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라이브 스트리밍 마케팅을위한 관리 조치 (시범 구현 용)

网络 直播 营销 管理 办法 (试行)

법률 유형 부서 규칙

발급 기관 중국 사이버 공간 관리

공표 일 23년 2021월 XNUMX일

발효 일 2021 년 5 월 25 일

유효성 상태 유효한

적용 범위 전국

주제 사이버법/인터넷법 시장 규제 사물 인터넷 (LoT)

편집자 Yuan Yanchao 袁 燕 超

第一 条 为 加强 网络 直播 营销 管理, 维护 国家 安全 和 公共 利益, 保护 公民,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的 合法 权益, 促进 网络 直播 营销 健康 有序 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网络 安全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告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 不正当 竞争 法》 《网络 信息 内容 生态 治理 规定》 等 法律 、 行政 定 法规 和 国 定法 关 法规 和 国 定法
第二 条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通过 互联网 站 、 应用 程序 、 小 程序 等 、 序 直 直播 等 直 直播 直 直播 直 直播 直 直播 直 直播
本 办法 所称 直播 营销 平台 , 是 指 在 网络 直播 营销 中 提供 直播 服务 的 各类 平台 , 包括 互联网 秆 播 平台
本 办法 所称 直播 间 运营 者 , 是 指 在 直播 营销 平台 上 注册 账号 或者 通过 自建 网站 等 其他 网 等 其 或者 通过 自建 网站 等 其他 网络 服务 直播 间 运营 者
本 办法 所称 直播 营销 人员 , 是 指 在 网 直播 营销 中 直接 向 社会 公众 开展 营销 的 个人。
本 办法 所称 直播 营销 人员 服务 机构, 是 指 为 直播 营销 人员 从事 网络 直播 营销 活动 提供 策划 直播 营 直播 营 直播 营 直播 营 直播 营 直播 营 直播 营 直播 营销 活动 提供 策划
从事 网络 直播 营销 活动 , 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子商务 法》 规定 的“电子商务 平台 经营 者”或“平台 内 经营 行者”定义 法 应 场 主 , 应 场 主
第三 条 从事 网络 直播 营销 活动, 应当 遵守 法律 法规, 遵循 公 序 良 俗, 遵守 商业 道德 , 坚持 正确 导 社 守 法律 法规
第四 条 国家 网 信 部门 和 国务院 公安, 商务, 文化 和 旅游, 税务, 市场 监督 管理, 广播 电视 等 有关 主管 ​​部门 建立 健全 线索 移交, 信息 共享, 会商 研判, 教育 培训 等 工作 机制, 依据 各自 职责做好 网络 直播 营销 相关 监督 管理 工作。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有关 主管 ​​部门 依据 各自 职责 做好 本 行政区 域内 网络 直播 营销 相关 监督 管理 工作。
第二 章 直播 营销 平台
第五 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依法 依 规 履行 备案 手续 , 并 按照 有关 规定 开展 安全 评估。
从事 网络 直播 营销 活动, 依法 需要 取得 相关 行政 许可 的, 应当 依法 取得 行政 许可。
第六 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建立 健全 账号 及 直播 营销 功能 注册 注销, 信息 安全 管理, 营销 行为 规范, 未成年 人 保护, 消费者 权益 保护, 个人 信息 保护, 网络 和 数据 安全 管理 等 机制, 措施.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配备 与 服务 规模 相 适应 的 直播 内容 管理 专业人员, 具备 维护 具备 维护 直 备 维护
第七 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依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 国家 有关 规定, 制定 并 公开, 网络 直播 营销 管理 规则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与 直播 营销 人员 服务 机构, 直播 间 运营 者 签订 协议, 要求 其 规范 直播 营销 人员 招募, 培训, 管理 流程, 履行 对 直播 营销 内容, 商品 和 服务 的 真实性, 合法性 审核 义务.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制定 直播 营销 商品 和 服务 负面 目录, 列明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禁止 生产 销售, 禁止 网络 交易, 禁止 商业 推销 宣传 以及 不适宜 以 直播 形式 营销 的 商品 和 服务 类别.
