竞争 力 的 海洋 服务 体系.
境外高水平大学、职业院校可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理工农医类学校.
第四十一条 国家支持海南自的由贸易港建设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条件平台,建立符合科研规律
第四 十二 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依法 建立 安全 有序 自由 便利 的 数据 流动 管理 制度, 依法 保护 个人, 组织 与 数据 有关 的 权益, 有序 扩大 通信 资源 和 业务 开放, 扩大 数据 领域 开放, 促进 以 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
国家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探索实施区域性国际数据跨境流动制度安排.
第四 十三 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实施 高度 自由 便利 开放 的 运输 政策, 建立 更加 开放 的 航运 制度 和 船舶 管理 制度, 建设 "中国 洋浦 港"船籍 港, 实行 特殊 的 船舶 登记 制度; 放宽 空域 管制 和航路限制,优化航权资源配置,提升运输便利化和服务保障水平。
第四十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支持机制,建立科、
第四 十五 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建立 高效 便利 的 出境 入境 管理 制度, 逐步 实施 更大 范围 适用 免签 入境 政策, 延长 免签 停留 时间, 优化 出境 入境 检查 管理, 提供 出境 入境 通 关 便利.
第四 十六 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实行 更加 开放 的 人才 和 停 居留 政策, 实行 更加 宽松 的 人员 临时 出境 入境 政策, 便利 的 工作 签证 政策, 对 外国人 工作 许可 实行 负面 清单 管理, 进一步 完善 居留 制度.
第四十七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放宽境外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的限制,对符合条件的境
第七章 综合措施
第四 十八 条 国务院 可以 根据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建设 的 需要, 授权 海南 省 人民政府 审批 由 国务院 审批 的 农用 地 转为 建设 用地 和 土地 征收 事项; 授权 海南 省 人民政府 在 不 突破 海南 省 国土 空间 规划明确 的 生态 保护 红线, 永久 基本 农田 面积, 耕地 和 林地 保有 量, 建设 用地 总 规模 等 重要 指标 并 确保 质量 不 降低 的 前提 下, 按照 国家 规定 的 条件, 对 全省 耕地, 永久 基本 农田, 林地,建设用地布局调整进行审批。
海南自由贸易港积极推进城乡及垦区一体化协调发展和小城镇建设用地新模化式,推进农化垦土
依法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国家重大项目用海需求.
第四 十九 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建设 应当 切实 保护 耕地, 加强 土地 管理, 建立 集约 节约 用地 制度, 评价 标准 以及 存量 建设 用地 盘活 处置 制度. 充分 利用 闲置 土地, 以 出让 方式 取得 土地 使用 权 进行 开发 的南海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一年未竣工的,应当法在竣工前每年征收出让土地现值一比例土
第五十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推进金融改革创新,率先落实金融业
第五十一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建立 适应 高水平 贸易 投资 自由化 便利 化 需要 的 跨境 资金 流动 管理 制度, 分阶段 开放 资本 项目, 逐步 推进 非 金融 企业 外债 项 下 完全 可 兑换, 推动 跨境 贸易结算便利化,有序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境外资金自由便利流动。
第五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经批准的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指定账户或者在特定区域经营金离
第五十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应用,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 五十 四条 国家 支持 探索 与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相 适应 的 司法 体制改革.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建立 多元化 商 事 纠纷 解决 机制, 完善 国际商事 纠纷 案件 集中 审判 机制, 支持 通过 仲裁, 调解 等 多种 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第五十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立风险预警和防控体系,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
海关 负责 口岸 和 其他 海关 监管 区 的 常规 监管, 依法 查缉 走私 和 实施 后续 监管. 海 警 机构 负责 查处 海上 走私 违法行为. 海南 省 人民政府 负责 全省 反走私 综合 治理 工作, 加强 对 非 设 关 地 的管 控, 建立 与 其他 地区 的 反走私 联防 联 控 机制. 境外 与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之间,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与 内地 之间, 人员, 货物, 物品, 运输工具 等 均需 从 口岸 进出.
全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依法实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全的外商投资进行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建立 健全 金融 风险 防控 制度, 实施 网络 安全 等级 保护 制度, 建立 人员 流动 风险 防控 制度, 建立 传染病 和 突发 公共卫生 事件 监测 预警 机制 与 防控 救治 机制, 保障 金融, 网络 与数据、人员流动和公共卫生等领域的秩序和安全。
第八 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对本法规定的事项,在本法施行后,海南自由贸易港全岛省封关运作前,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性的具体办法,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第五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이 영어 번역본은 PRC 전국 인민 대표 대회 공식 웹 사이트에서 발췌 한 것입니다. 가까운 장래에 우리가 번역 한보다 정확한 영어 버전이 중국 법률 포털에서 제공 될 것입니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