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사례 지침 규정 시행 (2015)

《关于 案例 指导 工作 的 规定》 实施 细则

법률 유형 사법 정책

발급 기관 최고 인민 법원

공표 일 2015 년 5 월 13 일

발효 일 2015 년 5 월 13 일

유효성 상태 유효한

적용 범위 전국

주제 중국의 케이스 시스템 중국의 가이 딩 케이스

편집자 옌루 첸 陈彦茹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案例 指导 工作 的 规定》 实施 细则
第一 条 为了 具体 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案例 指导 工作 的 规定"加强, 规范 和 促进 案例 指导 工作, 充分 发挥 指导 性 案例 对 审判 工作 的 指导 作用, 统一 法律 适用 标准, 维护 司法 公正, 制定 本实施 细则。
第二 条 指导 性 案例 应当 是 裁判 已经 发生 法律 效力, 认定 事实 清楚, 适用 法律 正确, 裁判 说理 充分, 法律 效果 和 社会 效果 良好, 对 审理 类似 案件 具有 普遍 指导 意义 的 案例.
第三 条 指导 性 案例 由 标题, 关键词, 裁判 要点, 相关 法 条, 基本 案情, 裁判 结果, 裁判 理由 以及 包括 生效 裁判 审判 人员 姓名 的 附注 等 组成. 指导 性 案例 体例 的 具体 要求 另行 规定.
第四 条 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 指导 工作 办公室 (以下 简称 案例 指导 办公室) 负责 指导 性 案例 的 征集, 遴选, 审查, 发布, 研究 和 编纂, 以及 对 全国 法院 案例 指导 工作 的 协调 和 指导 等 工作. 最高 人民法院 各 审判 业务 单位 负责 指导 性 案例 的 推荐, 审查 等 工作, 并 指定 专人 负责 联络 工作. 各 高级人民法院 负责 辖区 内 指导 性 案例 的 推荐, 调研, 监督 等 工作. 各 高级人民法院 向 最高人民法院推荐 的 备选 指导 性 案例, 应当 经 审判 委员会 讨论 决定 或 经 审判 委员会 过半数 委员 审核 同意. 中级 人民法院, 基层 人民法院 应当 通过 高级人民法院 推荐 备选 指导 性 案例, 并 指定 专人 负责 案例 指导 工作。
第五 条 人大代表, 政协 委员, 人民 陪审员, 专家 学者, 律师, 以及 其他 关心 人民法院 审判, 执行 工作 的 社会 各界 人士, 对于 符合 指导 性 案例 条件 的 案例, 可以 向 作出 生效 裁判 的 原审 人民法院推荐 , 也 可以 向 案例 指导 办公室 提出 推荐 建议。
案例 指导 工作 专家 委员会 委员 对于 符合 指导 性 案例 条件 的 案例 出 向 案例 指导 办公室 提出 萑
第六 条 最高人民法院 各 审判 业务 单位 、 高级人民法院 向下 案例 指导 办公室 推荐 备选 刏 导 性 案 依, 室 推荐 导 性 案
(一) 《指导 性 案例 推荐 表》 ;
(二) 按照 规定 体例 编写 的 案例 文本 及其 编选 说明 ;
(三) 相关 裁判 文书。
以上 材料 需要 纸质 版 一 式 三份 , 并附 电子 版。
推荐 法院 可以 提交 案件 审理 报告 、 相关 新闻 报道 及 研究 资料 等。
第七 条 案例 指导 办公室 认为 有 必要 进一步 研究 的 备选 指导 性 案例, 可以 征求 相关 国家 机关, 部门, 社会 组织 以及 案例 指导 工作 专家 委员会 委员, 专家 学者 的 意见.
第八 条 备选 指导 性 案例 由 案例 指导 办公室 按照 程序 报送 审核. 经 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 委员会 讨论 通过 的 指导 性 案例, 印发 各 高级人民法院, 并 在 "最高人民法院 公报" "人民法院 报"和 最高人民法院 网站 上 公布。
第九条 各级 人民法院 正在 审理 的 案件, 在 基本 案情 和 法律 适用 方面, 与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 的 指导 性 案例 相 类似 的, 应当 参照 相关 指导 性 案例 的 裁判 要点 作出 裁判.
第十 条 各级 人民法院 审理 类似 案件 参照 指导 性 案例 的 , 应当 将 指导 性 作 案例 作为 裁判 理由 引述
第十一条 在 办理 案件 过程 中, 案件 承办 人员 应当 查询 相关 指导 性 案例. 在 裁判 文书 中 引述 相关 指导 性 案例 的, 应 在 裁判 理由 部分 引述 指导 性 案例 的 编号 和 裁判 要点.
公诉 机关, 案件 当事人 及其 辩护人, 诉讼 代理人 引述 指导 性 案例 作为 控 (诉) 辩 理由 的, 案件 承办 人员 应当 在 裁判 理由 中 回应 是否 参照 了 该 指导 性 案例 并 说明 理由.
第十二 条 指导 性 案例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不再 具有 指导 作用 :
(一) 与 新 的 法律 、 行政 法规 或者 司法 解释 相 冲突 的 ;
(二) 为 新 的 指导 性 案例 所 取代 的。
第十三 条 最高人民法院 建立 指导 性 案例 纸质 档案 与 电子 信息 库 , 为 指导 性 案例 的 参照 缂 用 、 查询 、 检索
第十四 条 各级 人民法院 对于 案例 指导 工作 中 做出 突出 成绩 的 单位 和 个人 , 应当 依照 《中华 人民 共 予 应 官 法》 等 詞 官 法
第十五 条 本 实施 细则 自 印发 之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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