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개인정보를 처리하기 위한 안면인식 기술의 사용과 관련된 민사소송에서의 법률적용에 관한 여러 문제에 관한 조항(2021)

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

법률 유형 사법 해석

발급 기관 최고인민법원

공표 일 27년 2021월 XNUMX일

발효 일 01년 2021월 XNUMX일

유효성 상태 유효한

적용 범위 전국

주제 프라이버시 권리 민사 절차

편집자 황 얀링 黄燕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
(2021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1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为 正确 审理 使用 人脸识别 技术 处理 个人 信息 相关 民事案件, 保护 当事人 合法 权益, 促进 数字 经济 健康 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网络 安全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 权益 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的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 条 因 信息 处理 者 违反 法律,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或者 双方 的 约定 使用 人脸识别 技术 处理 人 脸 信息, 处理 基于 人脸识别 技术 生成 的 人 脸 信息 所 引起 的 民事案件, 适用 本 规定.
人脸信息的处理包括人脸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本规定所称人脸信息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的"生物识别信息"。
第二条 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行为:
(一) 在 宾馆, 商场, 银行, 车站, 机场, 体育 场馆, 娱乐场所 等 经营 场所, 公共 场所 违反 法律,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使用 人脸识别 技术 进行 人 脸 验证, 辨识 或者 分析;
(二)未公开处理人脸信息的规则或者未明示处理的目、方式、范围;
(三)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未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意的单独同意,或者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四) 违反信息处理者明示或者双方约定的处理人脸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等;
(五)未采取应有的技术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人脸信息安全,致使、人脸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向他人提供人脸信息;
(七)违背公序良俗处理人脸信息;
(八)违反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处理人脸信息的其他情形.
第三 条 人民法院 认定 信息 处理 者 承担 侵害 自然人 人格 权益 的 民事责任, 应当 适用 民法典 第九 百 九 十八 条 的 规定, 并 结合 案件 具体 情况 综合 考量 受害人 是否 为 未成年 人, 告知 同意 情况以及信息处理的必要程度等因素。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信息处理者以已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信息处理者要求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才提供产品或者服倡的,但是处理人脸信息属于提供
(二)信息处理者以与其他授权捆绑等方式要求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
(三)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信息处理者主张其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理而
(二)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
(三)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的脸信息的;
(四)在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处理人脸信息的;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 条 当事人 请求 信息 处理 者 承担 民事责任 的, 人民法院 应当 依据 民事诉讼 法 第六 十四 条 及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 法> 的 解释"第九 十条, 第九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确定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信息处理者主张其行为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就仯此承依据事实承担
信息处理者主张其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就其行为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의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第七 条 多个 信息 ​​处理 者 处理 人 脸 信息 侵害 自然人 人格 权益, 该 自然人 主张 多个 信息 ​​处理 者 按照 过错 程度 和 造成 损害 结果 的 大小 承担 侵权 责任 的, 人民法院 依法 予以 支持; 符合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等信息处理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信息处理者利用网络服务处理人脸信息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
第八 条 信息 处理 者 处理 人 脸 信息 侵害 自然人 人格 权益 造成 财产 损失, 该 自然人 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 八十 二条 主张 财产 损害 赔偿 的, 人民法院 依法 予以 支持.
自然人 为 制止 侵权行为 所 支付 的 合理 开支, 可以 认定 为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 八十 二条 规定 的 财产 损失. 合理 开支 包括 该 自然人 或者 委托代理人 对 侵权行为 进行 调查, 取证 的 合理 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合理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第九条 自然人 有 证据 证明 信息 处理 者 使用 人脸识别 技术 正在 实施 或者 即将 实施 侵害 其 隐私权 或者 其他 人格 权益 的 行为, 不 及时 制止 将 使其 合法 权益 受到 难以 弥补 的 损害, 向 人民法院 申请 采取责令信息处理者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
第十 条 物业 服务 企业 或者 其他 建筑物 管理人 以 人脸识别 作为 业主 或者 物业 使用 人 出入 物业 服务 区域 的 唯一 验证 方式, 不 同意 的 业主 或者 物业 使用 人 请求 其 提供 其他 合理 验证 方式 的,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物业 服务 企业 或者 其他 建筑物 管理人 存在 本 规定 第二 条 规定 的 情形, 当事人 请求 物业 服务 企业 或者 其他 建筑物 管理人 承担 侵权 责任 的, 人民法院 依法 予以 支持.
第十一条 信息 处理 者 采用 格式 条款 与 自然人 订立 合同, 要求 自然人 授予 其 无 期限 限制, 不可 撤销, 可 任意 转 授权 等 处理 人 脸 信息 的 权利, 该 自然人 依据 民法典 第四 百 九 十七 条请求确认格式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二 条 信息 处理 者 违反 约定 处理 自然人 的 人 脸 信息, 该 自然人 请求 其 承担 违约 责任 的, 人民法院 依法 予以 支持. 该 自然人 请求 信息 处理 者 承担 违约 责任 时, 请求 删除 人 脸 信息 的, 人民법에 따라 법이 정해지는 법
第十三条 基于同一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侵害自然人人格权人益发生的纠纷,多个受害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
第十四 条 信息 处理 者 处理 人 脸 信息 的 行为 符合 民事诉讼 法 第五 十五 条, 消费者 权益 保护 法 第四 十七 条 或者 其他 法律 关于 民事 公益 诉讼 的 相关 规定, 法律 规定 的 机关 和 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五 条 自然人 死亡 后, 信息 处理 者 违反 法律,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或者 双方 的 约定 处理 人 脸 信息, 死者 的 近 亲属 依据 民法典 第九 百 九十 四条 请求 信息 处理 者 承担 民事责任 的,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信息处理者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处理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人脸信息行为发生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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