중국 법률 포털-CJO

영어로 된 중국 법률 및 공식 공개 문서 찾기

영어아랍어중국어 (간체)Dutch프랑스어독일 사람힌디 어이탈리아 사람일본제한국어포르투갈어러시아인스페인어스웨덴어히브리어인도네시아 인베트남어태국어터키의Malay

중국 중재법 적용에 관한 일부 쟁점에 관한 SPC 해석 (2006)

关于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 法》 若干 问题 的 解释

법률 유형 사법 해석

발급 기관 최고 인민 법원

공표 일 23년 2006월 XNUMX일

발효 일 08년 2006월 XNUMX일

유효성 상태 유효한

적용 범위 전국

주제 중재 및 중재

편집자 CJ 옵저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 法》 若干 问题 的 解释
法 释 〔2006〕 7 号
(2005 年 12 月 26 日 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 委员会 第 1375 次 会议 通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 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 法》 等 法律 规定 , 对 人民法院 审理 涉 作 及 仲裁 案 解 适用 及 仲裁 案 律 的 涉 法
第一 条 仲裁 法 第十六 条 规定의 "其他 他 书面 形式"과 仲裁 协 裁 协议, 包括 协 协议, 包括 协 括 据 电文仲裁 的 协议。
第二 条 当事人 概括 约定 仲裁 事项 为 合同 争议 的 , 基于 合同 成立 、 效力 、 变更 、 转让 、 履行 、 违约 责 仺
第三 条 仲裁 协议 约定 的 仲裁 机构 名称 不 准确 , 但 能够 确定 具体 的 仲裁 机构 的 , 庣 裁 机构 仲 定 选定 了 定 选定
第四 条 仲裁 协议 仅 约定 纠纷 适用 的 仲裁 规则 的, 视为 未 约定 仲裁 机构, 但 当事人 达成 补充 协议 或者 按照 约定 的 仲裁 规则 能够 确定 仲裁 机构 的 除外.
第五 条 仲裁 协议 约定 两个 以上 仲裁 机构 的, 当事人 可以 协议 选择 其中 的 一个 仲裁 机构 申请 仲裁; 当事人 不能 就 仲裁 机构 选择 达成 一致 的, 仲裁 协议 无效.
第六 条 仲裁 协议 约定 由 某 地 的 仲裁 机构 仲裁 且 该 ​​地 仅有 一个 仲裁 机构 的, 该 仲裁 机构 视为 约定 的 仲裁 机构. 该 地 有 两个 以上 仲裁 机构 的, 当事人 可以 协议 选择 其中 的 一个仲裁 机构 申请 仲裁 ; 当事人 不能 就 仲裁 机构 选择 达成 一致 的 , 仲裁 协议 无效。
第七 条 当事人 约定 争议 可以 向 仲裁 机构 申请 仲裁 也 可以 向 人民法院 起诉 的, 仲裁 协议 无效. 但 一 方向 仲裁 机构 申请 仲裁, 另一方 未 在 仲裁 法 第二十条 第二款 规定 期间 内 提出 异议的 除外。
第八 条 当事人 订立 仲裁 协议 后 合并 、 分立 的 , 仲裁 协议 对其 权利 义 的 继 受 人 有效。
当事人 订立 仲裁 协议 后 死亡 的 , 仲裁 协议 对 承继 其 仲裁 事项 中 的 权利 义 的 继承人 有效。
前 两款 规定 情形 , 当事人 订立 仲裁 协议 时 另有 约定 的 除外。
第九条 债权 债务 全部 或者 部分 转让 的, 仲裁 协议 对 受让人 有效, 但 当事人 另有 约定, 在 受让 债权 债务 时 受让人 明确 反对 或者 不知 有 单独 仲裁 协议 的 除外.
第十 条 合同 成立 后 未 生效 或者 被 撤销 的 , 仲裁 协议 效力 的 认定 适用 仲裁 法 第十九 条 第一 款 的 规定。
当事人 在 订立 合同 时 就 争议 达成 仲裁 协议 的 , 合同 未 成立 不 影响 仲裁 协议 的 效力。
第十一条 合同 约定 解决 争 解决 争议 适用 其他 合同 、 文件 中 的 有效 仲裁 条 仲裁 条款 的, 发生 合同 争议 时, 当事 持 该当 按照 该
涉外 合同 应当 适用은 裁 规定 条 裁 规定 条 裁 规定 条约 规定 条 裁 规定 当 按 裁 规定 当 按 裁 规定 当 按 裁 规定 规定의
第十二 条 当事人 向 人民法院 申请 确认 仲裁 协议 效力 的 案件, 由 仲裁 协议 约定 的 仲裁 机构 所在地 的 中级 人民法院 管辖; 仲裁 协议 约定 的 仲裁 机构 不 明确 的, 由 仲裁 协议 签订 地 或者 被 申请人 住所地 的 中级 人民法院 管辖。
申请 确认 涉外 仲裁 协议 效力 的 案件, by 仲裁 协议 约定 的 仲裁 机构 所在地 、 仲裁 协议 签订 议 裁 协议 效力 的 案件
涉及 海事 海商 纠纷 仲裁 协议 效力 的 案件, 由 仲裁 协议 约定 的 仲裁 机构 所在地, 仲裁 协议 签订 地, 申请人 或者 被 申请人 住所 地 的 海事 法院 管辖; 上述 地点 没有 海事 法院 的, 由 就近 的 海事 法院管辖。
