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증권·선물 불법행위에 대한 행정처벌조치(2021년)

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이동법)

법률 유형 부서 규칙

발급 기관 중국 증권 규제위원회

공표 일 14년 2021월 XNUMX일

발효 일 14년 2021월 XNUMX일

유효성 상태 유효한

적용 범위 전국

주제 증권법

편집자 황 얀링 黄燕玲

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이동법)
第一 条 为了 规范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以下 简称 中国 证监会) 及其 派出 机构 行政 处罚 的 实施, 维护 证券 期货 市场 秩序, 保护 公民,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的 合法 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 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本
第二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授
第三 条 自然人,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违反 证券 期货 法律, 法规 和 规章 规定, 应当 给予 行政 处罚 的, 中国 证监会 及其 派出 机构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和 本 办法 规定 的 程序 实施.
地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和审慎法监管原则、依、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
第六 条 中国 证监会 及其 派出 机构 发现 自然人,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涉嫌 违反 证券 期货 法律, 法规 和 规章, 符合 下列 条件, 且不 存在 依法 不予 行政 处罚 等 情形 的, 应当 立案 :
(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主体;
(二)有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明确的行政处罚法律责任;
(四)尚未超过二年行政处罚时效。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尚未超过五年行政处罚时效。
第七 条 中国 证监会 及其 派出 机构 通过 文字 记录 等 形式 对 行政 处罚 进行 全 过程 记录, 归档 保存. 根据 需要, 可以 对 容易 引发 争议 的 行政 处罚 过程 进行 音像 记录, 被 调查 的 单位 和 个人 不 配合-的,执法人员对相关情况进行文字说明。
第八 条 中国 证监会 及其 派出 机构 执法 人员 必须 忠于职守, 依法 办事, 公正 廉洁, 不得 滥用 权力, 或者 利用 职务 便利 牟取 不正当 利益; 严格 遵守 保密 规定, 不得 泄露 案件 查办 信息, 不得 泄露 所 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对于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应当确保信息安全。
第九条 中国 证监会 及其 派出 机构 进行 调查 时, 执法 人员 不得 少于 二人, 并 应当 出示 执法 证 和 调查 通知书 等 执法 文书. 执法 人员 少于 二人 或者 未 出示 执法 证 和 调查 通知书等执法文书的,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执法人员应当 in 询问笔录或现场笔录等材料中对出示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条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回答询问,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和资、
第十一条中國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
(二) 书 证 ;
(三) 物证 ;
(三) 视听 资料 ;
(四) 电子 数据 ;
(五) 证人 证言 ;
(六) 当事人 的 陈述 ;
(七) 鉴定 意见 ;
(八) 勘验 笔录 、 现场 笔录。
证据 必须 经 查证 属实, 方可 作为 认定 案件 事实 的 根据。
以 非法 手段 取得 的 证据 , 不得 作为 认定 案件 事实 的 根据。
第十二 条 书 证 原则 上 应当 收集 原件. 收集 原件 确 有 困难 的, 可以 收集 与 原件 核对 无误 的 复印件, 照片, 节录 本. 复印件, 照 片, 节录 本 由 证据 提供 人 核对 无误 后 注明与原件一致,同时由证据提供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三 条 物证 原则 上 应当 收集 原物. 收集 原物 确 有 困难 的, 可以 收集 与 原物 核对 无误 的 复制品 或者 证明 该 物证 的 照片, 录像 等 其他 证据. 原物 为 数量 较多 的 种类物的,可以收集其中一部分。收集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第十四 条 视听 资料 原则 上 应当 收集 有关 资料 的 原始 载体. 收集 原始 载体 确 有 困难 的, 可以 收集 与 原始 载体 核对 无误 的 复制 件, 并 以 现场 笔录 或 其他 方式 注明 制作 方法, 制作 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录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十五 条 电子 数据 原则 上 应当 收集 有关 数据 的 原始 载体. 收集 电子 数据 原始 载体 确 有 困难 的, 可以 制作 复制 件, 并 以 现场 笔录 或 其他 方式 记录 参与 人员, 技术 方法, 收集 对象, 步骤 和过程 等. 具备 条件 的, 可以 采取 拍照 或 录像 等 方式 记录 取证 过程. 对于 电子 数据 的 关键 内容, 可以 直接 打印 或者 截 屏 打印, 并由 证据 提供 人 签字 确认.