第八 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对 直播 间 运营 者, 直播 营销 人员 进行 基于 身份证 件 信息, 统一 社会 信用 代码 等 真实 身份 信息 认证, 并 依法 依 规 向税务机关 报送 身份 信息 和 其他 涉税 信息. 直播营销 平台 应当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障 处理 的 个人 信息 安全。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建立 直播 营销 人员 真实 身份 动态 核验 机制, 在 直播 前 核验 所有 直播 营销 人员 身份 信息, 对 与 真实 身份 信息 不符 或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不得 从事 网络 直播 发布 的, 不得 为其 提供 直播 发布 服务。
第九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加强 网络 直播 营销 信息 内容 管理, 开展 信息 发布 审核 和 实时 巡查, 发现 违法 和 不良 信息, 应当 立即 采取 处置 措施, 保存 有关 记录, 并向 有关 主管 ​​部门 报告.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加强 直播 间 内 链接 、 二维 码 等 跳转 服务 的 信息 安全 管理, 防范 信息 安全 风险。
第十 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建立 健全 风险 识别 模型, 对 涉嫌 违法 违规 的 高 风险 营销 行为 采取 弹 窗 提示, 违规 警示, 限制 流量, 暂停 直播 等 措施.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以 显 著 方式 警示 用户 平台 外 私下交易 等 行为 的 风险。
第十一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提供 付费 导流 等 服务 , 对 网络 直播 营销 进行 宣 者 传 、 推广 宣 者
直播 营销 平台 不得 为 直播 间 运营 者 、 直播 营销 人员 虚假 或者 引人 误解 的 商业 宣传 提供 帮助
第十二 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建立 健全 未成年 人 保护 机制, 注重 保护 未成年 人 身心健康. 网络 直播 营销 中 包含 可能 影响 未成年 人 身心健康 内容 的,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在 信息 展示 前 以 显 著 方式作出 提示。
第十三 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加强 新 技术 新 应用 新 功能 上 线 和 使用 管理, 对 利用 人工智能, 数字 视觉, 虚拟 现实, 语音 合成 等 技术 展示 的 虚拟 形象 从事 网络 直播 营销 的, 应当 按照 有关 规定 进行安全 评估 , 并 以 显 著 方式 予以 标识。
第十四 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根据 直播 间 运营 者 账号 合 规 情况, 关注 和 访问 量, 交易 量 和 金额 及 其他 指标 维度, 建立 分级 管理 制度, 根据 级别 确定 服务 范围 及 功能, 对 重点 直播 间 运营者 采取 安排 专人 实时 巡查 、 延长 直播 内容 保存 时间 等 措施。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对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 服务 协议 的 直播 间 运营 者 账号, 视 情 采取 警示 提醒, 限制 功能, 暂停 发布, 注销 账号, 禁止 重新 注册 等 处置 措施, 保存 记录 并向 有关 主管 ​​部门 报告.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建立 黑名单 制度, 将 严重 违法 违规 主 直 务 员 营销 人员 及 因 违法 失 因 违法 失 因 违法 及 因 违法 及 因 违法
第十五 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建立 健全 投诉 、 举报 机制, 明确 处理 流 反馈 期限, 及时 处理 日 处理 迥 馈 期限
消费者 通过 直播 间 内 链接, 二维 码 等 方式 跳转 到 其他 平台 购买 商品 或者 接受 服务, 发生 争议 时, 相关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积极 协助 消费者 维护 合法 权益, 提供 必要 的 证据 等 支持.
第十六 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提示 直播 间 运营 者 依法 办理 市场 主体 登记 或 税务 登记, 如实 申报 收入, 依法 履行 纳税义务, 并 依法 享受 税收 优惠. 直播 营销 平台 及 直播 营销 人员 服务 机构 应当 依法 履行 代扣 代缴 义务。