第十三 条 依照 仲裁 法 第二十条 第二款 的 规定, 当事人 在 仲裁 庭 首次 开庭 前 没有 对 仲裁 协议 的 效力 提出 异议, 而后 向 人民法院 申请 确认 仲裁 协议 无效 的, 人民法院 不予 受理.
仲裁 机构 对 仲裁 协议 的 效力 作出 决定 后 , 当事人 向 人民法院 申请 确 订 仲裁 协议 构 力 戁 者 申请 戁 者 申 裁 裁 者
第十四 条 仲裁 法 第二十 六条 规定 的“首次 开庭”是 指 答辩 期满 后 人民法院 组织 的 第一 开庭 审理,
第十五 条 人民法院 审理 仲裁 协议 效力 确认 案件 , 应当 组成 合议庭 进行 审查 , 并 询问 当事人。
第十六 条 对 涉外 仲裁 协议 的 效力 审查, 适用 当事人 约定 的 法律; 当事人 没有 约定 适用 的 法律 但 约定 了 仲裁 地 的, 适用 仲裁 地 法律; 没有 约定 适用 的 法律 也 没有 约定 仲裁 地 或者 仲裁 地 约定不明 的 , 适用 法院 地 法律。
第十七 条 当事人 以 不 属于 仲裁 法 第五 十八 条 或者 民事诉讼 法 第二 百 六十 条 规定 的 事由 申请 撤销 仲裁 裁 姄 定 的 事에 의해
第十八 条 仲裁 法 第五 十八 条 第一 款 第一 项 规定 的 "没有 仲裁 协议"是 指 当事人 没有 达成 仲裁 协议. 仲裁 协议 被 认定 无效 或者 被 撤销 的, 视为 没有 仲裁 协议.
第十九 条 当事人 以 仲裁 裁决 事项 超出 仲裁 协议 范围 为由 申请 撤销 仲裁 裁决, 经 审查 属实 的, 人民法院 应当 撤销 仲裁 裁决 中 的 超 裁 部分. 但 超 裁 部分 与 其他 裁决 事项 不可 分 的, 人民法院应当 撤销 仲裁 裁决。
第二十条 仲裁 法 第五 十八 条 规定 的“违反 法定 程序”, 序 违反 仲裁 法 规定 的 仲 违反 仲裁 法 规定 的 仲裁 程序 当 裁 程
第二十 一条 当事人 申请 撤销 国内 仲裁 裁决 的 案件 属于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人民法院 可 限 通 依照 仲裁 法 第 裁 裁 法
(一) 仲裁 裁决 所 根据 的 证据 是 伪造 的 ;
(二) 对方 当事人 隐瞒 了 足以 影响 公正 裁决 的 证据 的。
人民法院 应当 在 通知 中 说明 要求 重新 仲裁 的 具体 理由。
第二十 二条 仲裁 庭 在 人民法院 指定 的 期限 内 开始 重新 仲裁 的, 人民法院 应当 裁定 终结 撤 锲 程 应 序, 未 弢 定 始 定 终
第二十 三条 当事人 对 重新 仲裁 裁决 不服 的 , 可以 在 重新 仲裁 裁决 书 送达 之 日 起 六个 民 裝 据 仲裁 法 第五 十八 条
第二十 四条 当事人 申请 撤销 仲裁 裁决 的 案件 , 人民法院 应当 组成 合议庭 审理 , 并 询问 当事人。
第二十 五条 人民法院 受理 当事人 撤销 仲裁 裁决 的 申请 后 申请 后 后 另一方 当事人 申请 执行 另 决 请 执行 裁决 执行 裁决 执行 受理 决 受理
第二十 六条 当事人 向 人民法院 申请 撤销 仲裁 裁决 被 驳回 后, 又 在 执行 程序 中 抗辩 溧 行 序 中 抗辩 溧 行
第二 十七 条 当事人 在 仲裁 程序 中 未 对 仲裁 协议 的 效力 提出 异议, 在 仲裁 裁决 作出 后 以 仲裁 协议 无效 为由 主张 撤销 仲裁 裁决 或者 提出 不予 执行 抗辩 的, 人民法院 不予 支持.
当事人 在 仲裁 程序 中 对 仲裁 协议 的 效力 提出 异议, 在 仲裁 裁决 作出 后又 以此 为由 主张 撤销 仲裁 裁决 或者 提出 不予 执行 抗辩, 经 审查 符合 仲裁 法 第五 十八 条 或者 民事诉讼 法 第二百一 十七 条 、 第二 百 六十 条 规定 的 , 人民法院 应予 支持。
第二 十八 条 当事人 请求 不予 执行 仲裁 调解 书 或者 根据 当事人 之间 的 和解 协议 作出 的 仲裁 裁决 书
第二 十九 条 当事人 申请 执行 仲裁 裁决 案件, 의해 被执行人 住所 地 或者 被 执行 的 财产 所在地 的 财产 所在 法院 管 艧 行。
第三 十条 根据 审理 撤销 、 执行 仲裁 裁决 案件 的 实际 需要 , 人民法院 可以 要求 仲裁 机构 裁 出 说明 或者 决 案
人民法院 在 办理 涉及 仲裁 的 案件 过程 中 作出 的 裁定, 可以 送 相关 的 仲裁 机构。
第三十一条 本 解释 自 公布 之 日 起 实施。
本院 以前 发布 的 司法 解释 与 本 解释 不一致 的, 以 本 解释 为准。

© 2020 Guodong Du 및 Meng Yu. 판권 소유. Guodong Du 및 Meng Yu의 사전 서면 동의 없이는 프레이밍 또는 유사한 수단을 포함하여 콘텐츠의 공개 또는 재배포를 금지합니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