第十六 条 当事人 的 陈述, 证人 证言 可以 通过 询问 笔录, 书面 说明 等 方式 调 取. 询问 应当 分别 单独 进行. 询问 笔录 应当 由 被 询问 人员 及 至少 二 名 参与 询问 的 执法 人员 逐 页 签名 并 注明 日期; 如有修改,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字确认。
通过书面说明方式调取的,书面说明应当由提供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第十七条对于涉众型违法行为,在能够充分证明基本违法事宁的前提下,执法人员可以按一比例
第十八条下列证据材料,经的审查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要求,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证
(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立案前调查或者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证据材料;
(二)사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其他行政机关等保存、公布、移交的证据材料;
(三)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依法建立的跨境监督管理合作机制获取的证据材料;
(四)其他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要求的证据材料。
第十九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案情需要,可以委托下列单位和人员提供:协劤
(一)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涉案相关事项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应有鉴定人签名和鉴定末构盖
(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及专家顾问提供专
(三)委托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检验、测算相关数据或提供与其聊
第二十条 中国 证监会 及其 派出 机构 可以 依法 要求 当事人 或 与 被 调查 事件 有关 的 单位 和 个人, 在 指定 的 合理 期限 内, 通过 纸 质, 电子邮件, 光盘 等 指定 方式 报送 与 被 调查 事件有关的文件和 资料。
第二十 一条 中国 证监会 及其 派出 机构 依法 需要 采取 冻结, 查封, 扣押, 限制 证券 买卖 等 措施 的,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 政 强制 法"等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第二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需要采取封存、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卺当经
遇有 紧急 情况, 需要 立即 采取 上述 措施 的, 执法 人员 应当 在 二十 四 小时 内向 单位 负责 人 报告, 并 补办 批准 手续. 单位 负责 人 认为 不 应当 采取 的, 应当 立即 解除.
第二十三条采取封存、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当场清点,出具决定书或通知书,开列游
对于 封存, 先行 登记 保存 的 证据, 中国 证监会 及其 派出 机构 可以 自行 或 采取 委托 第三方 等 其他 适当 方式 保管, 当事人 和 有关 人员 不得 隐藏, 转移, 变卖 或者 毁损.
제XNUMX十XNUMX条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七日内采取下列措施:
(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提取电子数据等证据保全措施;
(二)需要检查、检验、鉴定、评估的,送交检查、检验、鉴定、评估;
(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封存等措施的,作出查封、扣押、封存等决;定
(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予以查封、扣押、封存。,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
第二十五条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的,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等
当事人 或者 有关 人员 拒绝 或 不能 在 现场 笔录, 询问 笔录, 证据 材料 上 签名, 盖章 的, 执法 人员 应当 在 现场 笔录, 询问 笔录, 证据 材料 上 说明 或 以 录音 录像 等 形式 加以 证明. 必要 时, 执法人 员可以请无利害关系第三方作为见证人签名。
第二十 六条 实施 行政 处罚 过程 中,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中国 证监会 可以 通知 出境 入境 管理 机关 依法 阻止 涉嫌 违法 人员, 涉 嫌 违法 单位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出境 :
(일) 相关人员涉嫌违法行의 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十为,出境后可