第三 章 直播 间 运营 者 和 直播 营销 人员
第十七 条 直播 营销 人员 或者 直播 间 运营 者 为 自然人 的, 应当 年 满 十六 周岁; 十六 周岁 以上 的 未成年 人 申请 成为 直播 营销 人员 或者 直播 间 运营 者 的, 应当 经 监护人 同意.
第十八 条 直播 间 运营 者, 直播 营销 人员 从事 网络 直播 营销 活动, 应当 遵守 法律 法规 和 国家 有关 规定, 遵循 社会 公 序 良 俗, 真实, 准确, 全面 地 发布 商品 或 服务 信息, 不得 有 下列 行为 :
(一) 违反 《网络 信息 内容 生态 治理 规定》 第六 条 、 第七 条 规定 的 ;
(二) 发布 虚假 或者 引人 误解 的 信息 , 欺骗 、 误导 用户 ;
(三) 营销 假冒 伪劣 、 侵犯 知识产权 或 不 符合 保障 人身 、 财产 安全 要求 的 商品;
(四) 虚构 或者 篡改 交易 、 关注 度 、 浏览量 、 点 赞 量 等 数据 流量 造假 ;
(五) 知道 或 应当 知道 他人 存在 违法 违规 或 高 风险 行为 , 仍 为其 推广 、 引流 ;
(六) 骚扰 、 诋毁 、 谩骂 及 恐吓 他人 , 侵害 他人 合法 权益 ;
(七) 传销 、 诈骗 、 赌博 、 贩卖 违禁 品 及 管制 物品 等 ;
(八) 其他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和 有关 规定 的 行为。
第十九 条 直播 间 运营 者, 直播 营销 人员 员 发布 的 直播 内容 构成 商业 广告 的 , 应当 履行 广告 直播 者 应当 履行 广告 直 运营 者
第二十条 直播 营销 人员 不得 在 涉及 国家 安全 、 公共安全 、 影响 他人 及 社会 正常 生产 生活 秩序 的 场所 从事 网络 直播 条
直播 间 运营 者, 直播 营销 人员 应当 加强 直播 间 管理, 在 下列 重点 环节 的 设置 应当 符合 法律 法规 和 国家 有关 规定, 不得 含有 违法 和 不良 信息, 不得 以 暗示 等 方式 误导 用户 :
(一) 直播 间 运营 者 账号 名称 、 头像 、 简介 ;
(二) 直播 间 标题 、 封面 ;
(三) 直播 间 布景 、 道具 、 商品 展示 ;
(四) 直播 营销 人员 着装 、 形象 ;
(五) 其他 易 引起 用户 关注 的 重点 环节。
第二十 一条 直播 间 运营 者, 直播 营销 人员 应当 依据 平台 服务 协议 做好 语音 和 视频 连线, 评论, 弹 幕 等 互动 内容 的 实时 管理, 不得 以 删除, 屏蔽 相关 不利 评价 等 方式 欺骗, 误导用户。
第二十 二条 直播 间 运营 者 应当 对 商品 및 服务 供应 商 的 身份 、 地址 、 联系 方式 、 行政 许可 、 信用 情况 等 信息 进 等 信息 进 等 信息
第二十 三条 直播 间 运营 者, 直播 营销 人员 应当 依法 依 规 履行 消费者 权益 保护 责任 和 义务, 不得 故意 拖延 或者 无正当理由 拒绝 消费者 提出 的 合法 合理 要求.
第二十 四条 直播 间 运营 者, 直播 营销 人员 与 直播 营销 人员 服务 机构 合作 开展 商业 合作 的, 应当 与 直播 营销 人员 服务 机构 签订 书面 协议, 明确 信息 安全 管理, 商品 质量 审核, 消费者 权益 保护 等义务 并 督促 履行。
第二十 五条 直播 间 运营 者, 直播 营销 人员 使用 其他 人 肖像 作为 虚拟 形象 从事 网络 直播 营销 活动 的, 应当 征得 肖像 权 人 同意, 不得 利用 信息 技术 手段 伪造 等 方式 侵害 他人 的 肖像 权. 对自然人 声音 的 保护 , 参照 适用 前述 规定。
第四 章 监督 管理 和 法律 责任
第二十 六条 有关部门 根据 需要 对 直播 营销 平台 履行 ​​主体 责任 情况 开展 监督 检 柼, 对 存在 问题 的
直播 营销 平台 对 有关部门 依法 实施 的 监督 检查, 应当 予以 配合, 不得 拒绝, 阻挠.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为 有关部门 依法 调查, 侦查 活动 提供 技术 支持 和 协助.
第二 十七 条 有关部门 加强 对 行业 协会 商会 的 指导 , 鼓励 建立 完善 行业 标准 , 开展 法律 法规 宣传 , 动 行业 自律。
第二 十八 条 违反 本 办法, 给 他人 造成 损害 的, 依法 承担 民事责任; 构成 犯罪 的,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尚不 构成 犯罪 的, 由 网 信 等 有关 主管 ​​部门 依据 各自 职责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予以处理。
第二 十九 条 有关部门 对 严重 违反 法律 法规 的 直播 营销 市场 主体 名单 实施 信息 共 互, 依法 开 条 联合 惩 条
第五 章 附 则
第三 十条 本 办法 自 2021 年 5 月 25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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