(二)相关人员涉嫌构成犯罪,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
(三)存在有必要阻止出境的其他情的.
阻止 出境 的 期限 按照 出境 入境 管理 机关 的 规定 办理, 需要 延长 期限 的, 应当 通知 出境 入境 管理 机关. 到期 不 通知 的, 由 出境 入境 管理 机关 按 规定 解除 阻止 出境 措施.
经 调查, 审理, 被 阻止 出境 人员 不 属于 涉嫌 违法 人员 或 责任 人员, 或者 中国 证监会 认为 没有 必要 继续 阻止 出境 的, 应当 通知 出境 入境 管理 机关 依法 解除 对 相关 人员 的 阻止 出境 措施.
第二十七条案件调查终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案件不同情况,依法报却位负
(一)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 违法行为 轻微 , 依法 可以 不予 行政 处罚 的 , 不予 行政 处罚 ;
(三) 违法 事实 不能 成立 的 , 不予 行政 处罚 ;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
第二 十八 条 中国 证监会 设立 行政 处罚 委员会, 对 按照 规定 向其 移交 的 案件 提出 审理 意见, 依法 进行 法制 审核, 报 单位 负责 人 批准 后 作出 处理 决定.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依法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人呠进行法决定
第二十九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
司法机关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
第三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
(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四)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所规定条件的,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
相三十一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照听证关规定办理.
当事人 要求 陈述, 申辩 但未 要求 听证 的, 应当 在 行政 处罚 事 先 告知 书 送达 后 五 日内 提出, 并 在 行政 处罚 事先 告知 书 送达 后 十 五 日内 提出 陈述, 申辩 意见. 当事人 书面 申请 延长 陈述、申辩期 限的,经同意后可以延期。
当事人存下列情利:
(一)当事人未按前两款规定提出听证要求或陈述、申辩要求的;
(二)要求听证的当事人未按听证通知书载明的时间、地点参意加听证,截至听证当日也未提、
(三)要求陈述、申辩但未要求听证的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第三 十二 条 中国 证监会 及其 派出 机构 对 已经 送达 的 行政 处罚 事先 告知 书 认定 的 主要 事实, 理由, 依据 或者 拟 处罚 决定 作出 调整 的, 应当 重新 向 当事人 送达 行政 处罚 事先 告知 书,但作出对 当事人有利变更的除外。
第三 十三 条 当事人 收到 行政 处罚 事先 告知 书 后, 可以 申请 查阅 涉及 本人 行政 处罚 事项 的 证据, 但 涉及 国家 秘密, 他人 的 商 业 秘密 和 个人 隐私 的 内容 除外.
第三 十四 条 证券 期货 违法行为 的 违法 所得, 是 指 通过 违法行为 所获 利益 或者 避免 的 损失, 应 根据 违法行为 的 不同 性质 予以 认定, 具体 规则 由 中国 证监会 另行 制定.
第三 十五 条 中国 证监会 及其 派出 机构 应当 自 立案 之 日 起 一年 内 作出 行政 处罚 决定. 有 特殊 情况 需要 延长 的, 应当 报 经 单位 负责 人 批准, 每次 延长 期限 不得 超过 六个月.
中国 证监会 及其 派出 机构 作出 行政 处罚 决定 的, 应当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 处罚 法"的 规定, 在 七日 内 将 行政 处罚 决定 书 送达 当事人, 并 按照 政府 信息 公开 等 规定 予以 公开.
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文书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彇用、当事人同的,可以
第三十七条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拒绝、阻碍执法情形之一的,按照 《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一)殴打、围攻、推搡、抓挠、威胁、侮辱、谩骂执法人员的;
(二)限制执法人员人身自由的;
(三)抢夺、毁损执法装备及执法人员个人物品的;
(四)抢夺、毁损、伪造、隐藏证据材料的;
(五)不按要求报送文件资料,且无正当理由的;
(六)转移、变卖、毁损、隐藏被依法冻结、查封、扣押、封存的资金或涉案财产的;
(七)躲避推脱、拒不接受、无故离开等不配合执法人员询问,或在询问时故意提供虚假陈舿、
(八)其他不履行配合义务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称派出机构,是指中国证监会派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區列市监
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根据职本责或授权对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进
第四十条行政处罚相关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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